訟卦(天水訟),《周易》第 6 卦,乾上坎下。天向上、水向下,兩相背離而起爭端。爭訟中途知止還有轉圜,堅持到底必凶;不如做事之初就把分際談清楚。
卦辭
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象傳
天與水違行,訟。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六爻
六爻 · 由初至上諸家註解
8 本註疏王弼周易注(王弼)
訟,有孚、窒、惕、中、吉,
注窒,謂窒塞也。能惕,然後可以獲中吉。
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彖曰, 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、訟。訟,有孚、窒、惕、中、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
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注凡不和而訟,无施而可,涉難特甚焉。唯有信而見塞懼者,乃可以得吉也。猶復不可終,中乃吉也。不閉其源,使訟不至,雖每不枉,而訟至終竟,此亦凶矣。故雖復有信而見塞懼,猶不可以為終也。故曰「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」也。无善聽者,雖有其實,何由得明,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?必有善聽之主焉,其在二乎?以剛而來,正夫群小,斷不失中,應斯任也。
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;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注聽訟,吾猶人也,必也使無訟乎!无訟在於謀始,謀始在於作制。契之不明,訟之所以生也。物有其分,職不相濫,爭何由興?訟之所以起,契之過也。故有德司契而不責於人。
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注處訟之始,訟不可終,故不永所事然後乃吉。凡陽唱而陰和,陰非先唱者也。四召而應,見犯乃訟。處訟之始,不為訟先,雖不能不訟而了,訟必辯明矣。
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九二,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注以剛處訟,不能下物,自下訟上,宜其不克。若能以懼,歸竄其邑,乃可以免災。邑過三百,非為竄也,竄而據強,災未免也。
象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六三,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注體夫柔弱,以順於上,不為九二,自下訟上。不見侵奪,保全其有,故得食其舊德而不失也。居爭訟之時,處兩剛之間,而皆近不相得,故曰貞厲。柔體不爭,繫應在上,眾莫能傾,故曰「終吉」。上壯爭勝,難可忤也。故或從王事,不敢成也。
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九四,不克訟,
注初辯明也。
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
注處上訟下,可以改變者也,故其咎不大。若能反從本理,變前之命,安貞不犯,不失其道,為仁由己,故吉從之。
象曰:復即命渝,安貞,不失也。
九五,訟元吉。
注處得尊位,為訟之主。用其中正,以斷枉直。中則不過,正則不邪,剛无所溺,公无所偏,故「訟,元吉」。
象曰:訟、元吉,以中正也。
上九,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注處訟之極,以剛居上,訟而得勝者也。以訟受錫,榮何可保?故終朝之間,褫帶者三也。
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周易正義(孔穎達)
訟:有孚,窒惕,中吉。
窒謂窒塞也。皆惕,然後可以獲中吉。
疏 正義曰:窒,塞也。惕,懼也。凡訟者,物有不和,情相乖爭而致其訟。凡訟之體,不可妄興,必有信實,被物止塞,而能惕懼,中道而止,乃得吉也。
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疏 正義曰:「終凶」者,訟不可長,若終竟訟事,雖復窒惕,亦有凶也。「利見大人」者,物既有訟,須大人決之,故「利見大人」也。「不利涉大川」者,以訟不可長,若以訟而往涉危難,必有禍患,故「不利涉大川」。
《彖》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訟有孚,窒惕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於淵也。
凡不和而訟,無施而可,涉難特甚焉。唯有信而見塞懼者,乃可以得吉也。猶復不可終,中乃吉也。不閉其源使訟不至,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,此亦凶矣。故雖復有信,而見塞懼猶,不可以為終也。故曰「訟有孚,窒惕中吉,終凶」也。無善聽者,雖有其實,何由得明?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「中吉」,必有善聽之主焉,其在二乎?以剛而來正夫群小,斷不失中,應斯任也。
疏 「《彖》曰訟上剛下險」至「入於淵也」。正義曰:此釋繇辭之義。「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」者,上剛即乾也,下險即坎也,猶人意懷險惡,性又剛健,所以訟也。此二句因卦之象以顯有訟之所由。案:上「需」,須也,以釋卦之名。此《訟卦》不釋「訟」名者,「訟」義可知,故不釋也。諸卦其名難者則釋之,其名易者則不釋之,他皆仿此。「訟有孚,窒惕中吉,剛來而得中」者,先疊出訟之繇辭,以「剛來而得中」者,釋所以訟得其「有孚,窒惕中吉」者,言中九二之剛,來向下體而處下卦之中,為訟之主,而聽斷獄訟,故訟者得其「有孚,窒惕中吉」也。「終凶,訟不可成」者,釋「終凶」之義,以爭訟之事,不可使成,故「終凶」也。「利見大人,尚中正」者,釋「利見大人」之義。所以於訟之時,利見此大人者,以時方鬥爭,貴尚居中得正之主而聽斷之。「不利涉大川,入於淵」者,釋「不利涉大川」之義。若以訟事往涉於川,即必墜於深淵而陷於難也。○注「凡不和而訟」至「應斯任也」。○正義曰:「無施而可」者,言若性好不和,又與人鬥訟,即無處施設而可也。言所往之處皆不可也。「涉難特甚焉」者,言好訟之人,習常施為,己且不可,若更以訟涉難,其不可特甚焉,故云「涉難特甚焉」。「中乃吉」者,謂此訟事以中途而止,乃得吉也。前注云「可以獲中吉」。謂獲中止之吉。「不閉其源,使訟不至」者,若能謙虛退讓,與物不競,即此是閉塞訟之根源,使訟不至也。今不能如此,是不閉塞訟源,使訟得至也。「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」者,謂雖每訴訟陳其道理,不有枉曲,而訟至終竟,此亦凶矣。
