噬嗑卦(火雷噬嗑),《周易》第 21 卦,離上震下。口中有物相隔,咬合才能通。比喻世間有所梗阻,須以刑罰除去;雷電並作,明察與威斷缺一不可。
卦辭
噬嗑,亨,利用獄。
象傳
雷電,噬嗑,先王以明罰敕法。
六爻
六爻 · 由初至上諸家註解
8 本註疏王弼周易注(王弼)
噬嗑, 亨,利用獄。
注噬,齧也;嗑,合也。凡物之不親,由有間也。物之不齊,由有過也。有間與過,齧而合之,所以通也。刑克以通,獄之利也。
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
注頤中有物,齧而合之,噬嗑之義也。
噬嗑而亨,
注有物有間,不齧不合,无由亨也。
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
注剛柔分動,不溷乃明,雷電並合,不亂乃章,皆「利用獄」之義。
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注謂五也。能為齧合而通,必有其主,五則是也。上行謂所之在進也。凡言上行,皆所之在貴也。雖不當位,不害用獄也。
象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勑法。
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。
注居无位之地,以處刑初,受刑而非治刑者也。凡過之所始,必始於微,而後至於著。罰之所始,必始於薄,而後至於誅。過輕戮薄,故「屨校滅趾」,桎其行也。足懲而巳,故不重也。過而不改,乃謂之過。小懲大誡,乃得其福,故无咎也。校者以木絞校者也,即械也,校者取其通名也。
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注過止於此。
六二,噬膚滅鼻,无咎。
注噬,齧也。齧者,刑克之謂也。處中得位,所刑者當,故曰噬膚也。乘剛而刑,未盡順道,噬過其分,故滅鼻也。刑得所疾,故雖滅鼻而无咎也。膚者,柔脆之物也。
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注處下體之極,而履非其位,以斯食物,其物必堅。豈唯堅乎?將遇其毒。噬以喻刑人,腊以喻不服,毒以喻怨生。然承於四而不乘剛,雖失其正,刑不侵順,故雖遇毒,小吝无咎。
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吉。
注雖體陽爻,為陰之主,履不獲中,而居其非其位,以斯噬物,物亦不服,故曰「噬乾胏」也。金,剛也,矢,直也。噬乾胏而得剛直,可以利於艱貞之吉,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。
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六五,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
注乾肉,堅也。黃,中也。金,剛也。以陰處陽,以柔乘剛,以噬於物,物亦不服,故曰「噬乾肉」也。然處得尊位,以柔乘剛而居於中,能行其戮者也。履不正而能行其戮,剛勝者也。噬雖不服,得中而勝,故曰「噬乾肉得黃金」也。己雖不正,而刑戮得當,故雖貞厲而无咎也。
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
注處罰之極,惡積不改者也。罪非所懲,故刑及其首,至于滅耳,及首非誡,滅耳非懲,凶莫甚焉。
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注聰不明,故不慮惡積,至于不可解也。
周易正義(孔穎達)
噬嗑,亨。利用獄。
注云:噬,齧也;嗑,合也。凡物之不親,由有間也。物之不齊,由有過也。有間與過,齧而合之,所以通也。刑克以通,獄之利也。
疏 正義曰:「噬嗑亨」者,噬,齧也;嗑,合也。物在於口,則隔其上下,若齧去其物,上下乃合而得亨也。此卦之名,假借口象以為義,以喻刑法也。凡上下之間,有物間隔,當須用刑法去之,乃得亨通,故云「噬嗑亨」也。「利用獄」者,以刑除間隔之物,故「利用獄」也。
《彖》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
注云:頤中有物,齧而合之,噬嗑之義也。
噬嗑而亨。
注云:有物有間,不齧不合,无由亨也。
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
注云:剛柔分動,不溷乃明,雷電並合,不亂乃章,皆「利用獄」之義。
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注云:謂五也。能為齧合而通,必有其主,五則是也。上行謂所之在進也。凡言上行,皆所之在貴也。雖不當位,不害用獄也。
疏 正義曰:「頤中有物曰噬嗑」者,此釋噬嗑名也。案:諸卦之《彖》,先標卦名,乃復言曰某卦、曰同人、曰大有、曰小畜之類是也。此發首不疊卦名者,若義幽隱者,先出卦名,後更以卦名結之,若其義顯露,則不先出卦名,則此「頤中有物曰噬嗑」之類,其事可知,故不先出卦名。此乃夫子因義理文勢,隨義而發,不為例也。
噬嗑而亨者,釋亨義,由噬嗑而得亨也。
「剛柔分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」者釋「利用獄」之義。剛柔既分,不相溷雜,故動而顯明也。雷電既合,而不錯亂,故事得彰著,明而且著,可以斷獄。剛柔分謂震剛在下,離柔在上。剛柔云分,雷電云合者,欲見明之與動,各是一事,故剛柔云分也。明、動雖各一事,相須而用,故雷電云合。但易之為體,取象既多。若取分義,則云「震下離上」。若取合義,則云離震合體,共成一卦也。此釋二象「利用獄」之義也。
「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」者,此釋爻有利用獄之義。陰居五位,是柔得中也。而上行者既居上卦,意在向進,故云上行。其德如此,雖不當位者,所居陰位,猶利用獄也。
注剛柔至之義。正義曰:「雷電並合,不亂乃章」者,《彖》文唯云「雷電合」,注云「不亂乃章」者,不亂之文,以其上云「剛柔分」。「剛柔分」則是不亂,故云「雷電並合,不亂乃章」也。
