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噬嗑卦 震下离上(火雷噬嗑)
噬嗑,亨。利用狱。
注云:噬,啮也;嗑,合也。凡物之不亲,由有间也。物之不齐,由有过也。有间与过,啮而合之,所以通也。刑克以通,狱之利也。
疏 正义曰:「噬嗑亨」者,噬,啮也;嗑,合也。物在于口,则隔其上下,若啮去其物,上下乃合而得亨也。此卦之名,假借口象以为义,以喻刑法也。凡上下之间,有物间隔,当须用刑法去之,乃得亨通,故云「噬嗑亨」也。「利用狱」者,以刑除间隔之物,故「利用狱」也。
《彖》曰:颐中有物,曰噬嗑。
注云:颐中有物,啮而合之,噬嗑之义也。
噬嗑而亨。
注云:有物有间,不啮不合,无由亨也。
刚柔分,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。
注云:刚柔分动,不溷乃明,雷电并合,不乱乃章,皆「利用狱」之义。
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利用狱也。
注云:谓五也。能为啮合而通,必有其主,五则是也。上行谓所之在进也。凡言上行,皆所之在贵也。虽不当位,不害用狱也。
疏 正义曰:「颐中有物曰噬嗑」者,此释噬嗑名也。案:诸卦之《彖》,先标卦名,乃复言曰某卦、曰同人、曰大有、曰小畜之类是也。此发首不叠卦名者,若义幽隐者,先出卦名,后更以卦名结之,若其义显露,则不先出卦名,则此「颐中有物曰噬嗑」之类,其事可知,故不先出卦名。此乃夫子因义理文势,随义而发,不为例也。
噬嗑而亨者,释亨义,由噬嗑而得亨也。
「刚柔分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」者释「利用狱」之义。刚柔既分,不相溷杂,故动而显明也。雷电既合,而不错乱,故事得彰著,明而且著,可以断狱。刚柔分谓震刚在下,离柔在上。刚柔云分,雷电云合者,欲见明之与动,各是一事,故刚柔云分也。明、动虽各一事,相须而用,故雷电云合。但易之为体,取象既多。若取分义,则云「震下离上」。若取合义,则云离震合体,共成一卦也。此释二象「利用狱」之义也。
「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利用狱也」者,此释爻有利用狱之义。阴居五位,是柔得中也。而上行者既居上卦,意在向进,故云上行。其德如此,虽不当位者,所居阴位,犹利用狱也。
注刚柔至之义。正义曰:「雷电并合,不乱乃章」者,《彖》文唯云「雷电合」,注云「不乱乃章」者,不乱之文,以其上云「刚柔分」。「刚柔分」则是不乱,故云「雷电并合,不乱乃章」也。
注谓五至用狱也。正义曰:凡言上行,皆所之在贵者,辅嗣此注,恐畏之适五位则是上行,故於此明之。凡言上行,但所之在进,皆曰上行,不是唯向五位,乃称上行也。故《谦卦》序《彖》云:「地道卑而上行」,坤道体在上,故总云上行,不止五也。又《损卦.彖》云:「损下益上」,曰上行是减三而益上卦,谓之上行,是亦不据五也。然则此云上行,及《晋卦.彖》云「上行」,既在五位而又称上行,则似若王者,虽见在尊位,犹意在欲进,仰慕三皇五帝可贵之道,故称上行者也。
《象》曰:雷电,噬嗑,先王以明罚勑法。
疏 正义曰:「雷电噬嗑」者,但噬嗑之象,其象在口。雷电非噬嗑之体,但「噬嗑」象外物,既有雷电之体,则雷电欲取明罚敕法,可畏之义,故连云雷电也。
初九,屦校灭趾,无咎。
注云:居无位之地,以处刑初,受刑而非治刑者也。凡过之所始,必始于微,而后至於著。罚之所始,必始于薄,而后至於诛。过轻戮薄,故「屦校灭趾」,桎其行也。足惩而巳,故不重也。过而不改,乃谓之过。小惩大诫,乃得其福,故无咎也。校者以木绞校者也,即械也,校者取其通名也。
《象》曰:屦校灭趾,不行也。
注云:过止于此。
