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坤下坎上
比:吉,原筮,元永貞,无咎。不寧方來,後夫凶。
疏 正義曰:「比吉」者,謂能相親比而得其吉。「原筮,元永貞,无咎」者,欲相親比,必能原窮其情,筮決其意,唯有元大永長貞正,乃得无咎。「元永貞」者,謂兩相親比,皆須永貞。「不寧方來」者,此是寧樂之時,若能與人親比,則不寧之方,皆悉歸來。「後夫凶」者,夫,語辭也。親比貴速,若及早而來,人皆親己,故在先者吉,若在後而至者,人或疏己,親比不成,故「後夫凶」。或以「夫」為丈夫,謂後來之人也。
《彖》曰:比,吉也。比,輔也,下順從也。原筮,元永貞,无咎,以剛中也。
注云:處比之時,將原筮以求无咎,其唯元永貞乎?夫群黨相比,而不以「元永貞」,則凶邪之道也。若不遇其主,則雖永貞而猶未足免於咎也。使永貞而无咎者,其唯九五乎?
不寧方來,上下應也。
注云:上下无陽以分其民,五獨處尊,莫不歸之。上下應之,既親且安,安則不安者託焉,故不寧方所以來,上下應故也。夫无者求有,有者不求所與;危者求安,安者不求所保。火有其炎,寒者附之。故已苟安焉,則不寧方來矣。
後夫凶,其道窮也。
注云:將合和親而獨在後,親成則誅,是以凶也。
疏 正義曰:「比,吉也」者,釋親比為善,言相親比而得吉也。「比,輔也」者,釋比所以得吉,由比者人來相輔助也。「下順從」者,在下之人,順從於上,是相輔助也,謂眾陰順從九五也。自此已上,釋比名為吉之義。「原筮,元永貞,无咎,以剛中」者,釋「原筮,元永貞,无咎」之義,所以得如此者,以九五剛而處中,故使比者皆得「原筮,元永貞,无咎」也。
「 不寧方來,上下應 」者釋「不寧方來」之義,以九五處中,故上下群陰皆來應之。於此之時,陰往比陽,群陰未得其所,皆未寧也。
「後夫凶,其道窮」者,釋「後夫凶」。他悉親比,己獨後來,比道窮困,无人與親,故其凶也。此謂上六也。
注:「處比至九五乎」。正義曰:「將原筮以求无咎,其唯元永貞乎」者,原謂原窮比者根本,筮謂筮決求比之情,以求久長无咎。「其唯元永貞乎」,元,大也;永,長也。為己有大長貞正,乃能原筮相親比之情得久長而无咎,謂彼此相親比也。「若不遇其主,則雖永貞而猶未足免於咎」者,若不逢遇明主,則彼此相求,「比」者雖各懷永貞,而猶未足免離於咎。雖有永貞,而无明主照察,不被上知,相親涉於明黨,故不免咎也。「使永貞而无咎者,其唯九五乎」者,使「比」者得免咎,保永貞,久而无咎,其唯九五乎?以九五為比之主,剛而處中,能識「比」者之情意,故使「比」者得保永貞,无凶咎也。
注:「將合至以凶也」。正義曰:「親成則誅」者,彼此相比,皆速來為親;親道已成,已獨在後而來,眾則嫌其離,貳所以被誅而凶也。
《象》曰:地上有水,比。先王以建萬國,親諸侯。
注云:萬國以比建,諸侯以比親。
疏 正義曰:「建萬國親諸侯」,非諸侯已下之所為,故特云「先王」也。「建萬國」謂割土而封建之。「親諸侯」謂爵賞恩澤而親友之。萬國據其境域,故曰建也。諸侯謂其君身,故云親也。地上有水,猶域中有萬國,使之各相親比,猶地上有水,流通相潤及物,故云「地上有水,比」也。
初六,有孚比之,无咎。有孚盈缶,終來,有它吉。
注云:處比之始,為比之首者也。夫以不信為比之首,則禍莫大焉,故必「有孚盈缶」,然後乃得免比之咎,故曰「有孚比之,无咎」也。處比之首,應不在一,心无私吝,則莫不比之。著信立誠,盈溢乎質素之器,則物終來无衰竭也。親乎天下,著信盈缶,應者豈一道而來?故必「有他吉」也。
《象》曰:比之初六,有它吉也。
疏 正義曰:「有孚比之无咎」者,處比之始,為比之首,若无誠信,禍莫大焉。必有誠信而相親比,終始如一,為之誠信,乃得无咎。「有孚盈缶,終來,有他吉」者,身處比之首,應不在一,心无私吝,莫不比之。有此孚信,盈溢質素之缶,以此待物,物皆歸向,從始至終,尋常恒來,非唯一人而已,更有它人並來而得吉,故云「終來有它吉」也。此假外象喻人事也。
注:應不在一,心无私吝。正義曰:「應不在一」者,初六无應,是「應不在一」,故「心无私吝」也。若心有偏應,即私有愛吝也,以「應不在一」,故「心无私吝」也。
六二,比之自內,貞吉。
注云:處比之時,居中得位,而繫應在五,不能來它,故得其自內貞吉而已。
《象》曰:比之自內,不自失也。
疏 正義曰:「比之自內,貞吉」者,居中得位,係應在五,不能使它悉來,唯親比之道,自在其內,獨與五應,但貞吉而已,不如初六有它吉也。《象》曰「不自失」者,釋「比之自內」之義,不自失其所應之偶,故云「比之自內,不自失」也。
六三,比之匪人。
注云:四自外比,二為五貞,近不相得,遠則无應,所與比者,皆非己親,故曰「比之匪人」。
《象》曰:比之匪人,不亦傷乎!