《象》曰:天與水違行,訟。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「聽訟,吾猶人也。必也使無訟乎?」無訟在於謀始,謀始在於作制。契之不明,訟之所以生也。物有其分,職不相濫,爭何由興?訟之所以起,契之過也。故有德司契而不責於人。
疏 「天與水違行訟」至「作事謀始」。○正義曰:天道西轉,水流東注,是天與水相違而行,相違而行,象人彼此兩相乖戾,故致訟也。不云「水與天違行」者,凡訟之所起,必剛健在先,以為訟始,故云「天與水違行」也。「君子以作事謀始」者,物既有訟,言君子當防此訟源。凡欲興作其事,先須謀慮其始。若初始分職分明,不相干涉,即終無所訟也。○注「聽訟」至「不責於人」。○正義曰:「訟之所以起,契之過」者,凡鬥訟之起,只由初時契要之過,謂作契要不分明。「有德司契」者,言上之有德司主契要,而能使分明以斷於下,亦不須責在下之人有爭訟也。「有德司契」之文,出《老子》經也。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處訟之始,訟不可終,故「不永所事」,然後乃吉。凡陽唱而陰和,陰非先唱者也。四召而應,見犯乃訟。處訟之始,不為訟先,雖不能不訟,而了訟必辯明矣。
疏 「初六」至「小有言終吉」。○正義曰:「不永所事」者,永,長也,不可長久為鬥訟之事,以「訟不可終」也。「小有言,終吉」者,言「終吉」者,言初六應於九四。然九四剛陽,先來非理犯己,初六陰柔,見犯乃訟,雖不能不訟,是不獲己而訟也,故「小有言」;以處訟之始,不為訟先,故「終吉」。○注「處訟之始」至「必辯明也」。○正義曰:「處訟之始」者,始入訟境,言訟事尚微,故云「處訟之始」也。「不為訟先」者,言己是陰柔,待唱乃和,故云「不為訟先也」。
《象》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
雖「小有言」,其辯明也。
疏 正義曰:「訟不可長」者,釋「不永所事」,以訟不可長,故不長此鬥爭之事。「其辯明」者,釋「小有言」,以訟必辯析分明。四雖初時犯己,己能辯訟,道理分明,故初時「小有言」也。
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其邑。人三百戶,無眚。
以剛處訟,不能下物,自下訟上,宜其不克。若能以懼歸竄其邑,乃可以免災。邑過三百,非為竄也。竄而據強,災未免也。
疏 「九二」至「三百戶無眚」。○正義曰:「不克訟」者,克,勝也;以剛處訟,不能下物,自下訟上,與五相敵,不勝其訟,言訟不得勝也。「歸而逋其邑」者,訟既不勝,怖懼還歸,逋竄其邑。若其邑強大,則大都偶國,非逋竄之道。「人三百戶,無眚」者,若其邑狹少,唯三百戶乃可也。「三百戶」者,鄭注《禮記》云:「小國下大夫之制。」又鄭注《周禮o小司徒》云:方十裏為成,九百夫之地,溝渠、城郭、道路三分去其一,餘六百夫。又以田有不易,有一易,有再易,定受田三百家。即此「三百戶」者,一成之地也。鄭注云:不易之田,歲種之;一易之田,休一歲乃種;再易之地,休二歲乃種。言至薄也。苟自藏隱,不敢與五相敵,則無眚災。○注「以剛處訟」至「災未免也」。○正義曰:「若能以懼歸竄其邑,乃可免災」者,如此注意,則經稱「其邑」二字連上為句,「人三百戶」合下為句。
《象》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
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疏 正義曰:「歸逋竄」者,釋歸而逋邑,以訟之不勝,故退歸逋竄也。「患至掇」者,掇猶拾掇也。自下訟上,悖逆之道,故禍患來至,若手自拾掇其物,言患必來也。故王肅云:「若手拾掇物然。」
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無成。
體夫柔弱以順於上,不為九二自下訟上,不見侵奪,保全其有,故得食其舊德而不失也。居爭訟之時,處兩剛之閒,而皆近不相得,故曰「貞厲」。柔體不爭,系應在上,眾莫能傾,故曰「終吉」。上壯爭勝,難可忤也,故或從王事,不敢成也。
疏 「六三,食舊德」至「王事無成」。正義曰:「食舊德」者,六三以陰柔順從上九,不為上九侵奪,故保全己之所有,故食其舊日之德祿位。「貞厲」者,貞,正也;厲,危也。居爭訟之時,處兩剛之閒,故須貞正自危厲,故曰「貞厲」。然六三柔體不爭,系應在上,眾莫能傾,故「終吉」也。「或從王事無成」者,三應於上,上則壯而又勝,故六三或從上九之王事,不敢觸忤,無敢先成,故云「無成」。
《象》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疏 正義曰:「從上吉」者,釋所以食舊德以順從上九,故得其吉食舊德也。
九四:不克訟。初辯明也。
疏 正義曰:九四既非理陵犯於初,初能分辯道理,故九四訟不勝也。
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
處上訟下,可以改變者也,故其咎不大。若能反從本理,變前之命,安貞不犯,不失其道,「為仁猶已」,故吉從之。
疏 「復即命渝安貞吉」。○正義曰:「復即命渝」者,復,反也;即,就也。九四訟既不勝,若能反就本理,變前與初爭訟之命,能自渝變休息,不與初訟,故云「復即命渝」。「安貞吉」者,既能反從本理,渝變往前爭訟之命,即得安居貞吉。○注「處上訟下」至「故吉從之」。○正義曰:「若能反從本理」者,釋「復即」之義。復,反也;即,從也。本理謂原本不與初訟之理。當反從此原本不爭之理,故云「反從本理」。「變前之命」者,解「命渝」也。渝,變也。但倒經「渝」字在「命」上,故云「變前之命」。「前命」者,謂往前共初相訟之命也,今乃變之也。「安貞不犯」者,謂四安居貞正,不復犯初,故云「安貞不犯」。「為仁由己,故吉從之」者,「為仁由己」,《論語》文。初不犯己,己莫陵於初,是為仁義之道,自由於己,故云「為仁由己」。
《象》曰:復即命渝,安貞不失也。
疏 正義曰:「安貞不失」者,釋「復即命渝」之義,以其反理變命,故得安貞之吉,不失其道。
九五:訟元吉。
處得尊位,為訟之主,用其中正以斷枉直,中則不過,正則不邪,剛無所溺,公無所偏,故訟「元吉」。
疏 「九五訟元吉」。○正義曰:處得尊位,中而且正,以斷獄訟,故得「元吉」也。○注「處得尊位」至「故訟元吉」。○正義曰:「處得尊位為訟之主」者,居九五之位,當爭訟之時,是主斷獄訟者也。然此卦之內,斷獄訟之人,凡有二主。案上注云「善聽之主,其在二乎」?是二為主也。此注又云「為訟之主,用其中正以斷枉直」,是五又為主也。一卦兩主者,凡諸卦之內,如此者多矣。五是其卦尊位之主,餘爻是其卦為義之主,猶若復卦初九是復卦之主,「復」義在於初九也。六五亦居復之尊位,為復卦尊位之主,如此之例,非一卦也。所以然者,五居尊位,猶若天子總統萬機,與萬物為主,故諸卦皆五居尊位。諸爻則偏主一事,猶若六卿春官主禮,秋官主刑之類偏主一事,則其餘諸爻各主一事也。即六卿總歸於天子,諸卦之爻,皆以九五為尊位也。若卦由五位,五又居尊,正為一主也,若比之九五之類是也。今此訟卦二既為主,五又為主,皆有斷獄之德,其五與二爻,其義同然也,故俱以為主也。案:上《彖》辭「剛來而得中」,今九五《象》辭云「訟元吉,以中正」也,知《彖》辭「剛來得中」,非據九五也。輔嗣必以為九二者,凡上下二象在於下象者,則稱「來」。故《賁卦》云「柔來而文剛」,是離下艮上而稱「柔來」。今此云「剛來而得中」,故知九二也。且凡云「來」者,皆據異類而來。九二在二陰之中故稱「來」;九五在外卦,又三爻俱陽,不得稱「來」。若於爻辭之中,亦有從下卦向上卦稱「來」也。故需上六「有不速之客三人來」,謂下卦三陽來。然需上六陰爻,陽來詣之,亦是往非類而稱「來」也。「以斷枉直」者,枉,曲也。凡二人來訟,必一曲一直,此九五聽訟能斷定曲直者,故云「以斷枉直」。