注謂五至用獄也。正義曰:凡言上行,皆所之在貴者,輔嗣此注,恐畏之適五位則是上行,故於此明之。凡言上行,但所之在進,皆曰上行,不是唯向五位,乃稱上行也。故《謙卦》序《彖》云:「地道卑而上行」,坤道體在上,故總云上行,不止五也。又《損卦.彖》云:「損下益上」,曰上行是減三而益上卦,謂之上行,是亦不據五也。然則此云上行,及《晉卦.彖》云「上行」,既在五位而又稱上行,則似若王者,雖見在尊位,猶意在欲進,仰慕三皇五帝可貴之道,故稱上行者也。
《象》曰:雷電,噬嗑,先王以明罰勑法。
疏 正義曰:「雷電噬嗑」者,但噬嗑之象,其象在口。雷電非噬嗑之體,但「噬嗑」象外物,既有雷電之體,則雷電欲取明罰敕法,可畏之義,故連云雷電也。
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。
注云:居无位之地,以處刑初,受刑而非治刑者也。凡過之所始,必始於微,而後至於著。罰之所始,必始於薄,而後至於誅。過輕戮薄,故「屨校滅趾」,桎其行也。足懲而巳,故不重也。過而不改,乃謂之過。小懲大誡,乃得其福,故无咎也。校者以木絞校者也,即械也,校者取其通名也。
《象》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注云:過止於此。
疏 正義曰:「屨校滅趾」者,屨謂著而履踐也,校謂所施之械也。處刑之初,居无位之地,是受刑之人,非治刑之主。凡過之所始,必始於微,積而不已,遂至於著。罰之所始,必始於薄刑。薄刑之不巳,遂至於誅。在刑之初,過輕戮薄,必校之在足,足為懲誡,故不復重犯。故校之在足,巳沒其趾,桎其小過,誡其大惡,過而能改,乃是其福。雖復滅趾,可謂无咎,故言「屨校滅趾,无咎」也。
《象》曰「屨校滅趾,不行」者,釋「屨校滅趾」之義猶著,校滅沒其趾也。小懲大誡,故罪過止息不行也。
六二,噬膚滅鼻,无咎。
注云:噬,齧也。齧者,刑克之謂也。處中得位,所刑者當,故曰噬膚也。乘剛而刑,未盡順道,噬過其分,故滅鼻也。刑得所疾,故雖滅鼻而无咎也。膚者,柔脆之物也。
《象》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疏 正義曰:「噬膚滅鼻」者,六二處中得位,是用刑者。所刑中當,故曰「噬膚」。膚是柔脆之物,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。乘剛而刑,未盡順道,噬過其分,故至「滅鼻」,言用刑大深也。无咎者,用刑得其所疾,謂刑中其理,故无咎也。
《象》曰「乘剛」者,釋噬膚滅鼻之義,以其乘剛,故用刑深也。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注云:處下體之極,而履非其位,以斯食物,其物必堅。豈唯堅乎?將遇其毒。噬以喻刑人,腊以喻不服,毒以喻怨生。然承於四而不乘剛,雖失其正,刑不侵順,故雖遇毒,小吝无咎。
《象》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疏 正義曰:「噬腊肉」者,腊是堅剛之肉也。毒者,苦惡之物也。三處下體之上,失政刑人,刑人不服。若齧其腊肉,非但難齧,亦更生怨咎,猶噬腊而難入,復遇其毒味然也。三以柔不乘剛,刑不侵順道,雖有遇毒之吝,於德亦无大咎,故曰「噬腊肉遇毒,小吝无咎」。
《象》曰「位不當」者,謂處位不當也。
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。利艱貞,吉。
注云:雖體陽爻,為陰之主,履不獲中,而居其非其位,以斯噬物,物亦不服,故曰「噬乾胏」也。金,剛也,矢,直也。噬乾胏而得剛直,可以利於艱貞之吉,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。
《象》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疏 正義曰:「噬乾胏」者,乾胏是臠肉之乾者,履不獲中,居其非位,以斯治物,物亦不服,猶如噬乾胏然也。「得金矢」者,金,剛也。矢,直也。雖刑不能服物,而能得其剛直也。「利艱貞吉」者,既得剛直,利益艱難,守貞正之吉,猶未能光大通理之道,故《象》云「未光」也。
六五,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
注云:乾肉,堅也。黃,中也。金,剛也。以陰處陽,以柔乘剛,以噬於物,物亦不服,故曰「噬乾肉」也。然處得尊位,以柔乘剛而居於中,能行其戮者也。履不正而能行其戮,剛勝者也。噬雖不服,得中而勝,故曰「噬乾肉得黃金」也。己雖不正,而刑戮得當,故雖貞厲而无咎也。
《象》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疏 正義曰:「噬乾肉」者,乾肉,堅也。以陰處陽,以柔乘剛,以此治罪於人,人亦不服,如似噬乾肉也。
「得黃金」者,黃,中也。金,剛也。以居於中是黃也,以柔乘剛是金也。既中而行剛,能行其戮,剛勝者也。故曰「得黃金」也。
「貞厲无咎」者,己雖不正,刑戮得當,故雖貞正自危而无咎害。位雖不當,而用刑得當,故《象》云「得當」也。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
注云:處罰之極,惡積不改者也。罪非所懲,故刑及其首,至于滅耳,及首非誡,滅耳非懲,凶莫甚焉。
《象》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注云:聰不明,故不慮惡積,至于不可解也。
疏 正義曰:「何校滅耳凶」者何?謂檐何。處罰之極,惡積不改,故罪及其首,何檐枷械,滅沒於耳,以至誅殺,以其聰之不明,積惡致此,故《象》云「聰不明」也。
注「處罰」至「甚焉」。正義曰:「罪非所懲」者,言其惡積既深,尋常刑罪,非能懲誡,故云「罪非所懲」也。「及首非誡,滅耳非懲」者,若罪未及首,猶可誡懼歸善也。罪巳及首,性命將盡,非復可誡,故云「及首非誡」也。校既滅耳,將欲刑殺,非可懲改,故云「滅耳非懲」也。
周易集解(李鼎祚)
崔憬曰:言可觀政於人,則有所合於刑矣,故曰「可觀而有所合」。
噬嗑 震下離上
噬嗑,享,利用獄。
虞翻曰:否五之坤初,坤初之五,剛柔交,故亨也。坎爲獄,艮爲手,離爲明,四以不正,而係於獄。上當之三,蔽四成豐,折獄致刑,故利用獄。坤爲用也。
案:頤中有物曰噬嗑,謂九四也。四互坎體,坎爲法律,又爲刑獄,四在頤中,齧而後亨。故利用獄也。
《彖》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
