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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過 艮下震上
小過,亨,利貞。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。
過者,事之過常也。陽大陰小,四陰過於二陽,是為小過。小者雖過,而二五當權用事者,皆得其中,不至於過甚,則亦有亨道焉。蓋時當小過,不容不稍有所過,過所以矯一時之失,而求就其中也。然小者之過,似非常分,要當固守以正,若徒欲隨時而苟通,則害事悖理,故戒之曰「利貞」。可小事指二五,不可大事指三四,處小過之時,可過者小事而已,大事則不可過也。飛鳥遺之音,謂過之不遠也。小過繼中孚之後,中孚肖離,離有飛鳥之象,變為小過,則肖坎,坎見離伏,見坎不見離,則鳥已飛過,但聞其遺音也。陰本在下之物,唯宜居下,若居上則僭,非所宜也。為卦震上艮下,唯可過於止,不可過於動,故曰「不宜上,宜下」。夫小過以柔過剛,義不當大吉,但二五以柔得中,故小事麤吉,三凶,四厲,初上又以不得中而凶,未見其為吉之大也,大字疑衍。
初六,飛鳥以凶。
《彖辭》言:「不宜上,宜下。」《彖傳》釋之曰:「上逆而下順也。」今初六以柔處下,其道順也,而言凶,何耶?以其上應於四則逆也。夫以六居初,不中不正之小人,奚足以任大事,乃不安艮止之分,而妄徼震動之舉,如小鳥高飛,力盡必墮,以此致凶,捄止莫及,故曰非鳥以凶。
六二,過其祖,遇其妣,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。
祖指九四,妣指六五,妣者母沒之稱,既沒矣,何以謂之遇?遇也者,母雖沒,祭則母子之精神相接于祖廟中也,妣乃己之所自出,蓋其思慕之心,又親于祖,故曰過其祖,遇其妣。遇妣而過於祖,此母子之私恩也,雖過之,君子不以為過也,遇臣則不可過於其君,故曰:不及其君。遇其臣,君指五,臣指初,初居二下,故為臣也。彖言:可小事,不可大事;不宜上,宜下。而六二柔順中正,不為過甚,故其象如此,其占无咎。
九三,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凶。
小過之時,陰眾而陽寡,陰過於陽,陽弗能過於陰也。九三雖剛,豈能敵上六之柔,故曰弗過。弗過則當思所以為之防,故曰防之。既防之矣,又曰從或戕之,何也?謂眾陰用事之時,君子不幸處羣小之中,與上六小人為應,君子於此唯當止而防之,不可往從之也。從之則禍自外至,必遭或者殘害之凶也。或戕之,指五,五與三非正應,故稱或。戕,殘也。書梓材云:无胥戕。詩十月之交云:曰予不戕。皆訓殘。
九四,无咎,弗過遇之,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。
九四剛失位而不中,曷能无咎?蓋當不可大事之時,剛而居柔,非過剛而敢為大事者也,故无咎。卦名小過,謂小者過,大者不過,故九三九四皆曰弗過,九四與初六為正應,而陰陽相遇,故曰遇之。遇者不期而自會,乃出於不意,往則自此而往,彼蓋有不容己者,今既與之遇,則其勢又不可不往,往與小人交,危厲之道也,故往厲。既知其往,厲則必須戒備,故曰必戒。既知其往,厲必戒,則不可任其事,故又戒之曰「勿用」。既勿用矣,終身以正道固守而不變可也,故又勉之曰「永貞」,此爻皆以兩字為句。
六五,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,公弋取彼在穴。
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,其象與小畜同,小畜以小畜大而諸陽不為六四用,小過則以小過大而二陽不為六五用也。易中大事稱王,小事稱公,小過之六五可小事不可大事,故不稱王,而稱公。弋,小器,僅可射近,非遠到之物。取彼在穴,此亦可小事,不可大事之謂。陰爻之虛為穴,在穴謂九三、九四兩陽爻在六二、六五兩陰爻之間也,六五雖陰,乃小過之君,故稱我,自陰言之,既以西郊陰方為我,故以陽為彼。
上六,弗遇過之,飛鳥離之,凶,是謂災眚。
上六之陰與九三之陽正應,本相遇也,而三以上為小人,遂為之防而不肯相從,上亦不肯以禮下之,故曰「弗遇」。上處小過之極,超乎六爻之上,故曰「過之」。彖辭言「不宜上」,而上乃震動之體,動極而忘返,如飛鳥離于矰繳,不亦凶乎?是天災也,亦人眚也,故曰「飛鳥離之,凶,是謂災眚」。離與詩新臺鴻則離之之離同,上六過甚而不中,故其象占如此。
六十四卦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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