《象》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疏 正義曰:「以中正也」者,釋「元吉」之義。所以訟得大吉者,以九五處中而得正位,中則不有過差,正則不有邪曲,中正為德,故「元吉」。
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處訟之極,以剛居上,訟而得勝者也。以訟受錫,榮何可保?故終朝之閒,褫帶者三也。
疏 正義曰:「或錫之鞶帶」者,上九以剛居上,是訟而得勝者也。若以謙讓蒙錫,則可長保有。若因訟而得勝,雖或錫與鞶帶,不可長久,終一朝之閒三被褫脫,故云「終朝三褫之」。
《象》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疏 正義曰:「釋終朝三褫」之義。以其因訟得勝,受此錫服,非德而受,亦不足可敬,故終朝之間,三被褫脫也。凡言「或」者,或之言「有」也。言或有如此,故言「或」。則上云「或從王事無成」,及《坤》之六三「或從王事無成」之類是也。鞶帶謂大帶也。故杜元凱桓二年《傳》「鞶厲旒纓」注云:「盤,大帶也。」此訟一卦及爻辭並以人事明之,唯「不利涉大川」,假外物之象以喻人事。
周易集解(李鼎祚)
鄭玄曰:訟,猶爭也,言飲食之會恒多爭也。
(坎下乾上) 訟
有孚,
干寶曰:訟,離之遊魂也。離爲戈兵,此天氣將刑殺,聖人將用師之卦也。訟,不親也。兆民未識天命不同之意。
荀爽曰:陽來居二,而孚于初,故曰「訟有孚」矣。
窒惕,中吉,
虞翻曰:遁三之二也。孚謂二。窒,塞止也。惕,懼二也。二失位,故不言貞。遁將成否,則子弑父,臣弑君。三來之二,得中;弑不得行,故「中吉」也。
終凶。
虞翻曰:二失位,終止不變,則入於淵,故「終凶」也。
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侯果曰:大人,謂五也。斷決必中,故「利見」也。訟是陰事,以險涉險,故「不利涉大川」。
《彖》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
盧氏曰:險而健者,恒好爭訟也。
訟,有孚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
蜀才曰:此本遁卦。
案:二進居三,三降居二,是剛來而得中也。
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
王肅曰:以訟成功者,終必凶也。
王弼曰:凡不和而訟,无施而可,涉難特甚焉。唯有信而見塞懼者,乃可以得吉也。猶復不可以終,中乃吉也。不閉其源,使訟不至,雖每不枉,而訟至終竟,此亦凶矣。故雖復有信,而見塞懼,猶不可以爲終,故曰「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」也。无善聽者,雖有其實,何由得明。而令有信塞懼者,得其中吉,必有善聽之主焉。其在二乎?以剛而來,正夫群小,斷不失中,應其任矣。
案:夫爲訟,善聽之主者,其在五焉。何以明之?案爻辭:九五:訟,元吉。王氏注雲:處得尊位,爲訟之主,用其中正,以斷枉直。即《彖》雲:利見大人,尚中正,是其義也。九二《象》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九二居訟之時,自救不暇。訟既不克,懷懼逃歸,僅得免其終凶禍,豈能爲善聽之主哉!年代綿流,師資道喪,恐傳寫字誤,以五爲二,後賢當審詳之也。
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
荀爽曰:二與四訟,利見於五。五以中正之道,解其訟也。
不利涉大川,入於淵也。
荀爽曰:陽來居二,坎在下,爲淵。
《象》曰:天與水違行,訟。
荀爽曰:天自西轉,水自東流,上下違行,成訟之象也。
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虞翻曰:君子謂乾。三來變坤,爲作事。坎爲謀。乾知大始。故「以作事謀始」。
干寶曰:省民之情,以製作也。武王故先觀兵孟津,蓋以蔔天下之心,故曰「作事謀始」也。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虞翻曰:永,長也。坤爲事,初失位,而爲訟始,故「不永所事」也。小有言,謂初四易位成震,言三食舊德,震象半見,故「小有言」。初變得正,故「終吉」也。
《象》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盧氏曰:初欲應四,而二據之。蹔爭,事不至永。雖有小訟,訟必辯明,故「終吉」。
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。
虞翻曰:謂與四訟,坎爲隱伏,故「逋」乾位剛在上,坎濡失正,故「不克」也。
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虞翻曰:眚,災也,坎爲眚,謂二變應五。乾爲百,坤爲戶;三爻,故三百戶。坎化爲坤,故「无眚」。
《象》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
荀爽曰:三不克訟,故逋而歸。坤稱邑。二者,邑中之陽人。逋,逃也,謂逃失邑中之陽人。
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荀爽曰:下與上爭,即取患害,如拾掇小物而不失也。坤有三爻,故雲「三百戶,无眚」。二者,下體之君。君不爭,則百姓无害也。
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
虞翻曰:乾爲舊德。食謂初。四二已變之正。三動得位,體噬嗑食。四變食乾,故「食舊德」。三變在坎,正危貞厲,得位二,故「終吉」也。
或從王事,无成。
虞翻曰:乾爲王。二變否時,坤爲事,故「或從王事」。道无成而代有終,故曰「无成」。坤三同義也。
《象》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侯果曰:雖失其位,專心應上,故能保全舊恩,食舊德者也。處兩剛之間,而皆近不相得。乘二負四,正之危也。剛不能侵,故「終吉」也。
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
虞翻曰:失位,故「不克訟」。渝變也。不克訟,故重定。變而成巽,巽爲命令,故「復即命渝」。動而得位,故「安貞吉」。謂二已變坤安也。
《象》曰:復即命渝,安貞吉,不失也。
侯果曰:初既辯明,四訟妄也。訟既不克,當反就前理。變其詔命,則安靜貞吉而不失初也。
九五:訟,元吉。《象》曰:訟,元吉,以中正也。
王肅曰:以中正之德,齊乖爭之俗,元吉也。
王弼曰:處得尊位,爲訟之主。用其中正,以斷枉直。中則不過,正則不邪,剛則无所溺,公則无所偏。故「訟,元吉」。
上九:或錫之鞶帶,
虞翻曰:錫謂王之錫命。鞶帶,大帶。男子鞶革。初四已易位,三二之正,巽爲腰帶,故「鞶帶」。
終朝三拕之。
