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恒 巽下震上
恒,《序卦》:「夫婦之道,不可以不久也,故受之以恒,恒,久也。」咸,夫婦之道。夫婦終身不變者也,故咸之後受之以恒也。咸,少男在少女之下,以男下女,是男女交感之義。恒,長男在長女之上,男尊女卑,夫婦居室之常道也。論交感之情,則少為親切;論尊卑之序,則長當謹正;故兌艮為咸,而震巽為恒也。男在女上,男動于外,女順于內,人理之常,故為恒也。又剛上柔下,雷風相與,巽而動,剛柔相應,皆恒之義也。
恒,亨,无咎;利貞,有攸往。
恒者,常久也。恒之道可以亨通,恒而能亨,乃无咎也。恒而不可以亨,非可恒之道也,為有咎矣。如君子之恒於善,可恒之道也;小人恒於惡,失可恒之道也。恒所以能亨,由貞正也,故云利貞。夫所謂恒,謂可恒久之道,非守一隅而不知變也,故利於有往。唯其有往,故能恒也,一定則不能常矣。又常久之道,何往不利?
《彖》曰:恒,久也。
恒者長久之義。
剛上而柔下,雷風相與,巽而動,剛柔皆應,恒。
卦才有此四者,成恒之義也。剛上而柔下,謂乾之初上居於四,坤之初下居於初,剛爻上而柔爻下也。二爻易處則成震巽,震上巽下,亦剛上而柔下也。剛處上而柔居下,乃恒道也。雷風相與,雷震則風發,二者相須,交助其勢,故云相與,乃其常也。巽而動,下巽順,上震動,為以巽而動。天地造化,恒久不已者,順動而已。巽而動,常久之道也。動而不順,豈能常也?剛柔皆應,一卦剛柔之爻皆相應。剛柔相應,理之常也。此四者,恒之道也,卦所以為恒也。
恒,亨,无咎,利貞,久於其道也。
恒之道,可致亨而无過咎,但所恒宜得其正,失正則非可恒之道也,故曰久於其道,其道可恒之正道也。不恒其德,與恒於不正,皆不能亨而有咎也。
天地之道,恒久而不已也。
天地之所以不已,蓋有恒久之道。人能恒於可恒之道,則合天地之理也。
利有攸往,終則有始也。
天下之理,未有不動而能恒者也。動則終而復始,所以恒而不窮,凡天地所生之物,雖山嶽之堅厚,未有能不變者也,故恒非一定之謂也,一定則不能恒矣。唯隨時變易,乃常道也,故云利有攸往。明理之如是,懼人之泥於常也。
日月得天而能久照,四時變化而能久成,聖人久於其道而天下化成。觀其所恒,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。
此極言常理。日月,陰陽之精氣耳,唯其順天之道,往來盈縮,故能久照而不已。得天,順天理也。四時,陰陽之氣耳,往來變化,生成萬物,亦以得天,故常久不已。聖人以常久之道,行之有常,而天下化之以成美俗也。觀其所恒,謂觀日月之久照、四時之久成、聖人之道所以能常久之理。觀此,則天地萬物之情理可見矣。天地常久之道,天下常久之理,非知道者孰能識之?
《象》曰:雷風,恒,君子以立不易方。
君子觀雷風相與成恒之象,以常久其德,自立於大中常久之道,不變易其方所也。
初六,浚恒,貞凶,无攸利。
初居下而四為正應,柔暗之人,能守常而不能度勢。四震體而陽性,以剛居高,志上而不下,又為二三所隔,應初之志異乎常矣,而初乃求望之深,是知常而不知變也。浚,深之也。浚恒,謂求恒之深也。守常而不度勢,求望於上之深,堅固守此,凶之道也。泥常如此,无所往而利矣。世之責望故素而致悔咎者,皆浚恒者也。志既上求之深,是不能恒安其處者也。柔微而不恒安其處,亦致凶之道。凡卦之初終,淺與深、微與盛之地也。在下而求深,亦不知時矣。
《象》曰:浚恒之凶,始求深也。
居恒之始,而求望於上之深,是知常而不知度勢之甚也。所以凶,陰暗不得恒之宜也。
九二,悔亡。
在恒之義,居得其正,則常道也。九,陽爻,居陰位,非常理也。處非其常,本當有悔,而九二以中德而應於五,五復居中,以中而應中,其處與動,皆得中也,是能恒久於中也。能恒久於中,則不失正矣。中重於正,中則正矣,正不必中也。九二以剛中之德而應於中,德之勝也,足以亡其悔矣。人能識重輕之勢,則可以言《易》矣。
《象》曰:九二悔亡,能久中也。
所以得悔亡者,由其能恒久於中也。人能恒久於中,豈止亡其悔,德之善也。
九三,不恒其德,或承之羞,貞吝。
三,陽爻,居陽位,處得其位,是其常處也;乃志從於上六,不唯陰陽相應,風復從雷,於恒處而不處,不恒之人也。其德不恒,則羞辱或承之矣。或承之,謂有時而至也。貞吝,固守不恒以為恒,豈不可羞吝乎?
《象》曰:不恒其德,无所容也。
人既无恒,何所容處?當處之地,既不能恒,處非其據,豈能恒哉?是不恒之人,无所容處其身也。
九四,田无禽。
以陽居陰,處非其位,處非其所,雖常何益?人之所為,得其道則久而成功,不得其道則雖久何益?故以田為喻,言九之居四,雖使恒久,如田獵而无禽獸之獲,謂徒用力而无功也。
《象》曰:久非其位,安得禽也。
處非其位,雖久何所得乎?以田為喻,故云安得禽也。
六五,恒其德貞,婦人吉,夫子凶。
五應於二,以陰柔而應陽剛,居中而所應又中,陰柔之正也,故恒久其德則為貞也。夫以順從為恒者,婦人之道,在婦人則為貞,故吉;若丈夫而以順從於人為恒,則失其剛陽之正,乃凶也。五,君位,而不以君道言者,如六五之義,在丈夫猶凶,況人君之道乎?在它卦,六居君位而應剛,未為失也;在恒,故不可耳。君道豈可以柔順為恒也?
《象》曰:婦人貞吉,從一而終也;夫子制義,從婦凶也。
如五之從二,在婦人則為正而吉,婦人以從為正,以順為德,當終守於從一。夫子則以義製者也,從婦人之道,則為凶也。
上六,振恒,凶。
六居恒之極,在震之終,恒極則不常,震終則動極。以陰居上,非其安處,又陰柔不能堅固其守,皆不常之義也,故為振恒,以振為恒也。振者,動之速也,如振衣,如振書,抖擻運動之意。在上而其動无節,以此為恒,其凶宜矣。
《象》曰:振恒在上,大无功也。
居上之道,必有恒德,乃能有功。若躁動不常,豈能有所成乎?居上而不恒,其凶甚矣。《象》又言其不能有所成立,故曰大无功也。
六十四卦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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