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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坤下艮上

剝:不利有攸往。

疏 正義曰:「剝」者,剝落也。今陰長變剛,剛陽剝落,故稱「剝」也。小人既長,故「不利有攸往」也。

《彖》曰: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「坤」順而「艮」止也。所以「順而止之」,不敢以剛止者,以觀其形象也。強亢激拂,觸忤以隕身,身既傾焉。功又不就,非君子之所尚也。

疏 「彖曰」至「天行也」。○正義曰:「剝,剝也」者,釋剝卦名為「剝」,不知何以稱「剝」,故釋云「剝」者解「剝」之義,是陰長解剝於陽也。「柔變剛」者,釋所以此卦名剝之意也。「不利有攸往,小人道長」者,此釋「不利有攸往」之義。小人道長,世既闇亂,何由可進?往則遇災,故「不利有攸往」也。「順而止之觀象」者,明在剝之時,世既無道,君子行之,不敢顯其剛直,但以柔順止約其上,唯望君上形象,量其顏色而止也。「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」者,解所以在剝之時,順而止之。觀其顏色形象者,須量時制變,隨物而動。君子通達物理,貴尚消息盈虛,道消之時,行消道也,道息之時,行息道也;在盈之時,行盈道也;在虛之時,行虛道也。若值消虛之時,存身避害,「危行言遜」也。若值盈息之時,極言正諫,建事立功也。「天行」謂逐時消息盈虛,乃天道之所行也。春夏始生之時,天氣盛大,秋冬嚴殺之時,天氣消滅,故云「天行」也。○注「坤順而艮止也」至「君子之所尚也」。○正義曰:「非君子之所尚」者,不逐時消息盈虛,於無道之時,剛亢激拂,觸忤以隕身;身既傾隕,功又不就,「非君子之所尚也」。

《象》曰:山附於地,剝。上以厚下安宅。

「厚下」者,無不見剝也。「安宅」者,物不失處也。「厚下安宅」,治「剝」之道也。

疏 正義曰:「山附於地剝」者,山本高峻,今附於地,即是剝落之象,故云「山附於地剝」也。「上以厚下安宅」者,剝之為義,從下而起,故在上之人,當須豐厚於下,安物之居,以防於剝也。

初六,剝床以足,蔑貞凶。

床者,人之所以安也。「剝床以足」,猶云剝床之足也。「蔑」猶削也。剝床之足,滅下之道也。下道始滅,剛隕柔長,則正削而凶來也。

疏 正義曰:「剝床以足」者,床者人之所以安處也。在剝之初,剝道從下而起,剝床之足,言床足已「剝」也。下道始滅也。「蔑貞凶」者,蔑,削也。貞,正也。下道既蔑,則以侵削其貞正,所以「凶」也。

《象》曰:剝床以足,以滅下也。

疏 正義曰:「釋剝床以足」之義。床在人下,足又在床下。今剝床之足,是盡滅於下也。

六二,剝床以辨,蔑貞凶。

「蔑」猶甚極之辭也。辨者,足之上也。剝道浸長,故「剝」其辨也。稍近於「床」,轉欲滅物之所處,長柔而削正。以斯為德,物所棄也。

疏 「六二」至「蔑貞凶」。○正義曰:「剝床以辨」者,辨,謂床身之下,無足之上,足與床身分辨之處也。今剝落侵上,乃至於「辨」,是漸近人身,故云「剝床以辨」也。「蔑貞凶」者,蔑,削也。削除中正之道,故「凶」也。初六「蔑貞」,但小削而已,六二「蔑貞」,是削之甚極,故更云「蔑貞凶」也。長此陰柔,削其正道,以此為德,則物之所棄。故《象》云「未有與」也。言無人與助之也。○注「蔑猶甚極」至「物所棄也」。○正義曰:「蔑猶甚極之辭」者,初既稱「蔑」,二又稱「蔑」,「蔑」上復「蔑」,此為蔑甚極,故云「蔑猶甚極之辭」也。「蔑」謂微蔑,物之見削,則微蔑也,故以「蔑」為「削」。「稍近於床轉欲蔑物之處」者,物之所處謂床也。今剝道既至於辨,在床體下畔之間,是將欲滅床,故云「轉欲滅物之所處」也。

《象》曰:剝床以辨,未有與也。

六三,剝之,無咎。

與上為應,群陰剝陽,我獨協焉,雖處於剝,可以「無咎」。

疏 正義曰:六三與上九為應,雖在剝陽之時,獨能與陽相應,雖失位處剝而「無咎」也。

《象》曰:剝之無咎,失上下也。

三上下各有二陰,而二獨應於陽,則「失上下」也。

疏 正義曰:釋所以無咎之義。上下群陰皆悉剝陽也,己獨能違失上下之情而往應之,所以「無咎」也。

六四,剝床以膚,凶。

初二剝床,民所以安,未剝其身也。至四剝道浸長,床既剝盡,以及人身,小人遂盛,物將失身,豈唯削正,靡所不凶。

疏 正義曰:四道浸長,剝床已盡,乃至人之膚體,物皆失身,所以凶也。

《象》曰:剝床以膚,切近災也。

疏 正義曰:「切近災」者,其災已至,故云「切近災」也。

六五:貫魚,以宮人寵,無不利。

處剝之時,居得尊位,為「剝」之主者也。「剝」之為害,小人得寵,以消君子者也。若能施寵小人,於宮人而己,不害於正,則所寵雖眾,終無尤也。「貫魚」謂此眾陰也,駢頭相次,似「貫魚」也。

疏 正義曰:「貫魚以宮人寵」者,處得尊位,「為剝之主」,剝之為害,小人得寵以消君子。「貫魚」者,謂眾陰也。駢頭相次,似若貫穿之魚。此六五若能處待眾陰,但以宮人之寵相似。宮人被寵,不害正事,則終無尤過,無所不利,故云「無不利」。故《象》云「終無尤也」。

《象》曰:以宮人寵,終無尤也。

上九,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
處卦之終,獨全不落,故果至於碩而不見食也。君子居之,則為民覆蔭;小人用之,則剝下所庇也。

疏 正義曰:「碩果不食」者,處卦之終,獨得完全,不被剝落,猶如碩大之果,不為人食也。「君子得輿」者,若君子而居此位,能覆蔭於下,使得全安,是君子居之,則得車輿也。若小人居之,下無庇蔭,在下之人,被剝徹廬舍也。

《象》曰: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。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

疏 正義曰:「君子得輿民所載」者,釋「得輿」之義。若君,剝徹民之廬舍,此小人終不可用為君也。

 

六十四卦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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