虞翻曰:位終乾上。二變時,坤爲終。離爲日,乾爲甲。日出甲上。故稱「朝」。應在三,三變時,艮爲手,故「終朝三拕之」。使變應已,則去其鞶帶。體坎乘陽,故象曰「不足敬也」。
侯果曰:褫(拕),解也。乾爲衣、爲言,故以訟受服。
荀爽曰:二四爭三,三本下體,取之有緣。或者,疑之辭也。以三錫二,於義疑矣。爭競爭之世,分理未明,故或以錫二。終朝者,君道明。三者,陽成功也。君明道盛,則奪二與四,故曰「終朝三拕之」也。鞶帶,宗廟之服。三應於上,上爲宗廟。故曰「鞶帶」也。
翟玄曰:上以六三錫下二陽,群剛交爭,得不以讓,故終一朝之間,各一奪之,爲三拕。
《象》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虞翻曰:服謂鞶帶。終朝見褫(拕),乾象毀壞。故「不足敬」。
《九家易》曰:初、二、三、四皆不正,以不正相訟,而得其服,故「不足敬」也。
易程傳(程頤)
訟,《序卦》:飲食必有訟,故受之以訟。人之所需者,飲食。既有所須,爭訟所由起也。訟,所以次需也。為卦乾上坎下,以二象言之:天陽上行,水性就下,其行相違,所以成訟也。以二體言之:上剛下險,剛險相接,能无訟乎?又人内險阻而外剛强,所以訟也。
訟:有孚窒,惕中吉。終凶。
訟之道必有其孚實,中无其實,乃是誣妄,凶之道也。卦之中實,為有孚之象。訟者,與人爭辯而待決於人,雖有孚,亦須窒塞未通。不窒則已明,无訟矣。事既未辯,吉凶未可必也,故有畏惕中吉,得中則吉也。終凶,終極其事,則凶也。
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訟者,求辯其曲直也,故利見於大人。大人則能以其剛明中正,決所訟也。訟非和平之事,當擇安地而處,不可陷於危險,故不利涉大川也。
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訟。
訟之為卦,上剛下險,險而又健也,又為險健相接,内險外健,皆所以為訟也。若健而不險,不生訟也;險而不健,不能訟也;險而又健,是以訟也。
訟有孚窒,惕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
訟之道,固如是,又據卦才而言,九二以剛自外來而成訟,則二乃訟之主也。以剛處中,中實之象,故為有孚。處訟之時,雖有孚信,亦必艱阻窒塞而有惕懼。不窒,則不成訟矣。又居險陷之中,亦為窒塞惕懼之義。二以陽剛自外來而得中,為以剛來,訟而不過之義,是以吉也。卦有更取成卦之由為義者,此是也。卦義不取成卦之由,則更不言所變之爻也。據卦辭,二乃善也,而爻中不見其善。蓋卦辭取其有孚得中而言,乃善也,爻則以自下訟上為義,所取不同也。
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
訟非善事,不得已也,安可終極其事?極意於其事,則凶矣。故曰:不可成也,成謂窮盡其事也。
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
訟者,求辯其是非也,辯之當乃中正也。故利見大人,以所尚者,中正也。聽者非其人,則或不得其中正也,中正大人,九五是也。
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與人訟者,必處其身於安平之地。若蹈危險,則陷其身矣,乃入于深淵也。卦中有中正險陷之象。
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,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天上水下,相違而行,二體違戾,訟之由也。若上下相順,訟何由興?君子觀象知人情有爭訟之道,故凡所作事,必謀其始。絶訟端於事之始,則訟无由生矣。謀始之義廣矣,若慎交結、明契劵之類是也。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六以柔弱居下,不能終極其訟者也。故於訟之初,因六之才為之戒,曰:若不長永其事,則雖小有言,終得吉也。蓋訟,非可長之事,以陰柔之才而訟於下,難以吉矣。以上有應援而能不永其事,故雖小有言,終得吉也。有言,災之小者也,不永其事,而不至於凶,乃訟之吉也。
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
六以柔弱而訟於下,其義固不可長永也。永其訟,則不勝而禍難及矣。又於訟之初,即戒訟非可長之事也。
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柔弱居下,才不能訟,雖不永所事,既訟矣,必有小災,故小有言也。既不永其事,又上有剛陽之正應,辯理之明,故終得其吉也。不然其能免乎?在訟之義,同位而相應相與者也,故初於四為獲其辯明,同位而不相得,相訟者也,故二與五為對敵也。
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户,无眚。
二五相應之地,而兩剛不相與,相訟者也。九二自外來,以剛處險,為訟之主,乃與五為敵。五以中正處君位,其可敵乎?是為訟而義不克也。若能知其義之不可,退歸而逋避,以寡約自處,則得无過眚也。必逋者,避為敵之地也。三百戸,邑之至小者,若處强大,是猶競也,能无眚乎?眚過也,處不當也,與知惡而為有分也。
象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
義既不敵,故不能訟,而逋竄避去其所也。
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自下而訟其上,義乖勢屈,禍患之至,猶拾掇而取之,言易得也。
六三:食舊徳,貞,厲終吉,
三雖居剛而應上,然質本陰柔處險,而介二剛之間,危懼非為訟者也。禄者稱徳而受食,舊徳謂處其素分。貞謂堅固自守,厲終吉,謂雖處危地,能知危懼,則終必獲吉也。守素分而无求則不訟矣。處危謂在險而成*乗皆剛,與居訟之時也。
成乘皆剛:應作「承乘皆剛」,意謂六三上下皆陽剛,柔在剛下為承剛(六三承九四),在剛之上為乘剛(六三乘初九)。
或從王事,无成。
柔,從剛者也;下,從上者也。三不為訟而從上九所為,故曰「或從王事,无成」,謂從上而成不在己也。訟者剛健之事,故初則不永,三則從上,皆非能訟者也。二爻皆以陰柔不終而得吉,四亦以不克而渝得吉,訟以能止為善也。
象曰:食舊徳,從上吉也。
守其素分,雖從上之所為,非由己也。故无成而終得其吉也。
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
四以陽剛而居健體,不得中正,本為訟者也。承五履三而應初。五,君也,義不克訟,三居下而柔,不與之訟,初正應而順從,非與訟者也。四雖剛健欲訟,无與對敵,其訟无由而興,故不克訟也。又居柔以應柔,亦為能止之義,既義不克訟,若能克其剛忿欲訟之心,復即就於命。革其心,平其氣,變而為安貞,則吉矣。命謂正理,失正理為方命,故以即命為復也。方不順也,《書》云「方命圮族」,孟子云「方命虐民」。夫剛健而不中正則躁動,故不安處。非中正,故不貞,不安貞所以好訟也。若義不克訟而不訟,反就正理,變其不安貞為安貞,則吉矣。
象曰:復即命渝,安貞,不失也。
能如是則為无失矣,所以吉也。
九五:訟元吉。
以中正居尊位,治訟者也。治訟得其中正,所以元吉也。元吉,大吉而盡善也。吉大而不盡善者有矣。
象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中正之道,何施而不元吉?