虞翻曰:物謂四,則所噬乾脯也。頤中无物,則口不噬。故先舉頤中有物曰噬嗑也。
噬嗑而亨。
崔憬曰:物在頤中,隔其上下,因齧而合,乃得其亨焉。以喻人於上下之間,有亂群者,當用刑去之,故言利用獄。
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
盧氏曰:此本否卦。乾之九五,分降坤初;坤之初六,分升乾五,是剛柔分也。分則雷動於下,電照於上,合成天威,故曰「雷電合而成章」也。
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侯果曰:坤之初六,上升乾五,是柔得中而上行。雖則失位,文明以中,斷制枉直,不失情理,故「利用獄」。
《象》曰:雷電,噬嗑。
宋衷曰:雷動而威,電動而明,二者合而其道章也。用刑之道,威明相兼。若威而不明,恐致淫濫;明而无威,不能伏物。故須雷電竝合,而噬嗑備。
先王以明罰勑法。
侯果曰:雷所以動物,電所以照物。雷電震照,則萬物不能懷邪。故先王則之,明罰勑法,以示萬物,欲萬方一心也。
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。
虞翻曰:屨,貫。趾,足也。震爲足,坎爲校;震沒坎下,故「屨校滅趾」。初位得正,故无咎。
干寶曰:趾,足也。屨校,貫械也。初居剛躁之家,體貪狼之性,以震掩巽,強暴之男也。行侵陵之罪,以陷屨校之刑,故曰「屨校滅趾」。得位於初,顧震知懼,小懲大戒,以免刑戮,故曰无咎矣。
《象》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虞翻曰:否坤小人。以陰消陽,其亡其亡。故五變滅初,否殺不行也。
干寶曰:不敢遂行強也。
六二,噬膚滅鼻,无咎。
虞翻曰:噬,食也。艮爲膚,爲鼻;鼻沒坎水中,隱藏不見,故「噬膚滅鼻」。乘剛,又得正多譽,故无咎。
《象》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侯果曰:居中履正,用刑者也。二互體艮。艮爲鼻,又爲黔喙,噬膚滅鼻之象也。乘剛,噬必深,噬過其分,故滅鼻也。刑刻雖峻,得所疾也。雖則滅鼻,而无咎矣。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虞翻曰:三在膚裏,故稱肉。離日熯之,爲腊;坎爲毒,故「噬腊肉遇毒」。毒謂矢毒也。失位承四,故小吝。與上易位,利用獄成豐,故无咎也。
《象》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荀爽曰:腊肉,謂四也。三以不正,噬取異家,法當遇罪,故曰遇毒。爲艮所止,所欲不得,故小吝也。所欲不得,則免於罪,故无咎矣。
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《象》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陸績曰:肉有骨,謂之胏。離爲乾肉,又爲兵矢。失位用刑,物亦不服。若噬有骨之乾胏也。金矢者,取其剛直也。噬胏雖復艱難,終得申其剛直,雖獲正吉,未爲光大也。
六五,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
虞翻曰:陰稱肉,位當離,日中烈,故乾肉也。乾金黃,故得黃金。貞,正。厲,危也。變而得正,故无咎。
王弼曰:乾肉,堅也。黃,中。金,剛也。以陰處陽,以柔承剛,以噬於物,物亦不服,故曰「噬乾肉」也。然處得尊位,而居於中,能行其戮也。履不正而能行其戮,剛勝者也。噬雖不服,得中而勝,故曰「噬乾肉得黃金」也。己雖不正,而刑戮得當,故雖貞厲而无咎也。
《象》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荀爽曰:謂陰來正居,是而厲陽也。以陰厲陽,正居其處。而无咎者,以從下明上,不失其中。所言得當。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
荀爽曰:爲五所何,故曰何校。據五應三,欲盡滅坎。上體坎,爲耳。故曰滅耳凶。上以不正,侵欲无已,奪取異家,惡積而不可掩,罪大而不可解,故宜凶矣。
鄭玄曰:離爲槁木;坎爲耳,木在耳上,何校滅耳之象也。
《象》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《九家易》曰:當據離坎,以爲聰明。坎既不正,今欲滅之。故曰「聰不明也」。
易程傳(程頤)
噬嗑,《序卦》:可觀而後有所合,故受之噬嗑。嗑者,合也。既有可觀,然後有來合之者也,嗑噬所以次觀也。噬,齧也;嗑,合也。口中有物,間之齧,而後合之也。卦上下二剛爻,而中柔外剛,中虛,人頤口之象也。中虛之中又一剛爻,為頤中有物之象。口中有物,則隔其上下,不得嗑必齧之,則得嗑,故為噬嗑。聖人以卦之象,推之於天下之事:在口,則為有物;隔而不得合。在天下,則為有強梗或讒邪,間隔於其間,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。當用刑罰,小則懲戒,大則誅戮以除去之,然後天下之治得成矣。凡天下至於一國一家,至於萬事,所以不和合者,皆由有間也,无間則合矣,以至天地之生,萬物之成,皆合而後能遂。凡未合者,皆有間也。若君臣父子親戚朋友之間,有離貳怨隙者,蓋讒邪間於其間也,除去之則和合矣。故間隔者,天下之大害也。聖人觀噬磕之象,推之於天下萬事,皆使去其間隔而合之,則无不和且治矣。噬嗑者,治天下之大用也,去天下之間,在任刑罰,故卦取用刑為義。在二體明照而威震,乃用刑之象。
噬嗑,亨,利用獄。
噬嗑,亨卦,自有亨義也。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,以有間也。噬而嗑之,則亨通矣。利用獄,噬而嗑之之道,宜用刑獄也。天下之間,非刑獄何以去之,不云利用刑,而云利用獄者。卦有明照之象,利於察獄也。獄者,所以究察情偽,得其情則知為間之道,然後可以設防與致刑也。
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
頤中有物故為噬嗑。有物間於頤中則為害,噬而嗑之則其害亡,乃亨通也,故云噬嗑而亨。
剛柔分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
