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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序卦》曰:可观而后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。嗑者,合也。

崔憬曰:言可观政於人,则有所合於刑矣,故曰「可观而有所合」。

 

 噬嗑 震下离上

噬嗑,享,利用狱。

虞翻曰:否五之坤初,坤初之五,刚柔交,故亨也。坎为狱,艮为手,离为明,四以不正,而系於狱。上当之三,蔽四成丰,折狱致刑,故利用狱。坤为用也。

案:颐中有物曰噬嗑,谓九四也。四互坎体,坎为法律,又为刑狱,四在颐中,啮而后亨。故利用狱也。

 

《彖》曰:颐中有物,曰噬嗑。

虞翻曰:物谓四,则所噬干脯也。颐中无物,则口不噬。故先举颐中有物曰噬嗑也。

 

噬嗑而亨。

崔憬曰:物在颐中,隔其上下,因啮而合,乃得其亨焉。以喻人於上下之间,有乱群者,当用刑去之,故言利用狱。

 

刚柔分,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。

卢氏曰:此本否卦。干之九五,分降坤初;坤之初六,分升干五,是刚柔分也。分则雷动於下,电照於上,合成天威,故曰「雷电合而成章」也。

 

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利用狱也。

侯果曰:坤之初六,上升干五,是柔得中而上行。虽则失位,文明以中,断制枉直,不失情理,故「利用狱」。

 

《象》曰:雷电,噬嗑。

宋衷曰:雷动而威,电动而明,二者合而其道章也。用刑之道,威明相兼。若威而不明,恐致淫滥;明而无威,不能伏物。故须雷电竝合,而噬嗑备。

 

先王以明罚勑法。

侯果曰:雷所以动物,电所以照物。雷电震照,则万物不能怀邪。故先王则之,明罚勑法,以示万物,欲万方一心也。

 

初九,屦校灭趾,无咎。

虞翻曰:屦,贯。趾,足也。震为足,坎为校;震没坎下,故「屦校灭趾」。初位得正,故无咎。

干宝曰:趾,足也。屦校,贯械也。初居刚躁之家,体贪狼之性,以震掩巽,强暴之男也。行侵陵之罪,以陷屦校之刑,故曰「屦校灭趾」。得位于初,顾震知惧,小惩大戒,以免刑戮,故曰无咎矣。

 

《象》曰:屦校灭趾,不行也。

虞翻曰:否坤小人。以阴消阳,其亡其亡。故五变灭初,否杀不行也。

干宝曰:不敢遂行强也。

 

六二,噬肤灭鼻,无咎。

虞翻曰:噬,食也。艮为肤,为鼻;鼻没坎水中,隐藏不见,故「噬肤灭鼻」。乘刚,又得正多誉,故无咎。

 

《象》曰:噬肤灭鼻,乘刚也。

侯果曰:居中履正,用刑者也。二互体艮。艮为鼻,又为黔喙,噬肤灭鼻之象也。乘刚,噬必深,噬过其分,故灭鼻也。刑刻虽峻,得所疾也。虽则灭鼻,而无咎矣。

 
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
虞翻曰:三在肤里,故称肉。离日熯之,为腊;坎为毒,故「噬腊肉遇毒」。毒谓矢毒也。失位承四,故小吝。与上易位,利用狱成丰,故无咎也。

 

《象》曰:遇毒,位不当也。

荀爽曰:腊肉,谓四也。三以不正,噬取异家,法当遇罪,故曰遇毒。为艮所止,所欲不得,故小吝也。所欲不得,则免於罪,故无咎矣。

 

九四,噬干胏,得金矢,利艰贞,吉。

《象》曰:利艰贞吉,未光也。

陆绩曰:肉有骨,谓之胏。离为干肉,又为兵矢。失位用刑,物亦不服。若噬有骨之干胏也。金矢者,取其刚直也。噬胏虽复艰难,终得申其刚直,虽获正吉,未为光大也。

 

六五,噬干肉,得黄金,贞厉,无咎。

虞翻曰:阴称肉,位当离,日中烈,故干肉也。干金黄,故得黄金。贞,正。厉,危也。变而得正,故无咎。

王弼曰:干肉,坚也。黄,中。金,刚也。以阴处阳,以柔承刚,以噬於物,物亦不服,故曰「噬干肉」也。然处得尊位,而居於中,能行其戮也。履不正而能行其戮,刚胜者也。噬虽不服,得中而胜,故曰「噬干肉得黄金」也。己虽不正,而刑戮得当,故虽贞厉而无咎也。

 

《象》曰:贞厉无咎,得当也。

荀爽曰:谓阴来正居,是而厉阳也。以阴厉阳,正居其处。而无咎者,以从下明上,不失其中。所言得当。

 

上九,何校灭耳,凶。

荀爽曰:为五所何,故曰何校。据五应三,欲尽灭坎。上体坎,为耳。故曰灭耳凶。上以不正,侵欲无已,夺取异家,恶积而不可掩,罪大而不可解,故宜凶矣。

郑玄曰:离为槁木;坎为耳,木在耳上,何校灭耳之象也。

 

《象》曰:何校灭耳,聪不明也。

《九家易》曰:当据离坎,以为聪明。坎既不正,今欲灭之。故曰「聪不明也」。

六十四卦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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