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坤下震上
豫:利建侯、行师。
疏 正义曰:谓之豫者,取逸豫之义,以和顺而动,动不违众,众皆说豫,故谓之豫也。动而众说,故可利建侯也。以顺而动,不加无罪,故可以行师也。无四德者,以逸豫之事不可以常行,时有所为也。纵恣宽暇之事不可长行以经邦训俗,故无元亨也。逸豫非干正之道,故不云「利贞」也。庄氏云:「建侯,即元亨也。行师,即利贞也。」案:《屯卦》「元亨利贞」之后,別云「利建侯」,则「建侯」非「元亨」也。恐庄氏说非也。
《彖》曰:豫,刚应而志行,顺以动,豫。豫,顺以动,故天地如之,而况建侯行师乎?天地以顺动,故日月不过,而四时不忒,圣人以顺动,则刑罚清而民服。豫之时义大矣哉!
疏 「《彖》曰豫刚应而志行」至「大矣哉」。○正义曰:「豫,刚应而志行,顺以动,豫」者,「刚」谓九四也;「应」谓初六也。既阴阳相应,故「志行」也。此就爻明豫义。顺以动,坤在下,是顺也。震在上,是动也。以顺而动,故豫也。此以上下二象明豫义也。自此巳上,释豫卦之理也。「豫顺以动,故天地如之,而况建侯行师乎」者,此释「利建侯行师」也。若圣人和顺而动,合天地之德,故天地亦如圣人而为之也。天地尊大而远,神之难者犹尚如之,况於封建诸侯、行师征伐乎?难者既从,易者可知。若「建侯」能顺动,则人从之。「行师」能顺动,则众从之。天地以顺动,故日月不过而四时不忒。自此以下,广明天地圣人顺动之功也。若天地以顺而动,则日月不有过差,依其晷度,四时不有忒变,寒暑以时。「圣人以顺动,则刑罚清而民服」者,圣人能以理顺而动,则不赦有罪,不滥无辜,故「刑罚清」也。刑罚当理,故人服也。「豫之时义大矣哉」者,叹美为豫之善,言於逸豫之时,其义大矣。此叹卦也。凡言不尽意者,不可烦文其说,且叹之以示情,使后生思其余蕴,得意而忘言也。然叹卦有三体:一直叹时,如「大过之时大矣哉」之例是也;二叹时并用,如「险之时用大矣哉」之例是也;三叹时并义,「豫之时义大矣哉」之例是也。夫立卦之体,各象其时,时有屯夷,事非一揆,故爻来适时,有凶有吉。人之生世,亦复如斯,或逢治世,或遇乱时,出处存身,此道岂小?故曰「大矣哉」也。然时运虽多,大体不出四种者:一者治时,「颐养」之世是也;二者乱时,「大过」之世是也;三者离散之时,「解缓」之世是也;四者改易之时,「革变」之世是也。故举此四卦之时为叹,余皆可知。言「用」者,谓适时之用也。虽知居时之难,此事不小,而未知以何而用之耳。故坎、睽、蹇之时宜用君子,小人勿用。用险取济,不可为常,斟酌得宜,是用时之大略。举险难等三卦,余从可知矣。又言「义」者,《姤卦》注云:「凡言义者,不尽於所见,中有意谓」者也。是其时皆有义也。略明佚乐之世,相随相遇之日,隐遯羁旅之时,凡五卦,其义不小,则余卦亦可知也。今所叹者十二卦,足以发明大义,恢弘妙理者也。凡於《彖》之末叹云「大哉」者,凡一十二卦。若《豫》、《旅》、《遯》、《姤》凡四卦,皆云「时义」。案:《姤卦》注云:「凡言义者,不尽於所见,中有意谓。」以此言之,则四卦卦各未尽其理,其中更有余意,不可尽申,故总云「义」也。《随》之一卦亦言「义」,但与四卦其文稍別。四卦皆云「时义」,《随卦》则「随时之义」者,非但其中別有义意,又取随逐其时,故变云「随时之义大矣哉!《睽》、《蹇》、《坎》此三卦皆云「时用」。案:《睽卦》注云:「睽离之时,非小人之所能用。」《蹇卦》亦云「非小人之所能用」。此二卦言「大矣哉」者,则是大人能用,故云:「大矣哉」!其中更无余义,唯大人能用,故云「用」不云「义」也。《坎卦》「时用」,则与《睽》、《蹇》稍別,故注云「非用之常,用有时也」。谓《坎》险之事,时之须用,利益乃大,与《睽》、《蹇》「时用」文同而义异也。《解》之「时」,《革》之「时」,《颐》之「时」,《大过》之「时」,此四卦直云「时」,不云「义」与「用」也。案:《解卦》注难解之时,非治难时,故不言「用」。体尽於《解》之名,无有幽隐,故不曰「义」,以此注言之,直云「时」者,寻卦之名则其意具尽,中间更无余义,故不言「义」,其卦名之事,事巳行了,不须別有所用,故《解》、《革》及《颐》事巳行了,不须言「用」。唯《大过》称「时」,注云:「君子有为之时。」与《解》、《革》、《颐》其理稍別。《大过》是有用之时,亦直称「时」者,取「大过」之名,其意即尽,更无余意,故直称「时」,不云「义」,又略不云「用」也。
《象》曰:雷出地奋,豫。先王以作乐崇德。殷荐之上帝,以配祖考。
疏 正义曰:案诸卦之象,或云「云上於天」,或云「风行天上」,以类言之,今此应云「雷出地上」,乃云「雷出地奋豫」者,雷是阳气之声,奋是震动之状。雷既出地,震动万物,被阳气而生,各皆逸豫,故曰「雷出地奋,豫」也。「先王以作乐崇德」者,雷是鼓动,故先王法此鼓动而作乐,崇盛德业,乐以发扬盛德故也。「殷荐之上帝」者,用此殷盛之乐,荐祭上帝也,象雷出地而向天也。「以配祖考」者,谓以祖考配上帝。用祖用考,若周夏正郊天配灵威仰,以祖后稷配也;配祀明堂五方之帝,以考文王也,故云:「以配祖考」也。
初六:鸣豫,凶。
处豫之初,而特得志於上,乐过则淫,志穷则凶,豫何可鸣?