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九以陽居上,剛健之極,又處訟之終,極其訟者也。人之肆其剛强,窮極於訟,取禍喪身,固其理也。設或使之善訟能勝,窮極不已,至於受服命之賞,是亦與人仇爭所獲,其能安保之乎?故終一朝而三見褫奪也。
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窮極訟事,設使受服命之寵,亦且不足敬,而可賤惡,况又禍患隨至乎。
誠齋易傳(楊萬里)
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物有作之而止,止之而作者,民之遜與爭是也。訟者,爭之尤也,故聖人止之不一而足。誠心而无詐者,必不訟;窒隙而无仇者,必不訟;惕厲而懼刑戮者,必不訟;中和而不狠愎者,必不訟。如是則吉也,非訟之吉也。不然,訟至于終,極而不反,其凶必矣。利見大人,見九五以決訟也。不利涉大川,犯大難而興訟也。訟之吉者四,凶者一,利不利者亦各一。曰吉,曰利,非勸訟也,皆止訟也。
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訟,有孚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於淵也。
訟常解于相平,而合于不相下。險者狡而工于爭,健者強而力于爭,二人相遭,其肯相下而不訟乎?以坎之險,遇乾之健,訟之所自起也。剛來得中者,九二自外而來,興訟之主也。中正者九五,聽訟之主也。大川,坎也。
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,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天道上行,水性下注,天左而西,水右而東,相違而行,此訟之象也。止訟在初,聽訟亦在初。故仲尼聽父子之訟,不咎其訟者,而咎上教之不行。此民之訟也。又有大者焉,甘陵南北部之禍,始於其徒之相非,此士之訟也。又有大者焉,牛李朋黨之禍,始於其進之相傾,此臣之訟也。又有大者焉,吳越世讐之禍,始於一矢之加遺,此國之訟也。又有大者焉,漢武匈奴之禍,始于平城之宿憤,此天下之訟也。不謀其始,訟之禍何如哉?曷謂始?曰心。故君子必自訟,自訟者,訟心也。訟心者祥,訟人者殃。
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初六、九四,訟之敵也。然六之才弱而位下,才弱者有慙忿而无遂心,故雖訟而不永。位下者敢於微愬而不敢于大詬*,故雖有言而小,不永則易收。小言則易釋,所以終吉。然六之陰靜,非首訟者也。九四以強躁而挑之,初六不得巳而應之。兩訟有強弱,弱者多勝強,兩辭有隱感,感者多不勝應。故初與四辯,而初得其明也,豈初之能必明哉?非聽之者明,則強者以後罷勝,感者以先入勝矣。要之,不永所事,初六不可不深戒也。虞芮之訟,一入周境,自媿而解,不永所事之效也。
大全引此,詬作訟。
九二,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象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九二興訟之主,然初與九四為敵,非與九二訟者也。六三從上而不訟,亦非與九二訟者也。九五君也,九二臣也,臣无訟君之理,亦非九二所敢訟者也。所與訟者,其唯九四、上九乎!然九四近君而剛,上九居上而亦剛,九二乃恃其剛以訟,二剛以寡訟眾,以下訟上,其訟不勝,宜也。然能憣然而改,退然而歸來其邑而逋焉,庶幾无刑戮之眚也。不然,掇禍无敵矣。子玉剛而无禮,陽處父剛而犯怨,所以不免與。二柔也,故能逋。
六三,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訟之六爻,唯五聽訟,唯三不訟,餘背訟者也。三介乎二剛之間,能正固而不動,能危懼而不爭,從上而不居其成,故能保其祿位而終吉也。食舊德,保其祿位也,從王事,從上九也。鄭駟良之爭,子產兩无所從;齊欒陳之難,晏嬰兩无所助,所以安也。
九四,不克訟,復即命,渝安貞,吉。
象曰:復即命,渝安貞,不失也。
九四之訟初六,以上訟下,挾貴而訟,以強訟弱,挾力而訟。初非四之敵也,然舉二者之訟,質之九五剛明中正之君,何貴之私,何力之撓哉?故初六之辨遂明,而九四之訟不勝,訟不勝而吉,何也?能自反其身,而就于義命;能自改其過,而安於貞,固猶可以吉也。非吉之大也,僅不失於吉而巳。渝者,變而改也。不然,如竇嬰之助灌夫,趙廣漢之脅魏相,公孫賀之捕朱安世,欲以免人,乃不免其身,欲以免罪,乃所以獲罪。
九五,訟,元吉。
象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以中正之君,聽天下之訟。中而不過,則上无淵魚之察;正而无私,則下无梗陽之賂。直者伸,枉者媿,尚何訟之有?畫衣冠而不犯,虛囹圄而不式,可也。此天下之大吉也,元大也。
上九,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上九,訟而終凶者也。儻或訟而勝,勝而受賞,猶不足敬,而況眾皆褫而奪之乎?而況未必勝且未必賞乎?或之者,未必之辭也。故楊惲告霍氏,息夫躬告東平,初以此而侯,卒以此而誅。事也好還,天道固然。
周易集說(俞琰)
欽定四庫全書
周易集說卷二
宋 俞琰撰
上經二
訟,有孚窒惕,中吉終凶,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訟,爭辯也。上乾剛,下坎險,又為內險外健,皆訟之道也。九二為成卦之主爻,有孚窒惕、中吉終凶皆指九二。有孚窒惕,謂九二雖與九五同德相孚,然為二陰所陷而曲直未判,則此心未免窒塞而不通,惕懼而不自安也。中吉,謂剛而得中,所以吉也。終凶,謂訟不可成要,其終則雖勝亦凶。大人,指九五。利見,謂占者訟而有理,則宜見之也。坎水之險在下乾以剛乘險,以實屢陷,故其象占又為不利涉大川。
