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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卦 坤下坎上
比,吉,原筮,元永贞,无咎。不宁方来,后夫凶。
《彖》曰:比,吉也。比,辅也,下顺从也。原筮,元永贞,无咎,以刚中也。
【注】处比之时,将原筮以求无咎,其唯元永贞乎?夫群党相比,而不以「元永贞」,则凶邪之道也。若不遇其主,则虽永贞而犹未足免於咎也。使永贞而无咎者,其唯九五乎?
不宁方来,上下应也。
【注】上下无阳以分其民,五独处尊,莫不归之。上下应之,既亲且安,安则不安者讬焉,故不宁方所以来,上下应故也。夫无者求有,有者不求所与;危者求安,安者不求所保。火有其炎,寒者附之。故已苟安焉,则不宁方来矣。
后夫凶,其道穷也。
【注】将合和亲而独在后,亲成则诛,是以凶也。
《象》曰:地上有水,比。先王以建万国,亲诸侯。
【注】万国以比建,诸侯以比亲。
初六,有孚比之,无咎。有孚盈缶,终来,有它吉。
【注】处比之始,为比之首者也。夫以不信为比之首,则祸莫大焉,故必「有孚盈缶」,然后乃得免比之咎,故曰「有孚比之,无咎」也。处比之首,应不在一,心无私吝,则莫不比之。著信立诚,盈溢乎质素之器,则物终来无衰竭也。亲乎天下,著信盈缶,应者岂一道而来?故必有他吉也。
《象》曰:比之初六,有它吉也。
六二,比之自内,贞吉。
【注】处比之时,居中得位,而系应在五,不能来它,故得其自内贞吉而已。
《象》曰:比之自内,不自失也。
六三,比之匪人。
【注】四自外比,二为五贞,近不相得,远则无应,所与比者,皆非己亲,故曰「比之匪人」。
《象》曰:比之匪人,不亦伤乎!
六四,外比之,贞吉。
【注】外比於五,履得其位,比不失贤,处不失位,故贞吉也。
《象》曰:外比於贤,以从上也。
九五,显比。王用三驱,失前禽。邑人不诫,吉。
【注】为比之主而有应在二,显比者也。比而显之,则所亲者狭矣。夫无私於物,唯贤是与,则去之与来,皆无失也。夫三驱之礼,禽逆来趣己则舍之,背己而走则射之,爱於来而恶于去也,故其所施,常失前禽也。以显比而居王位,用三驱之道者也,故曰「王用三驱,失前禽也」。用其中正,征讨有常,伐不加邑,动必讨叛,邑人无虞,故「不诫」也。虽不得乎大人之吉,是显比之吉也。此可以为上之使,非为上之道也。
《象》曰:显比之吉,位正中也。舍逆取顺,失前禽也。邑人不诫,上使中也。
上六,比之无首,凶。
【注】无首,后也。处卦之终,是后夫也。亲道已成,无所与终,为时所弃,宜其凶也。
《象》曰:比之无首,无所终也。
六十四卦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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