剝卦(山地剝),《周易》第 23 卦,艮上坤下。五陰上逼一陽,山石日漸剝落。小人盛長時不宜有所作為,君子順勢而止;「碩果不食」,留下的正是復生的種子。
卦辭
剝,不利有攸往。
象傳
山附于地,剝。上以厚下安宅。
六爻
六爻 · 由初至上諸家註解
8 本註疏王弼周易注(王弼)
剝,不利有攸往。
彖曰: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
注坤順而艮止也,所以順而止之,不敢以剛止者,以觀其形象也。強亢激拂,觸忤以隕身,身既傾焉,功又不就,非君子之所尚也。
象曰:山附於地,剝;上以厚下,安宅。
注厚下者,牀不見剝也。安宅者,物不失處也。厚下安宅,治剝之道也。
初六,剝牀以足,蔑貞凶。
注牀者,人之所以安也。剝牀以足,猶云削牀之足也。蔑,猶削也。剝牀之足,滅下之道也。下道始滅,剛隕柔長,則正削而凶來也。
象曰:剝牀以足,以滅下也。
六二,剝牀以辨,蔑貞凶
注蔑,猶甚極之辭也。辨者,足之上也。剝道浸長,故剝其辨也。稍近於牀,牀轉欲滅。物之所處,長柔而削正,以斯為德,物所棄也。
象曰:剝牀以辨,未有與也。
六三,剝之无咎。
注與上為應,群陰剝陽,我獨協焉,雖處於剝,可以无咎。
象曰:剝之无咎,失上下也。
注三上下各有二陰,而三獨應於陽,則失上下也。
六四,剝牀以膚,凶。
注初,二剝牀,民所以安,未剝其身也。至四,剝道浸長,牀既剝盡,以及人身,小人遂盛;物將失身,豈唯削正?靡所不凶。
象曰:剝牀以膚,切近災也。
六五,貫魚以宮人寵,无不利。
注處剝之時,居得尊位,為剝之主者也。剝之為害,小人得寵,以消君子者也。若能施寵小人於宮人而已,不害於正,則所寵雖眾,終无尤也。貫魚,謂此眾陰也。駢頭相次,似貫魚也。
象曰:以宮人寵,終无尤也。
上九,碩果不食。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注處卦之終,獨全不落,故果至于碩,而不見食也。君子居之,則為民覆蔭;小人用之,則剝下所庇也。
象曰: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。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
周易正義(孔穎達)
剝:不利有攸往。
疏 正義曰:「剝」者,剝落也。今陰長變剛,剛陽剝落,故稱「剝」也。小人既長,故「不利有攸往」也。
《彖》曰: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「坤」順而「艮」止也。所以「順而止之」,不敢以剛止者,以觀其形象也。強亢激拂,觸忤以隕身,身既傾焉。功又不就,非君子之所尚也。
疏 「彖曰」至「天行也」。○正義曰:「剝,剝也」者,釋剝卦名為「剝」,不知何以稱「剝」,故釋云「剝」者解「剝」之義,是陰長解剝於陽也。「柔變剛」者,釋所以此卦名剝之意也。「不利有攸往,小人道長」者,此釋「不利有攸往」之義。小人道長,世既闇亂,何由可進?往則遇災,故「不利有攸往」也。「順而止之觀象」者,明在剝之時,世既無道,君子行之,不敢顯其剛直,但以柔順止約其上,唯望君上形象,量其顏色而止也。「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」者,解所以在剝之時,順而止之。觀其顏色形象者,須量時制變,隨物而動。君子通達物理,貴尚消息盈虛,道消之時,行消道也,道息之時,行息道也;在盈之時,行盈道也;在虛之時,行虛道也。若值消虛之時,存身避害,「危行言遜」也。若值盈息之時,極言正諫,建事立功也。「天行」謂逐時消息盈虛,乃天道之所行也。春夏始生之時,天氣盛大,秋冬嚴殺之時,天氣消滅,故云「天行」也。○注「坤順而艮止也」至「君子之所尚也」。○正義曰:「非君子之所尚」者,不逐時消息盈虛,於無道之時,剛亢激拂,觸忤以隕身;身既傾隕,功又不就,「非君子之所尚也」。
《象》曰:山附於地,剝。上以厚下安宅。
「厚下」者,無不見剝也。「安宅」者,物不失處也。「厚下安宅」,治「剝」之道也。
