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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坤下坎上

比:吉,原筮,元永贞,无咎。不宁方来,后夫凶。

疏 正义曰:「比吉」者,谓能相亲比而得其吉。「原筮,元永贞,无咎」者,欲相亲比,必能原穷其情,筮决其意,唯有元大永长贞正,乃得无咎。「元永贞」者,谓两相亲比,皆须永贞。「不宁方来」者,此是宁乐之时,若能与人亲比,则不宁之方,皆悉归来。「后夫凶」者,夫,语辞也。亲比贵速,若及早而来,人皆亲己,故在先者吉,若在后而至者,人或疏己,亲比不成,故「后夫凶」。或以「夫」为丈夫,谓后来之人也。

《彖》曰:比,吉也。比,辅也,下顺从也。原筮,元永贞,无咎,以刚中也。

注云:处比之时,将原筮以求无咎,其唯元永贞乎?夫群党相比,而不以「元永贞」,则凶邪之道也。若不遇其主,则虽永贞而犹未足免於咎也。使永贞而无咎者,其唯九五乎?

不宁方来,上下应也。

注云:上下无阳以分其民,五独处尊,莫不归之。上下应之,既亲且安,安则不安者讬焉,故不宁方所以来,上下应故也。夫无者求有,有者不求所与;危者求安,安者不求所保。火有其炎,寒者附之。故已苟安焉,则不宁方来矣。

后夫凶,其道穷也。

注云:将合和亲而独在后,亲成则诛,是以凶也。

疏 正义曰:「比,吉也」者,释亲比为善,言相亲比而得吉也。「比,辅也」者,释比所以得吉,由比者人来相辅助也。「下顺从」者,在下之人,顺从於上,是相辅助也,谓众阴顺从九五也。自此已上,释比名为吉之义。「原筮,元永贞,无咎,以刚中」者,释「原筮,元永贞,无咎」之义,所以得如此者,以九五刚而处中,故使比者皆得「原筮,元永贞,无咎」也。

「 不宁方来,上下应 」者释「不宁方来」之义,以九五处中,故上下群阴皆来应之。於此之时,阴往比阳,群阴未得其所,皆未宁也。

「后夫凶,其道穷」者,释「后夫凶」。他悉亲比,己独后来,比道穷困,无人与亲,故其凶也。此谓上六也。

注:「处比至九五乎」。正义曰:「将原筮以求无咎,其唯元永贞乎」者,原谓原穷比者根本,筮谓筮决求比之情,以求久长无咎。「其唯元永贞乎」,元,大也;永,长也。为己有大长贞正,乃能原筮相亲比之情得久长而无咎,谓彼此相亲比也。「若不遇其主,则虽永贞而犹未足免於咎」者,若不逢遇明主,则彼此相求,「比」者虽各怀永贞,而犹未足免离於咎。虽有永贞,而无明主照察,不被上知,相亲涉於明党,故不免咎也。「使永贞而无咎者,其唯九五乎」者,使「比」者得免咎,保永贞,久而无咎,其唯九五乎?以九五为比之主,刚而处中,能识「比」者之情意,故使「比」者得保永贞,无凶咎也。

注:「将合至以凶也」。正义曰:「亲成则诛」者,彼此相比,皆速来为亲;亲道已成,已独在后而来,众则嫌其离,贰所以被诛而凶也。

《象》曰:地上有水,比。先王以建万国,亲诸侯。

注云:万国以比建,诸侯以比亲。

疏 正义曰:「建万国亲诸侯」,非诸侯已下之所为,故特云「先王」也。「建万国」谓割土而封建之。「亲诸侯」谓爵赏恩泽而亲友之。万国据其境域,故曰建也。诸侯谓其君身,故云亲也。地上有水,犹域中有万国,使之各相亲比,犹地上有水,流通相润及物,故云「地上有水,比」也。

初六,有孚比之,无咎。有孚盈缶,终来,有它吉。

注云:处比之始,为比之首者也。夫以不信为比之首,则祸莫大焉,故必「有孚盈缶」,然后乃得免比之咎,故曰「有孚比之,无咎」也。处比之首,应不在一,心无私吝,则莫不比之。著信立诚,盈溢乎质素之器,则物终来无衰竭也。亲乎天下,著信盈缶,应者岂一道而来?故必「有他吉」也。

《象》曰:比之初六,有它吉也。

疏 正义曰:「有孚比之无咎」者,处比之始,为比之首,若无诚信,祸莫大焉。必有诚信而相亲比,终始如一,为之诚信,乃得无咎。「有孚盈缶,终来,有他吉」者,身处比之首,应不在一,心无私吝,莫不比之。有此孚信,盈溢质素之缶,以此待物,物皆归向,从始至终,寻常恒来,非唯一人而已,更有它人并来而得吉,故云「终来有它吉」也。此假外象喻人事也。

注:应不在一,心无私吝。正义曰:「应不在一」者,初六无应,是「应不在一」,故「心无私吝」也。若心有偏应,即私有爱吝也,以「应不在一」,故「心无私吝」也。

 

六二,比之自内,贞吉。

注云:处比之时,居中得位,而系应在五,不能来它,故得其自内贞吉而已。

《象》曰:比之自内,不自失也。

疏 正义曰:「比之自内,贞吉」者,居中得位,系应在五,不能使它悉来,唯亲比之道,自在其内,独与五应,但贞吉而已,不如初六有它吉也。《象》曰「不自失」者,释「比之自内」之义,不自失其所应之偶,故云「比之自内,不自失」也。

六三,比之匪人。

注云:四自外比,二为五贞,近不相得,远则无应,所与比者,皆非己亲,故曰「比之匪人」。

《象》曰:比之匪人,不亦伤乎!