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初六,以陰柔處訟之初,才弱位卑而為訟不成,故不言訟,而曰「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」。夫《彖辭》言終凶,《爻辭》乃言終吉,何也?曰:彖為訟者言,爻為不訟者言也。
九二,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九二以剛居柔,故不克訟。逋,逃也,與五不相應,遂歸而逋。既逋,則近已者皆无連坐之患,故曰: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六三,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六三柔而不訟,故不言訟。食猶食邑之食,言所享也。訟六三之貞,即坤六三之貞,故稱舊德。其位雖處九二剛陽之上而危厲,然以貞道自守而不訟,亦終吉也。故曰「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」。王指五,「或從事王事,无成」與坤之六三同,是亦舊德也。彼言「或從王事,无成」,又言「有終」,此但言「或從王事,无成」而不言「有終」,何也?曰:彼順而此險也,險非善後之道也。
九四,不克訟,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
九四以剛居柔,故亦不克訟。即,就也。渝,變也。《鄭國風羔裘詩》云:「舍命不渝」,《大雅板詩》云:「敬天之渝」,皆訓「變」。訟非善事,四也捨其不善,以復其善,遂聽命於五,而渝變前日之所為。安,守今日之正理,故吉。
九五,訟,元吉。
九五以剛明之德居尊,而又中正,《彖辭》所謂大人是也。訟之有理者,見之必獲伸矣。元吉,乃吉之盡善者也。蓋其始焉本吉,若非九四轉凶為吉也。
上九,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鞶帶,大帶也。所以束身而用其恭也。上九,終極其訟,儌幸取勝,故或有鞶帶之錫。錫之所以愧之也,鞶帶指三,錫之者五也,三與上相應,蓋與之從事於王所者也。三不有其成,上乃得受此錫。褫,解也,終朝三褫之,愧可知矣。三,去聲。
易經來註圖解(來知德)
坎下乾上
訟者,爭辨也,其卦坎下乾上,以二象論天運乎上,水流乎下,其行相違,所以成訟,以卦德論,上以剛陵乎下,下以險伺乎上,以一人言,內險而外健,以二人言,已險而彼健,險與健相持,皆欲求勝,此必訟之道也。《序卦》;「飲食者,人之大欲存焉,既有所需,必有所爭。」訟所由起也,所以次需。
訟,有孚,窒,惕,中吉,終凶,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有孚者,心誠實而不詐偽也,窒者,窒塞而能含忍也,惕者,戒懼而畏刑罰也,中者,中和而不狠愎也,人能此四者,必不與人爭訟,所以吉,若可已不已,必求其勝,而終其訟,則凶,利見大人者,見九五以決其訟也,不利涉大川者,不論事之淺深,冒險入淵,以興訟也,九二中實,有孚之象,一陽沉溺于二陰之間,窒之象,坎為加憂惕之象,陽剛來居二,中之象,上九過剛,終之象,九五中正,以居尊位,大人之象,中爻巽木,下坎水,本可涉大川,但三剛在上,陽實陰虛,舟重遇巽風,危矣,舟危豈不入淵,故彖辭曰,入淵不利涉之象也。與棟撓同,文王卦辭,其精妙至絕。
彖曰,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,訟有孚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以卦德卦綜卦體卦象釋卦名卦辭,險健詳見前卦,下若健而不險,必不生訟,險而不健,必不能訟,所以名訟,剛來得中者,需訟相綜,需上卦之坎,來居訟之下卦,九二得中也,前儒不知序卦雜卦,所以依虞翻以為卦變,剛來居柔地得中,故能有孚,能窒,能惕,能中,終者,極而至于成也,訟已非美事,若訟之不已,至于其極,其凶可知矣,尚者,好尚之尚,主也,言九五所主,在中正也,惟中正所以能辨人是非,入淵者,舟重遇風,其舟危矣,故入淵與冒險,與訟必陷其身者,一而已矣。
《象》曰,天與水違行,訟,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天上蟠,水下潤;天西轉,水東注,故其行相違。謀之于始,則訟端絕矣。作事謀始,工夫不在訟之時,而在于未訟之時也。與其病後能服藥,不若病前能自調之意。天下之事,莫不皆然。故曰:曹劉共飯,地分于匕筯之間。蘇史滅宗,忿起于談笑之頃。蘇逢吉史弘文俱為令,見五代史。
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終吉。
不永所事者,不能永終其訟之事也,小有言者,但小有言語之辯白而已,變兌為口舌,言之象也,應爻乾為言,亦言之象也,因居初,故曰小,終吉者,得辨明也。
初六才柔位下,不能永終其訟之事,雖在我不免小有言語之辯,然溫柔和平,自能釋人之忿怨,所以得辯明,故其象如此,而占者終得吉也。
《象》曰,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訟不可長,以理言也,言雖是初六陰柔之故,然其理亦如此,長永二字相同,雖不免小有言語之辯,然終因此言辯明。
九二,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克,勝也,自下訟上,不克而還,故曰歸,逋逃避也,坎為隱伏,逋之象也,邑人,詳見謙卦,中爻為離,坎錯離,離居三,三百之象也,二變,下卦為坤,坤則闔戶之象也,三百言其邑之小也,言以下訟上,歸而逋竄是矣,然使所逋竄之邑為大邑,則猶有據邑之意,跡尚可疑,必如此小邑藏避,不敢與五為敵,方可免眚,需訟相綜,訟之九二,即需之九五,曰剛來而得中,曰歸而逋,皆因自上而下,故曰來曰歸,其字皆有所本,如此玄妙,豈粗心者所能解,坎為眚,變坤則无眚矣。