疏 正義曰:「山附於地剝」者,山本高峻,今附於地,即是剝落之象,故云「山附於地剝」也。「上以厚下安宅」者,剝之為義,從下而起,故在上之人,當須豐厚於下,安物之居,以防於剝也。
初六,剝床以足,蔑貞凶。
床者,人之所以安也。「剝床以足」,猶云剝床之足也。「蔑」猶削也。剝床之足,滅下之道也。下道始滅,剛隕柔長,則正削而凶來也。
疏 正義曰:「剝床以足」者,床者人之所以安處也。在剝之初,剝道從下而起,剝床之足,言床足已「剝」也。下道始滅也。「蔑貞凶」者,蔑,削也。貞,正也。下道既蔑,則以侵削其貞正,所以「凶」也。
《象》曰:剝床以足,以滅下也。
疏 正義曰:「釋剝床以足」之義。床在人下,足又在床下。今剝床之足,是盡滅於下也。
六二,剝床以辨,蔑貞凶。
「蔑」猶甚極之辭也。辨者,足之上也。剝道浸長,故「剝」其辨也。稍近於「床」,轉欲滅物之所處,長柔而削正。以斯為德,物所棄也。
疏 「六二」至「蔑貞凶」。○正義曰:「剝床以辨」者,辨,謂床身之下,無足之上,足與床身分辨之處也。今剝落侵上,乃至於「辨」,是漸近人身,故云「剝床以辨」也。「蔑貞凶」者,蔑,削也。削除中正之道,故「凶」也。初六「蔑貞」,但小削而已,六二「蔑貞」,是削之甚極,故更云「蔑貞凶」也。長此陰柔,削其正道,以此為德,則物之所棄。故《象》云「未有與」也。言無人與助之也。○注「蔑猶甚極」至「物所棄也」。○正義曰:「蔑猶甚極之辭」者,初既稱「蔑」,二又稱「蔑」,「蔑」上復「蔑」,此為蔑甚極,故云「蔑猶甚極之辭」也。「蔑」謂微蔑,物之見削,則微蔑也,故以「蔑」為「削」。「稍近於床轉欲蔑物之處」者,物之所處謂床也。今剝道既至於辨,在床體下畔之間,是將欲滅床,故云「轉欲滅物之所處」也。
《象》曰:剝床以辨,未有與也。
六三,剝之,無咎。
與上為應,群陰剝陽,我獨協焉,雖處於剝,可以「無咎」。
疏 正義曰:六三與上九為應,雖在剝陽之時,獨能與陽相應,雖失位處剝而「無咎」也。
《象》曰:剝之無咎,失上下也。
三上下各有二陰,而二獨應於陽,則「失上下」也。
疏 正義曰:釋所以無咎之義。上下群陰皆悉剝陽也,己獨能違失上下之情而往應之,所以「無咎」也。
六四,剝床以膚,凶。
初二剝床,民所以安,未剝其身也。至四剝道浸長,床既剝盡,以及人身,小人遂盛,物將失身,豈唯削正,靡所不凶。
疏 正義曰:四道浸長,剝床已盡,乃至人之膚體,物皆失身,所以凶也。
《象》曰:剝床以膚,切近災也。
疏 正義曰:「切近災」者,其災已至,故云「切近災」也。
六五:貫魚,以宮人寵,無不利。
處剝之時,居得尊位,為「剝」之主者也。「剝」之為害,小人得寵,以消君子者也。若能施寵小人,於宮人而己,不害於正,則所寵雖眾,終無尤也。「貫魚」謂此眾陰也,駢頭相次,似「貫魚」也。
疏 正義曰:「貫魚以宮人寵」者,處得尊位,「為剝之主」,剝之為害,小人得寵以消君子。「貫魚」者,謂眾陰也。駢頭相次,似若貫穿之魚。此六五若能處待眾陰,但以宮人之寵相似。宮人被寵,不害正事,則終無尤過,無所不利,故云「無不利」。故《象》云「終無尤也」。
《象》曰:以宮人寵,終無尤也。
上九,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處卦之終,獨全不落,故果至於碩而不見食也。君子居之,則為民覆蔭;小人用之,則剝下所庇也。
疏 正義曰:「碩果不食」者,處卦之終,獨得完全,不被剝落,猶如碩大之果,不為人食也。「君子得輿」者,若君子而居此位,能覆蔭於下,使得全安,是君子居之,則得車輿也。若小人居之,下無庇蔭,在下之人,被剝徹廬舍也。
《象》曰: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。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
疏 正義曰:「君子得輿民所載」者,釋「得輿」之義。若君,剝徹民之廬舍,此小人終不可用為君也。
周易集解(李鼎祚)
崔憬曰:以文致飾,則上下情通,故曰「致飾然後通」也。文者致理,極而无救則盡矣。盡,猶剝也。
坤下艮上
剝,不利有攸往。
虞翻曰:陰消乾也,與夬旁通。以柔變剛,小人道長;子弑其父,臣弑其君,故不利有攸往也。