以卦才言也,剛爻與柔爻相間,剛柔分而不相雜,為明辨之象,明辨察獄之本也。動而明,下震上離,其動而明也。雷電合而章,雷震而電耀,相須並見,合而章也。照與威並行,用獄之道也。能照則无所隱情,有威則莫敢不畏,上既以二象言其動而明,故復言威照並用之意。
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六五以柔居中,為用柔得中之義。上行謂居尊位,雖不當位,謂以柔居五為不當,而利於用獄者,治獄之道,全剛則傷於嚴暴,過柔則失於寬縱。五為用獄之主,以柔處剛而得中,得用獄之宜也。以柔居剛為利用獄,以剛居柔為利否,曰剛柔質也,居用也,用柔非治獄之宜也。
象曰:雷電,噬嗑,先王以明罰敕法。
象无倒置者,疑此文互也。雷電相須並見之物,亦有噬象。電明而雷威,先王觀雷電之象,法其明與威,以明其刑罰,飭其法令。法者,明事理而為之防者也。
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。
九居初,最下无位者也。下民之象,為受刑之人。當用刑之始,罪小而刑輕。校,木械也。其過小,故履之於足,以滅傷其趾。人有小過,校而滅其趾,則當懲懼不敢進於惡矣,故得无咎。《繫辭》云:小懲而大誡,此小人之福也。言懲之於小與初,故得无咎也。初與上无位,為受刑之人。餘四爻皆為用刑之人,初居最下无位者也。上處尊位之上,過於尊位亦无位者也。王弼以為:无陰陽之位。陰陽係於奇偶,豈容无也。然諸卦,初上不言當位。不當位者,蓋初終之義,為大臨之初九,則以位為正,若需上六云不當位。乾上九云无位,爵位之位,非陰陽之位也。
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屨校而滅傷其趾,則知懲誡而不敢長其惡,故云不行也。古人制刑,有小罪則校其趾,蓋取禁止其行,使不進於惡也。
六二,噬膚,滅鼻,无咎。
二應五之位,用刑者也。四爻皆取噬為義。二居中得正,是用刑得其中正也。用刑得其中正,則罪惡者易服,故取噬膚為象。噬齧人之肌膚,為易入也。滅,沒也。深入至沒其鼻也。二以中正之道,其刑易服,然乘初剛,是用刑于剛強之人。刑剛強之人,必須深痛故至滅鼻而无咎也。中正之道,易以服人,與嚴刑以待,則強義不相妨。
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深至滅鼻者,乘剛故也。乘剛,乃用刑於剛強之人,不得不深嚴也,深嚴則得宜,乃所謂中也。
六三,噬腊肉,遇毒。小吝,无咎。
三居下之上,用刑者也。六居三處不當位,自處不得其當而刑于人,則不服而怨懟,悖犯之如噬齧乾腊堅韌之物,而遇毒惡之味,反傷于口也。用刑而人不服,反致怨傷,是可鄙吝也。然當噬嗑之時,大要噬間而嗑之,雖其身處位不當,而強梗難服,至於遇毒,然用刑非為不當也,故雖可吝,而亦小噬而嗑之,非有咎也。
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六三以陰居陽,處位不當,自處不當故所刑者難服,而反毒之也。
九四,噬乾胏*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九四居近君之位,當嗑噬之任者也。四已過中,是其間愈大,而用刑愈深也,故云:噬乾胏。胏,肉之有聯骨者,乾肉而兼骨,至堅難噬者也。噬至堅而得金矢,金取剛,矢取直。九四陽德剛直,為得剛直之道,雖用剛直之道,利在克艱其事,而貞固其守則吉也。九四剛而明,體陽而居柔,剛明則傷於果,故戒以知難,居柔則守不固,故戒以堅貞。剛而不貞者有矣,凡失剛者,皆不貞也,在噬嗑四最為善。
胏:ㄗˇ骨頭上的肉
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凡言未光,其道未光大也。戒於利艱貞,蓋其所不足也,不得中正故也。
六五,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
五在卦愈上而為噬乾肉,反易於四之乾胏者。五居尊位,乘在上之勢,以刑於下,其勢易也,在卦將極矣。其為間甚大,非易嗑也,故為噬乾肉也。得黃金,黃中色,金剛物。五居中為得中道,處剛而四輔以剛,得黃金也。五无應,而四居大臣之位,得其助也。貞厲无咎,六五雖處中剛,然實柔體,故戒以必正固而懷危厲,則得无咎也。以柔居尊,而當嗑噬之時,豈可不貞固而懷危懼哉。
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所以能无咎者,以所為得其當也。所謂當居中,用剛而能守正慮危也。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
上過乎尊位,无位者也,故為受刑者,居卦之終,是其間大噬之極也。《繫辭》所謂惡積而不可揜罪,大而不可解者也,故何校而滅其耳,凶可知矣。何,負也,謂在頸也。
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人之聾暗不悟,積其罪惡以至於極,古人制法罪之大者,何之以校,為其无所聞,知積成其惡,故以校而滅傷其耳,誡聰之不明也。
誠齋易傳(楊萬里)
噬嗑,亨,利用獄。
食有梗,治亦有梗,梗食者齧,梗治者決。不齧則味不合,不決則治不通。嗑,合也。亨,通也。曰利用獄,獄刑人之事也,何利乎用獄也?獄廢則梗存矣。
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卦形,頤之象,九四,頤中有物之象。三剛三柔,分而不雜,明而辯也。震動離明,雷震電耀,明而威也。六五以柔居五,雖不當位,然利在用獄,不過剛也。然則治獄者,明以察情,非矜其明;威以懲惡,非尚其威。一聽於六五仁厚中和之君而已。此先王治獄之本意。
象曰:雷電,噬嗑,先王以明罰勑法。
威取諸雷,明取諸電,然曷嘗黷刑哉?以此明罰敕法而已。罰者刑之薄,法者刑之先,先故知而不敢犯,薄故懷而不忍犯。金作贖刑,明罰也;象以典刑,勅法也。
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。
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屨校不懲,必至荷校而械其首;滅趾不誡,必至滅耳而獻其馘。初九之小人,能懲於薄刑,止其惡而不行,則不貽上九惡積罪大之凶禍矣。故庶頑以撻而格,王駘以兀而賢,朝為小人,暮為君子,豈特无咎而已?