九二陽剛為險之主,本欲訟者也,然以剛居柔之中,既知其理之不當訟,而上應九五之尊,又知其勢不可訟,故自處卑小,以免災患,其象如此,占者如是則无眚矣。
《象》曰,不克訟,歸逋竄也,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歸逋竄者,不與之訟也,掇者,拾取也,自下訟上,義乖勢屈,禍患猶拾而自取,此言不克訟之故。
六三,食舊德,貞厲,終吉,或從王事,无成。
德乃惡德,往日之事也,故以舊字言之,凡人與人爭訟,必舊日有懷恨不平之事,有此懷恨其人之惡德,藏畜于胸中,必欲報復,所以訟也,食者,吞聲不言之意,中爻巽綜兌口,食之象也,王事者,王家敵國忿爭之事,如宋之與虜是也,變巽不果,或之象也,中爻離日,王之象也,應爻乾君,亦王之象也,无成者,不能成功也,下民之爭訟,主于怯,王家之爭訟,主于才,以此食舊德之柔,處下民之剛強私敵則可,若以此處王家之剛強敵國,是即宋之于虜,柔弱極矣,南朝无人,稽首稱臣,安得有成。
六三,上有剛強之應敵,陰柔自卑,故有食人舊德,不與爭辯之象,然應與剛猛,常受侵陵,雖正亦不免危厲矣,但六三含忍不報,從其上九,與之相好,所以終不為己害而吉也,如此之人,柔順有餘,而剛果不足,安能成王事哉,故占者乃下民之應敵則吉,或王事之應敵,則无成而凶。
《象》曰,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從上者,從上九也,上九剛猛,六三,食其舊日剛猛侵陵之惡德,相從乎彼,與之相好,則吉矣。
九四不克訟,復即命,渝,安貞吉。
即,就也,命者天命之正理也,不曰理而曰命者,有此象也,中爻巽,四變亦為巽,命之象也,渝變也,四變,中爻為震,動之象也,故隨卦,初爻曰,渝安貞者,安處于正也,復即于命者,外而去其忿爭之事也,變而安貞者,內而變其忿爭之心也,心變則事正矣,吉者雖不能作事于謀始之先,亦能改圈于有訟之後也。
九二九四皆不克訟,既不克矣,何以訟哉,蓋二之訟者,險之使然也,其不克者勢也,知勢之不可敵,故歸而逋逃,曰歸者,識時勢也,四之訟者,剛之使然也,其不克者理也,知理之不可違,故復即于命,曰復者,明理義也,九四之復,即九二之歸,皆以剛居柔,故能如此,人能明理義,識時勢,處天下之事无難矣,學者宜細玩之。
九四,剛而不中,故有訟之象,以其居柔,故又有復即命渝安貞之象,占者如是則吉也。
《象》曰,復即命,渝安貞,不失也。
始而欲訟,不免有失,今既復渝,則改圈而不失矣。
九五,訟,元吉。
九五為訟之主,陽剛中正,以居尊位,聽訟而得其平者也,凡訟占者遇之則利,見大人訟得其理,而元吉矣。
《象》曰,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中則聽不偏,正則斷合理,所以利見大人而元吉。
上九,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(鞶音盤。褫,池尔切。)
或者,未必然之辭,鞶帶,大帶,命服之飾,又紳也,男鞶革,女鞶絲,乾為衣,又為圜,帶之象也,乾君在上,變為兌口,中爻為巽命令,錫服之象也,故九四曰復即命,中爻離日,朝日之象也,離日居下卦,終之象也,又居三,三之象也,褫奪也,坎為盜,褫奪之象也,命服以錫有德,豈有賞訟之理,乃設詞以極言訟不可終之意。
上九有剛猛之才,處訟之終,窮極于訟者也,故聖人言人肆其剛強,窮極于訟,取禍喪身,乃其理也,設若能勝至于受命服之賞,是亦仇爭所得,豈能長保,故終一朝而三見褫奪也,即象而占之,凶可知矣。
《象》曰,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縱受亦不足敬,況褫奪隨至,其不可終訟也明矣。
周易闡真(劉一明)
訟:有孚、窒、惕、中吉,終兇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九二,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六三,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九四,不克訟,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
九五,訟,元吉。
上九,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訟者,爭辯是非之義。卦德內坎險,外乾健,因險恃強,因強致險。二者俱有乖和之義,故謂訟。此陷真爭勝之卦,承上蒙卦而來。蒙者有險而能止,所以退其後天氣質之陰也。
人受後天陰陽五行之氣而成身。受陰氣之多者,性陰險;受陽氣之多者,性暴躁。陰陽之氣雜亂者,陰險暴躁兼有之。此氣質則然,惟大聖人能化其氣質,其次中下之人,爲氣質所拘,偶有觸犯,陰毒發而躁性起,爭勝好強,詭計百出,損人利己,鬥口鬥智,辨是論非等等乖和失中之事,皆名曰訟。
修道者,須要知得氣質之性,爲害最大,依世法而修道法,先將陰險暴躁之氣一筆勾消,健於內而不健於外,境有險而心絕無險,可以漸化氣質,不在是非場中鬧矣。然身未離塵世,猶有患難相侵,我雖不陰險,而人以陰險來傷,我雖不暴躁,而人以暴躁來欺。此無故陷害,自信處心無愧,其中受屈,窒塞不通,事在不得不辯明者。但欲辯之於外,不若自訟於內,故曰訟有孚窒,惕中吉。能惕於中,邪念止而正念生,窒塞可通,陰險可化,勝心可無矣。否則不能惕中,因小忿而失大事,躁性外發,陰謀內生,未得於人,早傷其己,始不謹而終必凶。然亦有事惕於中,自訟不明,而必告訟於人,借人分辨是非邪正者。但分辨其是非邪正,惟利於見大人,若不見大人,則非所利。
蓋大人者,正己而正物者也。能規人之過,能勸人之善,能破人之疑,能開人之慧,見之最利。否則既不能惕中,而自化氣質,又不能見大人,而擴充識見,恃一己之陰險,爭勝好強,陷其真而從其假,訟非所訟,自招其禍,是以不利涉大川。惕中可以見大人,不惕中便是涉大川,惕中吉,不惕中凶。修道者,可不自訟於早乎?