疏 正义曰:「比之匪人不亦伤乎」者,言六三所比,皆非己亲之人。四自外比,二为五应,近不相得,远又无应,是所欲亲比,皆非其亲,是以悲伤也。

六四,外比之,贞吉。

注云:外比於五,履得其位,比不失贤,处不失位,故贞吉也。

《象》曰:外比於贤,以从上也。

疏 正义曰:六四上比於五,故外比也。居得其位,比不失贤,所以贞吉。凡下体为内,上体为外,六四比五,故云外比也。《象》曰「外比於贤以从上」也者,九五居中得位,故称贤也。五在四上,四往比之,是以从上也。

九五,显比。王用三驱,失前禽。邑人不诫,吉。

注云:为比之主而有应在二,显比者也。比而显之,则所亲者狭矣。夫无私於物,唯贤是与,则去之与来,皆无失也。夫三驱之礼,禽逆来趣己则舍之,背己而走则射之,爱於来而恶于去也,故其所施,常失前禽也。以显比而居王位,用三驱之道者也,故曰「王用三驱,失前禽也」。用其中正,征讨有常,伐不加邑,动必讨叛,邑人无虞,故「不诫」也。虽不得乎大人之吉,是显比之吉也。此可以为上之使,非为上之道也。

《象》曰:显比之吉,位正中也。舍逆取顺,失前禽也。邑人不诫,上使中也。

疏 正义曰:五应於二,显明比道,不能普徧相亲,是比道狭也。「王用三驱,失前禽」者,此假田猎之道,以喻显比之事。凡三驱之礼,禽向已者则舍之,背已者则射之,是失於前禽也。显比之道,与己相应者则亲之,与己不相应者则疏之,与三驱田猎,爱来恶去相似,故云「王用三驱,失前禽」也。言显比之道,似於此也。「邑人不诫吉」者,虽不能广普亲比於自己相亲之处,不妄加讨罚,所以己邑之人,不须防诫而有吉也。至於邑人不诫而为吉,非是大人弘阔之道,不可为大人之身,但可为大人之使。

《象》曰:「显比之吉,位正中」者,所以显比得吉者,以所居之位正而且中,故云显比之吉。「舍逆取顺失前禽也」者,禽逆来向己者,则舍之而不害,禽顺去背己而走者,则射而取之,是失前禽也。「邑人不诫上使中」者,释「邑人不诫」之义,所以己邑之人,不须防诫,止由在上九五之使得其中正之人,伐不加邑,动必讨叛,不横加无罪,止由在上使中也。中谓九五也。此九五虽不得为王者之身,堪为王者之使,以居中位,故云「上使中」也。

注:为比至之道。正义曰:「去之与来皆无失」者,若比道弘阔,不偏私於物,唯贤是亲,则背己去者与来向己者,皆悉亲附,无所失也。言去亦不失,来亦不失。夫三驱之礼者,先儒皆云「三度驱禽而射之也」。三度则已,今亦从之。去则射之。褚氏诸儒皆以为三面著人驱禽,必知三面者,禽唯有背己、向己、趣己,故左右及於后皆有驱之。「爱於来而恶于去」者,来则舍之,是爱於来也;去则射之,是恶于去也。「故其所施常失前禽」者,言独比所应,则所比为失。如三驱所施,爱来憎去,则失在前禽也。「用其中正,征讨有常,伐不加邑,动必讨叛」者,此九五居中得正,故云「用其中正」也。心既中正,不妄喜怒,故征伐有常也。所伐之事,不加亲己之邑;兴师动众,必欲讨其叛逆。二以其显比,亲者伐所不加也,叛者必欲征伐也。云「虽不得乎大人之吉,是显比之吉」者,以《象》云「显比之吉」,其比狭也。若大人之吉,则比道弘通也。「可以为上之使,非为上之道」者,九五居上之位,若为行如此,身虽为王,止可为上使之人,非是为王之道,故云「非为上之道」。

 

上六,比之无首,凶。

注云:无首,后也。处卦之终,是后夫也。亲道已成,无所与终,为时所弃,宜其凶也。

《象》曰:比之无首,无所终也。

疏 正义曰:「无首凶」者,谓无能为头首。它人皆比,己独在后,是亲比於人无能为头首也。它人皆比,亲道已成,己独在后,众人所弃,宜其凶也。《象》曰:「无所终」者,释「比之无首」,既不能为比之初首,被人所弃,故无能与之共终也。

六十四卦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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