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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坤下震上

豫:利建侯、行師。

疏 正義曰:謂之豫者,取逸豫之義,以和順而動,動不違眾,眾皆說豫,故謂之豫也。動而眾說,故可利建侯也。以順而動,不加無罪,故可以行師也。無四德者,以逸豫之事不可以常行,時有所為也。縱恣寬暇之事不可長行以經邦訓俗,故無元亨也。逸豫非幹正之道,故不云「利貞」也。莊氏云:「建侯,即元亨也。行師,即利貞也。」案:《屯卦》「元亨利貞」之後,別云「利建侯」,則「建侯」非「元亨」也。恐莊氏說非也。

《彖》曰:豫,剛應而志行,順以動,豫。豫,順以動,故天地如之,而況建侯行師乎?天地以順動,故日月不過,而四時不忒,聖人以順動,則刑罰清而民服。豫之時義大矣哉!

疏 「《彖》曰豫剛應而志行」至「大矣哉」。○正義曰:「豫,剛應而志行,順以動,豫」者,「剛」謂九四也;「應」謂初六也。既陰陽相應,故「志行」也。此就爻明豫義。順以動,坤在下,是順也。震在上,是動也。以順而動,故豫也。此以上下二象明豫義也。自此巳上,釋豫卦之理也。「豫順以動,故天地如之,而況建侯行師乎」者,此釋「利建侯行師」也。若聖人和順而動,合天地之德,故天地亦如聖人而為之也。天地尊大而遠,神之難者猶尚如之,況於封建諸侯、行師征伐乎?難者既從,易者可知。若「建侯」能順動,則人從之。「行師」能順動,則眾從之。天地以順動,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。自此以下,廣明天地聖人順動之功也。若天地以順而動,則日月不有過差,依其晷度,四時不有忒變,寒暑以時。「聖人以順動,則刑罰清而民服」者,聖人能以理順而動,則不赦有罪,不濫無辜,故「刑罰清」也。刑罰當理,故人服也。「豫之時義大矣哉」者,歎美為豫之善,言於逸豫之時,其義大矣。此歎卦也。凡言不盡意者,不可煩文其說,且歎之以示情,使後生思其餘蘊,得意而忘言也。然歎卦有三體:一直歎時,如「大過之時大矣哉」之例是也;二歎時並用,如「險之時用大矣哉」之例是也;三歎時並義,「豫之時義大矣哉」之例是也。夫立卦之體,各象其時,時有屯夷,事非一揆,故爻來適時,有凶有吉。人之生世,亦復如斯,或逢治世,或遇亂時,出處存身,此道豈小?故曰「大矣哉」也。然時運雖多,大體不出四種者:一者治時,「頤養」之世是也;二者亂時,「大過」之世是也;三者離散之時,「解緩」之世是也;四者改易之時,「革變」之世是也。故舉此四卦之時為歎,餘皆可知。言「用」者,謂適時之用也。雖知居時之難,此事不小,而未知以何而用之耳。故坎、睽、蹇之時宜用君子,小人勿用。用險取濟,不可為常,斟酌得宜,是用時之大略。舉險難等三卦,餘從可知矣。又言「義」者,《姤卦》注云:「凡言義者,不盡於所見,中有意謂」者也。是其時皆有義也。略明佚樂之世,相隨相遇之日,隱遯羈旅之時,凡五卦,其義不小,則餘卦亦可知也。今所歎者十二卦,足以發明大義,恢弘妙理者也。凡於《彖》之末歎云「大哉」者,凡一十二卦。若《豫》、《旅》、《遯》、《姤》凡四卦,皆云「時義」。案:《姤卦》注云:「凡言義者,不盡於所見,中有意謂。」以此言之,則四卦卦各未盡其理,其中更有餘意,不可盡申,故總云「義」也。《隨》之一卦亦言「義」,但與四卦其文稍別。四卦皆云「時義」,《隨卦》則「隨時之義」者,非但其中別有義意,又取隨逐其時,故變云「隨時之義大矣哉!《睽》、《蹇》、《坎》此三卦皆云「時用」。案:《睽卦》注云:「睽離之時,非小人之所能用。」《蹇卦》亦云「非小人之所能用」。此二卦言「大矣哉」者,則是大人能用,故云:「大矣哉」!其中更無餘義,唯大人能用,故云「用」不云「義」也。《坎卦》「時用」,則與《睽》、《蹇》稍別,故注云「非用之常,用有時也」。謂《坎》險之事,時之須用,利益乃大,與《睽》、《蹇》「時用」文同而義異也。《解》之「時」,《革》之「時」,《頤》之「時」,《大過》之「時」,此四卦直云「時」,不云「義」與「用」也。案:《解卦》注難解之時,非治難時,故不言「用」。體盡於《解》之名,無有幽隱,故不曰「義」,以此注言之,直云「時」者,尋卦之名則其意具盡,中間更無餘義,故不言「義」,其卦名之事,事巳行了,不須別有所用,故《解》、《革》及《頤》事巳行了,不須言「用」。唯《大過》稱「時」,注云:「君子有為之時。」與《解》、《革》、《頤》其理稍別。《大過》是有用之時,亦直稱「時」者,取「大過」之名,其意即盡,更無餘意,故直稱「時」,不云「義」,又略不云「用」也。