六二,噬膚滅鼻,无咎。
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自二至五皆曰「噬」,何也?三臣分去惡之任,一君當去惡之主也。然六二之去惡,則為差易。何易乎?六二也,及初九之淺也,初與四為應,四於卦為校,二能絕其應而不通,則四自孤而无與矣。故吳濞非楚則反不決,燕旦非上官則謀不發。膚者,患之淺,鼻者,氣之通,豈惟六二以中之德而去惡哉?亦居臣之位,乘初九之上也,故曰乘剛。德與位偕,又何咎矣?六二、六三、六五有眾,齒上下噬齧之象。
六三,噬腊肉遇毒,小吝,无咎。
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六三之去惡,視六二則難矣。何難乎?六三也。九四為一卦之梗,若腊之堅而難噬也,噬之則遇毒而傷齒矣,而況齒之弱者乎?六三以柔弱之才,居剛決之位,此弱於齒而噬夫堅者也。能不遇毒乎?故曰位不當也。然則欲去惡者,可使才不稱位乎?百揆非舜,則去四凶以安民,祇以危民;司寇非仲尼,則誅正卯以治魯,祇以亂魯。然小吝而无咎者,能度其才而噬其小者,庶乎吝而不至於咎矣。
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九四,一卦之梗也。乾胏,有骨之肉,一味之梗也。九四自為梗,而曰噬乾胏,噬之者誰也?以九四噬九四也。曷為以九四噬九四也?以九四剛直之大臣,噬九四強梗之大臣也。居大臣之位,而近君者,豈一人而已哉?舜與共驩雜處堯朝,周公與管蔡並居周位,去共驩管蔡之強梗也。故得金矢以鑽乾胏,則骨去而肉可噬;得剛直以去強梗,則惡去而治可通。金言剛,矢言直。剛惡者為乾胏,剛善者為金矢,然猶曰利艱貞吉,蓋去惡實難,非正固則必敗於怯,漏於疎。訓色變,怯也,蕃宣章,疎也。然有強梗者,天下之不幸,去強梗者,聖人之不得已,故曰末光。
六五,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
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屯之九五,陽剛之君,而大正則凶;噬嗑之六五,陰柔之君,而噬強梗則无咎,何也?彼无助此有助也。曷為有助也?噬嗑之強梗有三,而六五以離明之君,體中正之德,又得三二剛正之助,則去惡何難焉?而況初九強梗之淺,上九強梗之衰,又皆无位而无勢。其近君而逼者,九四一臣而已,而九四同位之剛直者,自足以噬之,至于六三,亦協力以噬之。若夫初九之強梗,則六二已折其萌而噬其淺矣,則六五之君何為哉?惟一上九惡積罪大之小人无位已衰者爾,主之以六五中正之君,輔之以九四同位剛直之臣,加之以六二、六三協力決齧之助,則上九之乾肉何難於噬哉?故曰得當,言勝其任也。霍禹之兵權已解,李輔國之過惡已極,故宣帝、代宗除之不難也。然猶曰貞固危厲,謹之至也。去強梗、除元惡,豈可忽哉?黃言中,金言剛。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
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初九滅趾,故惡不行;上九滅耳,以聰不明。使耳而聰,聰而明,則聞過而改久矣,何至於惡積罪大而受大戮之凶乎?商鞅不聽趙良之言,蕭至忠不受宋璟之諫,故及。
周易集說(俞琰)
噬嗑,亨,利用獄。
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初上兩剛爻象齒,二三五柔爻象頤,九四處於其間則象剛物梗於頤中,其占當得亨通者,有間則不通,齧之而合則通也。此卦下震上離,威而明察,獄之道也。六五居尊,柔而得中,是以利用獄。
初九,履校滅趾,无咎。
校,爻教反,獄具也。初在下,趾象也。滅,没而不見也。以剛物加于著履之足,而没其趾,故曰履校滅趾。懲之於小,戒之於初,則不進於惡,故无咎。
六二,噬膚滅鼻,无咎。
九四之剛如乾胏,橫于頤中,諸爻之言噬,皆以去四遠近取義,六二純柔,去四尚遠,故其象為膚,膚柔脆而易噬之物,何至乎滅没其鼻?蓋用力不深,則不能及胏故也。用力深而及胏,則其滅鼻也,又何咎焉。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六三才柔位剛而近四,故其象為噬腊肉。腊以三言,肉以六言。肉之不中者為毒,六三隂柔不中,故言毒。遇毒雖有小吝,然噬終必嗑,亦无咎也。
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胏者,肉之帶骨者也。肉象四之柔,骨象九之剛,在物為難噬之物,在獄為難治之獄。周禮秋官大司寇,以兩造禁民訟,入束矢於朝,然後聽之。以兩劑禁民獄,入鈞金三日乃致于朝,然後聽之。金取其堅,矢取其直。得金矢則得其情,而無情者不得盡其辭也。九四離體之明,雖善治獄,而得其情,然必利于艱貞則吉。艱者不敢慢易也,貞者固守以正也。九四才剛而志柔,剛則傷於果,柔則守不固,故為此戒。
六五,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无咎。
六五,爻柔位剛,居尊而近四,故其象為噬乾肉,謂其易噬而為力不勞也。黃中色,金剛物,得黃金謂得罰贖之金。書舜典:金作贖刑是也。六五仁柔之君,明罰勑法于上,任徳而不任刑,故其象如此。貞則正固而不偏徇,厲則欽慎而惟刑之恤,故无咎。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
上九居上,耳象也。何與荷通,何可反,負也。施校所負物之處,故没其耳,戒占者惡極罪大則有此凶也。
易經來註圖解(來知德)
噬嗑卦 震下離上(火雷噬嗑)
