訟卦(天水訟),《周易》第 6 卦,乾上坎下。天向上、水向下,兩相背離而起爭端。爭訟中途知止還有轉圜,堅持到底必凶;不如做事之初就把分際談清楚。

卦辭

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彖傳

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。

象傳

天與水違行,訟。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六爻

六爻 · 由初至上
上九
POS 6
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九五
POS 5
訟,元吉。
九四
POS 4
不克訟,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
六三
POS 3
食舊德,貞厲,終吉,或從王事,无成。
九二
POS 2
不克訟,歸而逋其邑,人三百戶,无眚。
初六
POS 1
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
諸家註解

8 本註疏

王弼周易注(王弼)

訟,有孚、窒、惕、中、吉,

注窒,謂窒塞也。能惕,然後可以獲中吉。

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彖曰, 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、訟。訟,有孚、窒、惕、中、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

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
注凡不和而訟,无施而可,涉難特甚焉。唯有信而見塞懼者,乃可以得吉也。猶復不可終,中乃吉也。不閉其源,使訟不至,雖每不枉,而訟至終竟,此亦凶矣。故雖復有信而見塞懼,猶不可以為終也。故曰「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」也。无善聽者,雖有其實,何由得明,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?必有善聽之主焉,其在二乎?以剛而來,正夫群小,斷不失中,應斯任也。

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;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注聽訟,吾猶人也,必也使無訟乎!无訟在於謀始,謀始在於作制。契之不明,訟之所以生也。物有其分,職不相濫,爭何由興?訟之所以起,契之過也。故有德司契而不責於人。

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
注處訟之始,訟不可終,故不永所事然後乃吉。凡陽唱而陰和,陰非先唱者也。四召而應,見犯乃訟。處訟之始,不為訟先,雖不能不訟而了,訟必辯明矣。

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
九二,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
注以剛處訟,不能下物,自下訟上,宜其不克。若能以懼,歸竄其邑,乃可以免災。邑過三百,非為竄也,竄而據強,災未免也。

象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六三,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
注體夫柔弱,以順於上,不為九二,自下訟上。不見侵奪,保全其有,故得食其舊德而不失也。居爭訟之時,處兩剛之間,而皆近不相得,故曰貞厲。柔體不爭,繫應在上,眾莫能傾,故曰「終吉」。上壯爭勝,難可忤也。故或從王事,不敢成也。

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
九四,不克訟,

注初辯明也。

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

注處上訟下,可以改變者也,故其咎不大。若能反從本理,變前之命,安貞不犯,不失其道,為仁由己,故吉從之。

象曰:復即命渝,安貞,不失也。

九五,訟元吉。

注處得尊位,為訟之主。用其中正,以斷枉直。中則不過,正則不邪,剛无所溺,公无所偏,故「訟,元吉」。

象曰:訟、元吉,以中正也。

上九,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
注處訟之極,以剛居上,訟而得勝者也。以訟受錫,榮何可保?故終朝之間,褫帶者三也。

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焦氏易林

本卦演為六十四 · 漢 焦延壽
林訟之訟 本卦林辭

文巧俗弊,將反大質。僵死如麻,流血濡樐。皆知其母,不識其父。干戈乃止。

之乾

文王四乳,仁愛篤厚。子畜十男,夭折無有。

之坤

日入望東,不見子家。長女無夫,左手搔頭。

之屯

東上泰山,見堯自言。申理我冤,以解憂患。

之蒙

奎軫溫湯,過角宿房。宣時布和,無所不通。

之需

引船牽頭,雖拘無憂。王母善禱,禍不成災。

之師

鳧得水沒,喜笑自啄。毛羽悅澤,利以攻玉。公出不復,柏氏容宿。

之比

水流趍下,欲至東海。求我所有,買魴與鯉。

之小畜

獐鹿逐牧,安飽其居。反還次舍,無乃疾故。

之履

樹植藿豆,不得芸鋤。王事靡盬,秋無所收。

之泰

弱水之西,有西王母。生不知老,與天相保。

之否

數窮廓落,困於歷室。卒登玉堂,與堯侑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