疏 正义曰:「屦校灭趾」者,屦谓著而履践也,校谓所施之械也。处刑之初,居无位之地,是受刑之人,非治刑之主。凡过之所始,必始于微,积而不已,遂至於著。罚之所始,必始于薄刑。薄刑之不巳,遂至於诛。在刑之初,过轻戮薄,必校之在足,足为惩诫,故不复重犯。故校之在足,巳没其趾,桎其小过,诫其大恶,过而能改,乃是其福。虽复灭趾,可谓无咎,故言「屦校灭趾,无咎」也。
《象》曰「屦校灭趾,不行」者,释「屦校灭趾」之义犹著,校灭没其趾也。小惩大诫,故罪过止息不行也。
六二,噬肤灭鼻,无咎。
注云:噬,啮也。啮者,刑克之谓也。处中得位,所刑者当,故曰噬肤也。乘刚而刑,未尽顺道,噬过其分,故灭鼻也。刑得所疾,故虽灭鼻而无咎也。肤者,柔脆之物也。
《象》曰:噬肤灭鼻,乘刚也。
疏 正义曰:「噬肤灭鼻」者,六二处中得位,是用刑者。所刑中当,故曰「噬肤」。肤是柔脆之物,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。乘刚而刑,未尽顺道,噬过其分,故至「灭鼻」,言用刑大深也。无咎者,用刑得其所疾,谓刑中其理,故无咎也。
《象》曰「乘刚」者,释噬肤灭鼻之义,以其乘刚,故用刑深也。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注云:处下体之极,而履非其位,以斯食物,其物必坚。岂唯坚乎?将遇其毒。噬以喻刑人,腊以喻不服,毒以喻怨生。然承於四而不乘刚,虽失其正,刑不侵顺,故虽遇毒,小吝无咎。
《象》曰:遇毒,位不当也。
疏 正义曰:「噬腊肉」者,腊是坚刚之肉也。毒者,苦恶之物也。三处下体之上,失政刑人,刑人不服。若啮其腊肉,非但难啮,亦更生怨咎,犹噬腊而难入,复遇其毒味然也。三以柔不乘刚,刑不侵顺道,虽有遇毒之吝,於德亦无大咎,故曰「噬腊肉遇毒,小吝无咎」。
《象》曰「位不当」者,谓处位不当也。
九四,噬干胏,得金矢。利艰贞,吉。
注云:虽体阳爻,为阴之主,履不获中,而居其非其位,以斯噬物,物亦不服,故曰「噬干胏」也。金,刚也,矢,直也。噬干胏而得刚直,可以利于艰贞之吉,未足以尽通理之道也。
《象》曰:利艰贞吉,未光也。
疏 正义曰:「噬干胏」者,干胏是脔肉之干者,履不获中,居其非位,以斯治物,物亦不服,犹如噬干胏然也。「得金矢」者,金,刚也。矢,直也。虽刑不能服物,而能得其刚直也。「利艰贞吉」者,既得刚直,利益艰难,守贞正之吉,犹未能光大通理之道,故《象》云「未光」也。
六五,噬干肉,得黄金,贞厉,无咎。
注云:干肉,坚也。黄,中也。金,刚也。以阴处阳,以柔乘刚,以噬於物,物亦不服,故曰「噬干肉」也。然处得尊位,以柔乘刚而居於中,能行其戮者也。履不正而能行其戮,刚胜者也。噬虽不服,得中而胜,故曰「噬干肉得黄金」也。己虽不正,而刑戮得当,故虽贞厉而无咎也。
《象》曰:贞厉无咎,得当也。
疏 正义曰:「噬干肉」者,干肉,坚也。以阴处阳,以柔乘刚,以此治罪於人,人亦不服,如似噬干肉也。
「得黄金」者,黄,中也。金,刚也。以居於中是黄也,以柔乘刚是金也。既中而行刚,能行其戮,刚胜者也。故曰「得黄金」也。
「贞厉无咎」者,己虽不正,刑戮得当,故虽贞正自危而无咎害。位虽不当,而用刑得当,故《象》云「得当」也。
上九,何校灭耳,凶。
注云:处罚之极,恶积不改者也。罪非所惩,故刑及其首,至于灭耳,及首非诫,灭耳非惩,凶莫甚焉。
《象》曰:何校灭耳,聪不明也。
注云:聪不明,故不虑恶积,至于不可解也。
疏 正义曰:「何校灭耳凶」者何?谓檐何。处罚之极,恶积不改,故罪及其首,何檐枷械,灭没於耳,以至诛杀,以其聪之不明,积恶致此,故《象》云「聪不明」也。
注「处罚」至「甚焉」。正义曰:「罪非所惩」者,言其恶积既深,寻常刑罪,非能惩诫,故云「罪非所惩」也。「及首非诫,灭耳非惩」者,若罪未及首,犹可诫惧归善也。罪巳及首,性命将尽,非复可诫,故云「及首非诫」也。校既灭耳,将欲刑杀,非可惩改,故云「灭耳非惩」也。
六十四卦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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