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頤中有物間之,齧而後合也。上下兩陽而中虛,頤之象也。四一陽間于其中,頤中有物之象也。頤中有物,必齧而後合,噬嗑之象也。《序卦》:「嗑者合也,可觀而後有所合,所以次觀。」
噬嗑,亨,利用獄。
噬嗑,亨,卦自有亨義也。天下之事,所以不得亨者,以其有間也。噬而嗑,則物不得而間之,自亨通矣,此概舉天下之事而言也。利用獄者,噬嗑中之一事也。
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。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以卦體卦德二象卦綜釋卦名卦辭,頤中有物,則其物作梗,以人事論,如寇盜姦宄,治化之梗,蠻彝侵擾,疆場之梗,以至君臣父子,親戚朋友,離貳讒謗,間于其中者,皆頤中之梗也。易卦命名立象,各有所取。鼎也井也,大過之棟也,小過之飛鳥也,遠取諸物者也;艮之背也,頤之頤也,噬嗑頤中之物也,近取諸身者也。剛柔分者,震剛離柔,分居內外,內剛者齒也,外柔者輔也。動而明者,震動離明也。雷電合者,卦二象也。蓋動不如雷,則不能斷;明不如電,則不能察。惟雷電合,則雷震電耀,威明相濟,所謂動而明者,愈昭彰矣,此已前言噬嗑亨,柔得中而上行者。本卦綜賁,二卦同體,文王綜為一卦,故《雜卦》曰:「噬嗑食也,賁无色也。」言以賁下卦離之柔,得中上行,而居于噬嗑之上卦也,蓋不柔則失之暴,柔不中則失之縱,柔得中則寬猛得宜,有哀矜之念,而又不流于姑息,此其所以利用獄也。若依舊註,自益卦來,則非柔得中而上行,乃上行而柔得中矣。不當位者,以陰居陽也。
頤中有物,名噬嗑矣,而曰亨者,何也?蓋凡噬物,噬則頤分,嗑則頤合,今未噬之先,內剛外柔,將噬之際,動而明,正噬之時,合而章,先分後合,又何物得以間之,此所以噬嗑而亨也。然以噬嗑之亨,何事不利而獨利用獄者?蓋六五以柔在上,本不當位,不足以致諸事之利,獨以柔得中,所以利用獄也。
《象》曰:雷電,噬嗑,先王以明罰勑法。
罰者,一時所用之法。法者,平日所定之罰。明者辨也,辨其輕重,效電之明。勑者正也,正其國法,效電之威。明辨其墨劓剕宮大辟,以至流宥鞭朴金贖之數者,正所以振勑法度,使人知所畏避也。勑字本音賚,相承作勅。
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。(校音教)
校,足械也。屨者,以械加于足,如納屨于足也。中爻坎,坎為桎梏,校之象也,故上九亦言校。趾者足趾也,震為足,趾之象也。滅者沒也,遮沒其趾也。變坤,不見其震之足,滅其趾之象也。无咎者,因其刑,而懲創以為善也。屨校不懲,必至荷校;滅趾不懲,必至滅耳。不因其刑而懲創,必至上九之惡積,罪大矣,安得无咎。初九上九,受刑之人,中四爻則用刑者。
九居初無位,下民之象也。以陽剛而不柔順,未有不犯刑者,故有屨校滅趾之象。趾乃人之所用以行者,懲之于初,使不得行其惡,小人之福也,故占者无咎。
《象》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震性動,滅其趾,則不得動而行以為惡矣。
六二,噬膚滅鼻,无咎。
膚者,肉外皮也。凡卦中次序相近者言膚,剝卦言膚者,艮七坤八也,睽卦言膚者,兌二離三也,此卦言膚者,離三震四也,六二之言膚者皮也,三言肉者,皮中之肉也。四言胏者,肉中連骨也,以陽剛也。五陰柔,又言肉矣,爻位以次漸深,噬肉以次漸難。祭有膚鼎,蓋柔脆而無骨,噬而易嗑者也。中四爻,有上下齒噬齧之象,故四爻皆言噬,此爻變兌,兌為口,噬之象也,二乃治獄之人,居其中,初在下,外為膚,噬其膚之象也,故《雜卦》曰「噬嗑食也」,正言此四爻之噬也。中爻艮,艮為鼻,鼻之象也。二變則中爻為離,不見其艮之鼻,滅其鼻之象也。滅字與滅趾滅耳同例,即朱子語錄所謂「噬膚而沒其鼻于器中」是也,言噬易嗑,而深噬之也。
六二柔順中正,聽斷以理,故其治獄有噬膚滅鼻之易之象,无咎之道也,故其占如此。
《象》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剛者,初之剛也。人剛則性直,獄內委曲皆不隱藏,己易于聽斷矣。六二又以中正乘其剛,以聽斷,必得其情,故有噬膚滅鼻之易。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(腊音昔)
腊肉者,即六五之乾肉也,今人以鹽火乾之肉也。離火在前,三變又成離,上火下火,乾其肉之象也。九四六五,離有乾象,故二爻皆言乾,而此言腊也。遇者逢也,凡易中言遇者,皆雷與火也。睽九二變震,曰遇主于巷。遇元夫者,亦變震也,豐遇配主,遇彝主。小過大象坎錯離,遇其妣,遇其臣。此雷火,故言遇毒,毒者腊肉之陳久太肥者也。《說文》云:「毒者厚也。」《五行志》云:「厚味實腊毒。」師古云:「腊,久也。味厚者為毒久。」文選張景陽七命云:「甘腊毒之味是也。」噬腊遇毒者,言噬乾肉而遇陳久太肥厚味之肉也。中爻坎,所以曰毒,故師卦有此毒字。
六三陰柔,不中不正,治獄而遇多年陳久煩瑣之事,一時難于斷理,故有噬腊遇毒之象,亦小有吝矣,然時當噬嗑,于義亦无咎,故其占又如此。
《象》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以陰居陽。
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(乾音干,胏音滓)
胏,乾肉之有骨者。離為乾,乾之象也,六五亦同此象。三肉居卦之中,乃獄情之難服者,故皆以堅物象之。金者剛也,此爻正頤中之物,陽金居二陰之間,金之象也。變坤錯乾,亦金之象也。矢者直也,中爻坎,矢之象也。蓋九四正居坎之中,坎得乾之中爻,為中男,故此爻有金象,有矢象,若六五變為乾,止有金象,无矢矣,故止曰得黃金。且九四剛而不正,故戒之以剛直。六五柔中,故戒之以剛中。二爻皆曰得者,教人必如此也。艱者,凜凜然惟恐一毫之少忽,以心言也。貞者,兢兢然惟恐一毫之不正,以事言也。周公此象蓋極精者,非周禮鈞金束矢之說也。