疏 正义曰:「鸣豫」者,处豫之初,而独得应於四,逸豫之甚,是声鸣於豫。但逸乐之极,过则淫荒。独得於乐,所以「凶」也。
《象》曰:初六鸣豫,志穷凶也。
疏 正义曰:释「鸣豫」之义。而初时鸣豫,后则乐志穷尽,故为「凶」也。
六二:介于石,不终日,贞吉。
处豫之时,得位履中,安夫贞正,不求苟「豫」者也。顺不苟从,豫不违中,是以上交不谄,下交不渎。明祸福之所生,故不苟说;辩必然之理,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。「不终日」明矣。
疏 正义曰:「介于石」者,得位履中,安夫贞正,不苟求逸豫,上交不谄,下交不渎,知几事之初始,明祸福之所生,不苟求逸豫,守志耿介似於石。然见几之速,不待终竟一日,去恶修善,相守正得吉也。
《象》曰:不终日贞吉,以中正也。
疏 正义曰:释「贞吉」之义,所以见其恶事,即能离去,不待终日守正吉者,以比六二居中守正,顺不苟从,豫不违中,故不须待其一日终守贞吉也。
六三:盱豫悔,迟有悔。
居下体之极,处两卦之际,履非其位,承「动豫」之主。若其睢盱而豫,悔亦生焉。迟而不从,豫之所疾,位非所据,而以从豫进退,离悔宜其然矣。
疏 正义曰「盱豫悔」者,六三履非其位,上承「动豫」之主。「盱」谓睢盱。睢盱者,喜说之貌。若睢盱之求豫,则悔吝也。「迟有悔」者,居豫之时,若迟停不求於豫,亦有悔也。
《象》曰:盱豫有悔,位不当也。
疏 正义曰:解其「盱豫有悔」之义,以六三居不当位,进退不得其所,故「盱豫有悔」。但《象》载经文,多从省略。经有「盱豫有悔」、「迟有悔」,两文具载,《象》唯云「盱豫有悔」,不言「迟」者,略其文也。故直云「盱豫」。举其欲进,略云「有悔」,举其迟也。
九四:由豫,大有得。勿疑,朋盍簪。
处豫之时,居动之始,独体阳爻,众阴所从,莫不由之以得其豫,故曰「由豫,大有得」也。夫不信於物,物亦疑焉,故勿疑则朋合疾也。盍,合也。簪,疾也。
疏 正义曰:「由豫大有得」者,处豫之时,居动之始,独体阳爻,为众阴之所从,莫不由之以得其豫,故云「由豫」也。「大有得」者,众阴皆归,是大有所得。「勿疑朋盍簪」者,盍,合也。簪,疾也。若能不疑於物,以信待之,则众阴群朋合聚而疾来也。
《象》曰:由豫,大有得,志大行也。
疏 正义曰:「释由豫大有」之意。众阴既由之而豫,大有所得,是志意大同也。
六五:贞疾,恒不死。
四以刚动为豫之主,专权执制,非巳所乘,故不敢与四争权,而又居中处尊,未可得亡,是以必常至於「贞疾,恒不死」而巳。
疏 正义曰:四以刚动为豫之主,专权执制,非已所乘,故不敢与四专权。而又居中处尊,未可得亡灭之,是以必常至於贞疾,恒得不死而巳。
《象》曰:六五贞疾,乘刚也。恒不死,中未亡也。
疏 正义曰:「六五贞疾乘刚」者,解「贞疾」之义。以乘九四之刚,故正得其疾,恒不死也。「中未亡」者,以其居中处尊,未可亡灭之也。
上六,冥豫成,有渝无咎。
处「动豫」之极,极豫尽乐,故至於「冥豫成」也。过豫不巳,何可长乎?故必渝变然后无咎。
疏 正义曰:「处动豫之极,极豫尽乐」,乃至於冥昧之豫而成就也。如俾昼作夜,不能休巳,灭亡在近。「有渝无咎」者,渝,变也。若能自思改变,不为「冥豫」,乃得「无咎」也。
《象》曰:「冥豫」在上,何可长也?
六十四卦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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