《象》曰:雷出地奮,豫。先王以作樂崇德。殷薦之上帝,以配祖考。

疏 正義曰:案諸卦之象,或云「雲上於天」,或云「風行天上」,以類言之,今此應云「雷出地上」,乃云「雷出地奮豫」者,雷是陽氣之聲,奮是震動之狀。雷既出地,震動萬物,被陽氣而生,各皆逸豫,故曰「雷出地奮,豫」也。「先王以作樂崇德」者,雷是鼓動,故先王法此鼓動而作樂,崇盛德業,樂以發揚盛德故也。「殷薦之上帝」者,用此殷盛之樂,薦祭上帝也,象雷出地而向天也。「以配祖考」者,謂以祖考配上帝。用祖用考,若周夏正郊天配靈威仰,以祖後稷配也;配祀明堂五方之帝,以考文王也,故云:「以配祖考」也。

初六:鳴豫,凶。

處豫之初,而特得志於上,樂過則淫,志窮則凶,豫何可鳴?

疏 正義曰:「鳴豫」者,處豫之初,而獨得應於四,逸豫之甚,是聲鳴於豫。但逸樂之極,過則淫荒。獨得於樂,所以「凶」也。

《象》曰:初六鳴豫,志窮凶也。

疏 正義曰:釋「鳴豫」之義。而初時鳴豫,後則樂志窮盡,故為「凶」也。

六二:介於石,不終日,貞吉。

處豫之時,得位履中,安夫貞正,不求苟「豫」者也。順不苟從,豫不違中,是以上交不諂,下交不瀆。明禍福之所生,故不苟說;辯必然之理,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。「不終日」明矣。

疏 正義曰:「介於石」者,得位履中,安夫貞正,不苟求逸豫,上交不諂,下交不瀆,知幾事之初始,明禍福之所生,不苟求逸豫,守志耿介似於石。然見幾之速,不待終竟一日,去惡修善,相守正得吉也。

《象》曰:不終日貞吉,以中正也。

疏 正義曰:釋「貞吉」之義,所以見其惡事,即能離去,不待終日守正吉者,以比六二居中守正,順不苟從,豫不違中,故不須待其一日終守貞吉也。

六三:盱豫悔,遲有悔。

居下體之極,處兩卦之際,履非其位,承「動豫」之主。若其睢盱而豫,悔亦生焉。遲而不從,豫之所疾,位非所據,而以從豫進退,離悔宜其然矣。

疏 正義曰「盱豫悔」者,六三履非其位,上承「動豫」之主。「盱」謂睢盱。睢盱者,喜說之貌。若睢盱之求豫,則悔吝也。「遲有悔」者,居豫之時,若遲停不求於豫,亦有悔也。

《象》曰:盱豫有悔,位不當也。

疏 正義曰:解其「盱豫有悔」之義,以六三居不當位,進退不得其所,故「盱豫有悔」。但《象》載經文,多從省略。經有「盱豫有悔」、「遲有悔」,兩文具載,《象》唯云「盱豫有悔」,不言「遲」者,略其文也。故直云「盱豫」。舉其欲進,略云「有悔」,舉其遲也。

九四:由豫,大有得。勿疑,朋盍簪。

處豫之時,居動之始,獨體陽爻,眾陰所從,莫不由之以得其豫,故曰「由豫,大有得」也。夫不信於物,物亦疑焉,故勿疑則朋合疾也。盍,合也。簪,疾也。

疏 正義曰:「由豫大有得」者,處豫之時,居動之始,獨體陽爻,為眾陰之所從,莫不由之以得其豫,故云「由豫」也。「大有得」者,眾陰皆歸,是大有所得。「勿疑朋盍簪」者,盍,合也。簪,疾也。若能不疑於物,以信待之,則眾陰群朋合聚而疾來也。

《象》曰:由豫,大有得,志大行也。

疏 正義曰:「釋由豫大有」之意。眾陰既由之而豫,大有所得,是志意大同也。

六五:貞疾,恒不死。

四以剛動為豫之主,專權執制,非巳所乘,故不敢與四爭權,而又居中處尊,未可得亡,是以必常至於「貞疾,恒不死」而巳。

疏 正義曰:四以剛動為豫之主,專權執制,非已所乘,故不敢與四專權。而又居中處尊,未可得亡滅之,是以必常至於貞疾,恒得不死而巳。

《象》曰:六五貞疾,乘剛也。恒不死,中未亡也。

疏 正義曰:「六五貞疾乘剛」者,解「貞疾」之義。以乘九四之剛,故正得其疾,恒不死也。「中未亡」者,以其居中處尊,未可亡滅之也。

上六,冥豫成,有渝無咎。

處「動豫」之極,極豫盡樂,故至於「冥豫成」也。過豫不巳,何可長乎?故必渝變然後無咎。

疏 正義曰:「處動豫之極,極豫盡樂」,乃至於冥昧之豫而成就也。如俾晝作夜,不能休巳,滅亡在近。「有渝無咎」者,渝,變也。若能自思改變,不為「冥豫」,乃得「無咎」也。

《象》曰:「冥豫」在上,何可長也?

六十四卦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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