四居卦中,獄情甚難,故有噬乾胏堅物之象。四以剛明之才,治之宜即吉矣。但四弱于二陰之間,恐其狥于私而未甚光明,故必如金之剛,矢之直,而又艱難正固,則吉矣。因九四不中正,故教占者,占中之象又如此。
《象》曰:利艱貞,吉,未光也。
未光,即屯九五,夬九五之類。
六五,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
噬乾肉,難于膚,而易于乾胏者也,乃所治之獄,匪難匪易之象。黃者中也,金者剛也,變乾,金之象也。乾錯坤,黃之象也。離得坤之中爻為中女,則離之中,乃坤土也,故曰黃金。貞者純乎天理之公而無私也,厲者存乎危懼之心而無忽也,无咎者刑罰當而民不冤也。
六五居尊,用刑于人,人無不服,故有噬乾肉易嗑之象,然恐其柔順而不斷也,故必如黃之中,金之剛,而又貞厲,乃得无咎,因六五柔中,故戒占者占中之象又如此。
《象》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(當去聲)
言必如此治獄方得當也。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(何音荷)
何者負也,謂在頸也。中爻坎為桎梏,初則曰屨,上則曰負,以人身分上下而言也。滅者,遮滅其耳也。坎為耳痛,滅耳之象也。又離為戈兵,中爻艮為手,手持戈兵,加于耳之上,亦滅耳之象也。
上九居卦之上,當獄之終,蓋惡極罪大,怙終不悛者也,故有何校滅耳之象,占者如此,凶可知矣。
《象》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聦者聞也,聽也。上九未變,離明在上,坎耳在下,故聽之明。今上九既變,則不成離明矣,所以聽之不明也。困卦坎有言不信,夬四變坎,聞言不信,今既聽之不明,則不信人言矣。坎既心險,又不信好言,所以犯大罪。
周易闡真(劉一明)
噬嗑:亨,利用獄。
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。
六二,噬膚,滅鼻,无咎。
六三,噬臘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六五,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
噬者,食也。嗑者,合也。食物口合之義。卦體上下二陽象唇,三陰象齒,中一陽象口中有物。又卦德上離明、下震動,動而必明,明而後動,有不空於動之義,故謂噬嗑。此格物致知窮理之學,承上臨卦而來。臨者,二陽而臨四陰,所以進陽采藥也。但藥物有老嫩,火候有時刻,毫髮之差,千里之失,此窮理功夫不可缺也。
蓋了性了命之學,全在窮理上定優劣,明得一分,行得一分,明得十分,行得十分,或知性而不知命,或知命而不知性,或知有爲而不知無爲,或知無爲而不知有爲,或知藥物而不知火候,或知下手而不知結果,凡此皆是窮理不徹,而行持必不通,惟欲動之,須先明之,先明後動,動而無不如意,是以噬嗑用明中之動,有亨道也。明中之動,動必本明,其亨其利,有象治獄。天下難治之事,莫如獄,獄之真情不明,是者爲非,非者爲是,冒然用刑,殃及無辜,誤傷性命。
修道如治獄也。辨別真假是非,如治獄之審斷善惡,去假存真,而保性命,如治獄之賞善、罰惡,而伸冤屈。人能以治獄之道窮究其實理,則明於心而見於行,盡性至命,未有不亨不利者也。
初九,剛而不明,冒然前進,進必至咎,是以屢校滅趾,以戒其足,勿妄動。不變動于初,自不致咎於終。此行道先貴窮理也。
六二,柔而不剛,見理未真,僅得其膚廓,未得其肯綮,若急欲行之,不但無補於內,而且有傷於外,如噬膚滅鼻矣。鼻所以辨香臭,口食物而鼻先臭之。口不知味,雖鼻能辨,亦屬於無用。幸其柔而中正,見理未真,不敢行持,得以無咎。此窮理未入者也。
六三,居二之上,識見稍高於二,較二更進一層,如噬臘肉也。肉在膚內,肉至於臘,須剛烈深入而後知味。三雖進益,猶未得真,似是而非,若有妄動,必反招凶,如噬臘肉遇毒矣。然志剛而性柔,不能成事,亦不敗事,雖有小吝,終得無咎。此窮理漸入者也。
九四,居於明體,在三之上,窮理較三更進一層,如噬幹胏矣。胏爲貼骨之肉,絲膜相雜,骨肉相連,又至於幹,不易剝去,若不刻入深進,而不能見真。以象取之,得金矢;以理取之,利艱貞。艱貞之利,不能辨而強辨,深造自得,如用金矢,而無微不入,似是而非之假,可以一概剝去,而得其真。明明朗朗,明於動而動之,無有不吉者。此窮理見真者也。
六五,居於四上,柔而虛中,窮理較四更進一層,如噬幹肉矣。窮理至四之金矢,是非邪正,判然分明,如幹肉而噬之無味,無容再嚼矣。然雖無味,猶當溫故知新,於已明之理,更下一層功夫,已明而益求其明,必無一毫疑惑,而後篤行之。以象取之得黃金,以理取之爲貞厲。黃金者,明而歸中。貞厲者,正而驚懼,虛中驚懼,實見得有些一番道理。明于內而驗于外,無行不合道,無事不得吉。此窮理絕無一疑者也。
上九,剛而不明,不知辨別實理,誤用聰明,入於旁門,空空一世,終歸泯滅,是以何校滅耳也。目明而耳聰,不能明理,應滅其目,何至來耳。
蓋以迷人不明大道者,皆由亂學亂問,聽信盲師,不辨真假,著空執相,每多招凶受害,其禍根在耳。出乎爾旨反乎爾,不明於始,受傷於終,理有可決。此絕不知窮理者也。
然則窮理功夫,須要剝去一層又一層,直剝到道之骨髓處,無些子疑惑,方是真知灼見。若未到道之骨髓處,猶有隔礙,未雲得真,不可妄動自招其禍。
噫!縱識朱砂與黑鉛,不知火候也如閑,大都全借修持力,毫髮差殊不結丹。窮理工夫,豈小焉哉!