疏 正義曰:「比之匪人不亦傷乎」者,言六三所比,皆非己親之人。四自外比,二為五應,近不相得,遠又无應,是所欲親比,皆非其親,是以悲傷也。
六四,外比之,貞吉。
注云:外比於五,履得其位,比不失賢,處不失位,故貞吉也。
《象》曰:外比於賢,以從上也。
疏 正義曰:六四上比於五,故外比也。居得其位,比不失賢,所以貞吉。凡下體為內,上體為外,六四比五,故云外比也。《象》曰「外比於賢以從上」也者,九五居中得位,故稱賢也。五在四上,四往比之,是以從上也。
九五,顯比。王用三驅,失前禽。邑人不誡,吉。
注云:為比之主而有應在二,顯比者也。比而顯之,則所親者狹矣。夫无私於物,唯賢是與,則去之與來,皆无失也。夫三驅之禮,禽逆來趣己則舍之,背己而走則射之,愛於來而惡於去也,故其所施,常失前禽也。以顯比而居王位,用三驅之道者也,故曰「王用三驅,失前禽也」。用其中正,征討有常,伐不加邑,動必討叛,邑人无虞,故「不誡」也。雖不得乎大人之吉,是顯比之吉也。此可以為上之使,非為上之道也。
《象》曰:顯比之吉,位正中也。舍逆取順,失前禽也。邑人不誡,上使中也。
疏 正義曰:五應於二,顯明比道,不能普徧相親,是比道狹也。「王用三驅,失前禽」者,此假田獵之道,以喻顯比之事。凡三驅之禮,禽向已者則舍之,背已者則射之,是失於前禽也。顯比之道,與己相應者則親之,與己不相應者則疏之,與三驅田獵,愛來惡去相似,故云「王用三驅,失前禽」也。言顯比之道,似於此也。「邑人不誡吉」者,雖不能廣普親比於自己相親之處,不妄加討罰,所以己邑之人,不須防誡而有吉也。至於邑人不誡而為吉,非是大人弘闊之道,不可為大人之身,但可為大人之使。
《象》曰:「顯比之吉,位正中」者,所以顯比得吉者,以所居之位正而且中,故云顯比之吉。「舍逆取順失前禽也」者,禽逆來向己者,則舍之而不害,禽順去背己而走者,則射而取之,是失前禽也。「邑人不誡上使中」者,釋「邑人不誡」之義,所以己邑之人,不須防誡,止由在上九五之使得其中正之人,伐不加邑,動必討叛,不橫加无罪,止由在上使中也。中謂九五也。此九五雖不得為王者之身,堪為王者之使,以居中位,故云「上使中」也。
注:為比至之道。正義曰:「去之與來皆无失」者,若比道弘闊,不偏私於物,唯賢是親,則背己去者與來向己者,皆悉親附,无所失也。言去亦不失,來亦不失。夫三驅之禮者,先儒皆云「三度驅禽而射之也」。三度則已,今亦從之。去則射之。褚氏諸儒皆以為三面著人驅禽,必知三面者,禽唯有背己、向己、趣己,故左右及於後皆有驅之。「愛於來而惡於去」者,來則舍之,是愛於來也;去則射之,是惡於去也。「故其所施常失前禽」者,言獨比所應,則所比為失。如三驅所施,愛來憎去,則失在前禽也。「用其中正,征討有常,伐不加邑,動必討叛」者,此九五居中得正,故云「用其中正」也。心既中正,不妄喜怒,故征伐有常也。所伐之事,不加親己之邑;興師動眾,必欲討其叛逆。二以其顯比,親者伐所不加也,叛者必欲征伐也。云「雖不得乎大人之吉,是顯比之吉」者,以《象》云「顯比之吉」,其比狹也。若大人之吉,則比道弘通也。「可以為上之使,非為上之道」者,九五居上之位,若為行如此,身雖為王,止可為上使之人,非是為王之道,故云「非為上之道」。
上六,比之无首,凶。
注云:无首,後也。處卦之終,是後夫也。親道已成,无所與終,為時所棄,宜其凶也。
《象》曰:比之无首,无所終也。
疏 正義曰:「无首凶」者,謂无能為頭首。它人皆比,己獨在後,是親比於人无能為頭首也。它人皆比,親道已成,己獨在後,眾人所棄,宜其凶也。《象》曰:「无所終」者,釋「比之无首」,既不能為比之初首,被人所棄,故无能與之共終也。
六十四卦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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