初六,柔而自下,有訟之事,無訟之心,是以不永所事。然既在訟中,亦必辨明其事,雖小有言,終不成訟,究得以吉全之。此柔而不訟者也。
九二,所應相敵,不克訟而即不訟,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,以避其鋒,雖有災眚,不能及之。此剛而不訟者也。
六三,柔弱本不敢訟,是以食舊德也。食舊德而危厲自處,小心謹慎,不致訟而自無訟,終得以吉全之。然既在訟中,我不訟而人必訟,須當借高明者,分辨其是非,事明即止,是以或從王事無成,此柔能順則,不成其訟者也。
九四,以剛遇剛,必有爭端,而能以柔處之,不克訟而即不訟,化其氣質之性,複於天命之性,以不安貞,渝變爲安貞,不求吉而吉即隨之,此剛而自反,不果於訟者也。
九五,剛健中正,以德服人,能化一切陰險、好強之輩,皆歸於不訟,是以爲訟之元吉。此正己正人,能使無訟者也。
上九,爭勝好強,不知自反,到得訟終,外雖得勝,內實敗德,如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一錫而三奪,其所得於人者少,而其所自失者多,此有己無人,終敗其訟者也。然則不訟即吉,有訟即凶,不惕於始,必敗於終。訟之不可有也如是夫。
焦氏易林
本卦演為六十四 · 漢 焦延壽文巧俗弊,將反大質。僵死如麻,流血濡樐。皆知其母,不識其父。干戈乃止。
文王四乳,仁愛篤厚。子畜十男,夭折無有。
日入望東,不見子家。長女無夫,左手搔頭。
東上泰山,見堯自言。申理我冤,以解憂患。
奎軫溫湯,過角宿房。宣時布和,無所不通。
引船牽頭,雖拘無憂。王母善禱,禍不成災。
鳧得水沒,喜笑自啄。毛羽悅澤,利以攻玉。公出不復,柏氏容宿。
水流趍下,欲至東海。求我所有,買魴與鯉。
獐鹿逐牧,安飽其居。反還次舍,無乃疾故。
樹植藿豆,不得芸鋤。王事靡盬,秋無所收。
弱水之西,有西王母。生不知老,與天相保。
數窮廓落,困於歷室。卒登玉堂,與堯侑食。
子鉏執麟,春秋作元。陰聖將終,尼父悲心。
尹氏伯奇,父子生離。無罪被辜,長舌所為。
播木折枝,與母別離。九皐難扣,絕不相知。
弱雞無距,與鵲格鬪。翅折目盲,為鳩所傷。
甲乙丙丁,俱歸我庭。三丑六子,入門見母。
桑葉螟蠹,衣弊如絡。女工不成,絲布為玉。
開牢闢門,巡狩釋冤。夏臺羑里,湯文悅喜。
欽明之德,坐前玉食。必保嘉美,長受安福。
武夫司空,多口爭訟。金火當戶,民不安處。年肌無有。
紫閣九重,尊嚴在中。黃帝堯舜,履行至公。冠帶垂衣,天下康寧。
負牛上山,力劣行難。烈風雨雪,遮遏我前。中道復還,憂者日歡。
蹇兔缺唇,行難齒寒。口痛不言,為身生患。
合體比翼,嘉耦相得。與君同好,使我有福。
口啄卒卒,憂從中出。喪我寶貝,妻妾失位。
兩心不同,或從西東。明論終日,莫適相從。
啞啞笑言,與喜飲食。長樂行觴,千秋起舞。拜受大福。
初憂後喜,與福為市。八佾列陳,飲御諸友。
西徙無家,破其新車。王孫失利,不如止居。
鳳凰在左,麒麟處右。仁聖相遇,伊呂集聚。時無殃咎,福為我母。
區脫康居,慕仁入朝。湛露之歡,三爵畢恩。復歸舊廬。
疾貧望幸,使伯行販。關牢擇羊,多得大牂。
處高不傷,雖危不亡。握珠懷玉,還歸其鄉。
右手棄酒,左手牧牂。行逢禮御,餌得玉杯。
養虎牧狼,還自賊傷。大勇小捷,雖危不亡。
戴堯扶禹,松喬彭祖。西遇王母,道路夷易。無敢難者。
秋冬探巢,不得鵲鶵。御指北去,媿我少姬。
兩羝三牂,俱之伐鄉。留連多難,損其食糧。
南徙無廬,鳥破其巢。伐木思初,不利動搖。
爭訟不已,更相擊劍。張季弱口,被髮北走。
延頸望酒,不入我口。初喜後否,得利無有。
被髮傾走,寇逐我後。亡失刀兵,身全不傷。
麟鳳所遊,安樂無憂。君子撫民,世代千秋。
褰衣涉河,水深漬霸。賴幸舟子,濟脫無他。
憒憒不脫,憂從中出。喪我金罌,無妄失位。
絆跳不遠,心與言反。尼父望家,萏菡未華。
大壯肥㹀,惠我諸舅。內外和睦,不憂飢渴。
黃帝建元,文德在身。祿若陽春,封為魯君。
虎聚摩牙,以待豚豬。往必傷亡,宜利止居。
天地配享,六位光明。陰陽順序,以成和平。
猿墜高木,不踒手足。保我金玉,還歸其室。
營室紫宮,堅不可攻。明神建德,君受大福。
孤翁寡婦,獨宿悲苦。目張耳鳴,無與笑語。
低頭窺視,有所畏避。行者不利,酒酸魚敗。眾莫貪嗜。
載金販狗,利棄我走。藏匿淵底,悔折為咎。
行觸大忌,與司命啎。執囚束縛,拘制於吏。
執玉歡喜,佩之解攣。危詳及安,使我無患。
機杼紛擾,女功不成。長妹許嫁,衣無襦褲。聞禍不成,凶惡消去。
金人鐵鉅,火燒左右。雖懼不恐,獨得全處。
謝恩拜德,東歸吳國。舞蹈欣躍,歡樂受福。
青牛白咽,呼我俱田。歷山之下,可以多耕。歲樂時節,民人安寧。
白雉群雊,慕德朝貢。湛露之恩,使我得懽。
避患東西,反入禍門。糟糠不足,憂愁我心。
彖傳
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