焦氏易林
本卦演為六十四 · 漢 焦延壽麒麟鳳凰,善政德祥。陰陽和調,國無災殃。
北風相牽,提笑語言。伯歌叔舞,燕樂以喜。
甲戊己庚,隨時運行。不失常節,達性任情,各樂其類。
破亡之虛,神祇哀憂。進往無光,留止有慶。
注斯膏澤,扞衛百毒。防以江南,虺不能螫。
日月相望,光輝盛昌。三聖茂功,仁德大隆。
大蛇巨魚,戰於國郊。上下隔塞,衛侯廬曹。
龍入天關,經歷九山。登高上下,道里險難。日晏不食,絕無甘酸。
沙漠北塞,絕無水泉。君子征凶,役夫苦艱。
關折門啟,衿帶解墮。福與善生,憂不為禍。
狼虎所暭,患害必遭。不利有為,宜以遁逃。
金精耀怒,帶劍過午。兩虎相距,弓弩滿野,雖憂無苦。
朽根枯樹,葉落花去。卒逢火焱,相隨偃仆。
入和出明,動作有光。轉運休息,常樂永康。
國多忌諱,大人恒畏。結口無患,可以長存。
天地淳厚,六合光明。陰陽順序,以成厥功。
臝裎逐狐,為人觀笑。牝雞雄晨,主作亂妖。
陰升陽伏,桀失其室,相餧不食。
蜎飛蠢動,各有配偶。大小相保,咸得其所。
鬼守我廬,欲呼伯去。曾孫壽考,司命不許。與生相保。
禍走患伏,喜為我福。凶惡消亡,災害不作。
智不別揚,張狂妄行。陷淵仆顛,傷殺伯身。
凶憂災殃,日益章明。禍不可休,三郤夷傷。
長尾蜲蛇,畫地為河。深不可涉,組絕以無。惆然憤息。
愛我嬰女,牽引不與。冀幸高貴,反得賤下。
鳧游江湖,甘樂其餌。既不近人,雖驚不駭。
明滅光息,不能復食。精魄既喪,以夜為室。
奇適無偶,習靖獨處。所願不從,心思勞苦。
葛藟蒙棘,花不得實。讒佞亂政,使忠壅塞。
鵲笑鳩舞,來遺我酒。大喜在後,授吾龜紐。龍喜張口,起拜福祉。
搖尾逐災,雲沉孽除。洿泥生粱,下為田主。
白鶴啣珠,夜食為明。膏潤優渥,國歲年豐。
內執柔德,止訟以默。宗邑賴德,禍災不作。
犬吠驚駭,公拔戈起。玄冥厭火,消散瓦解。
公悅嫗喜,孫子俱在。榮譽日登,福祿來處。
鳥鳴捕鷇,長欲飛去。循枝上下,適與風遇。顛隕樹根,命不可救。
析薪熾酒,使媒求婦。和合齊宋,姜子悅喜。
鄰不可顧,而求玉女。身多疾癩,誰當媚者。
遠視無明,不知青黃。黈纊塞耳,使君闇聾。
尅身己整,逢禹巡狩。賜我玄珪,蒙受福祉。
遠望千里,不見黑子。離婁之明,無益於光。
斧斤所斫,瘡痏不息。鍼口不施,下即空室。
齊侯少子,才略美好。求我長女,賤薄不與。反得醜陋,後乃大悔。
失儷後旅,天門地戶。不知所在,安止無咎。
烏孫氏女,深目黑醜。嗜欲不同,過時無偶。
叔駕純騮,南至東萊。求索駒馬,道悅中止。
二女寶珠,誤鄭大夫。君父無禮,自為作笑。
陽城太室,神明所息。仁者之居,獨無兵革。
大蛇為殃,使道不通。歲露尠少,年穀敗傷。
三足孤鳥,靈明為御。司過罰惡,自殘其家。毀敗為憂。
車雖駕,兩靷絕,馬欲步。雙輪脫,行不至,道遇害。
鬱怏不明,為陰所傷。眾霧集聚,共奪日光。
鸋鴂鴟鴞,治成禦災。周公勤勞,綏德安家。
名成德就,項領不試。景公耄老,尼父逝去。
一夫兩心,岐刺不深。所為無功,求事不成。
羿張烏號,彀射天狼。趙國雄勇,敗於滎陽。
東家殺牛,污臭腥臊。神背西顧,命絕衰周。
火起吾後,喜炙我鹿。蒼龍啣水,泉噀柱屋,雖憂無咎。
桃雀竊脂,巢於小枝。搖動不安,為風所吹。寒心慄慄,常憂不殆。
徒足去域,飛入東國。有所畏避,深藏隱匿。
璚英朱草,仁政得道。鳧鷖在渚,福祿來下。
陳蔡之危,從者飢霸。明德上通,憂不為凶。
春桃生花,季女宜家。受福多年,男為封君。
徑邪賊田,政惡傷民。夫婦咒詛,太上覆顛。
彖傳
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剛柔分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