《彖》曰:剝,剝也。
盧氏曰:此本乾卦。群陰剝陽,故名爲剝也。
柔變剛也。
荀爽曰:謂陰外變五。五者至尊,爲陰所變,故曰剝也。
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
鄭玄曰:陰氣侵陽,上至於五,萬物零落,故謂之剝也。五陰一陽,小人極盛,君子不可有所之,故不利有攸往也。
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
虞翻曰:坤順艮止,謂五消觀成剝,故觀象也。
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
虞翻曰:乾爲君子,乾息爲盈,坤消爲虛,故「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」。則出入無疾,反復其道。易虧巽消艮,出震息兌,盈乾虛坤,故於是見之耳。
《象》曰:山附於地,剝。
陸績曰:艮爲山,坤爲地。山附於地,謂高附於卑,貴附於賤,君不能制臣也。
上以厚下安宅。
虞翻曰:上,君也。宅,居也。山高絕於地。今附地者,明被剝矣。屬地時也。君當厚錫於下,賢當卑降於愚,然後得安其居。
初六,剝牀以足,蔑貞凶。
虞翻曰:此卦坤變乾也。動初成巽,巽木爲牀;復震在下,爲足,故「剝牀以足」。蔑,无。貞,正也。失位无應,故蔑貞凶。震在陰下,《象》曰:以滅下也。
《象》曰:剝牀以足,以滅下也。
虞翻曰:蔑,滅也。坤所以載物,牀所以安人。在下,故稱足。先從下剝,漸及於上,則君政崩滅。故曰以滅下也。
六二,剝牀以辯,蔑貞凶。
虞翻曰:指間稱辯剝。剝二成艮。艮爲指,二在指間。故「剝牀以辯」。无應在剝,故蔑貞凶也。
《象》曰:剝牀以辯,未有與也。
鄭玄曰:足上稱辯,謂近膝之下。屈則相近,申則相遠,故謂之辯。辯,分也。
崔憬曰:今以牀言之,則辯當在第足之間,是牀梐也。「未有與」者,言至三則應,故二未有與也。
六三,剝之无咎。
《象》曰:剝之无咎,失上下也。
荀爽曰:衆皆剝陽,三獨應上,无剝害意,是以无咎。故曰:失上下也。
六四,剝牀以膚,凶。
虞翻曰:辯上稱膚。艮爲膚。以陰變陽,至四乾毀,故「剝牀以膚」。臣弑君,子弑父,故凶矣。
王肅曰:在下而安人者,牀也。在上而處牀者,人也。坤以象牀,艮以象人。牀剝盡,以及人身,爲敗滋深,害莫甚焉。故曰「剝牀以膚,凶」也。
《象》曰:剝牀以膚,切近災也。
崔憬曰:牀之膚謂薦席,若獸之有皮毛也。牀以剝盡,次及其膚,剝以大臣之象,言近身與君也。
六五,貫魚,以宮人寵,无不利。
虞翻曰:剝消觀五。巽爲魚,爲繩;艮手持繩貫巽,故貫魚也。艮爲宮室,人謂乾;五以陰代陽,五貫乾,爲寵人,陰得麗之,故以宮人寵。動得正成觀,故无不利也。
何妥曰:夫剝之爲卦,下比五陰,駢頭相次,似貫魚也。魚爲陰物,以喻衆陰也。夫宮人者,后夫人嬪妾,各有次序,不相瀆亂,此則貴賤有章,寵御有序。六五既爲衆陰之主,能有貫魚之次第,故得无不利矣。
《象》曰:以宮人寵,終无尤也。
崔憬曰:魚與宮人皆陰類,以比小人焉。魚大小一貫,若后夫人嬪婦御女,小大雖殊,寵御則一,故終无尤也。
上九,碩果不食。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虞翻曰:艮爲碩果,謂三已復位,有頤象。頤中无物,故不食也。夬乾爲君子,爲德;坤爲車,爲民;乾在坤,故以德爲車。小人謂坤,艮爲廬;上變滅艮,坤陰迷亂,故小人剝廬也。
《象》曰: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。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
侯果曰:艮爲果,爲廬。坤爲輿。處剝之上,有剛直之德,群小人不能傷害也。故果至碩大,不被剝食矣。君子居此,萬姓賴安,若得乘其車輿也。小人處之,則庶方无控,被剝其廬舍,故曰「剝廬,終不可用」矣。
易程傳(程頤)
剝,《序卦》:賁者,飾也。致飾然後亨則盡矣,故受之以剝。夫物至于文飾,亨之極也。極則必反,故賁終則剝也。卦五陰而一陽,陰始自下生,漸長至于盛,極群陰消剝於陽,故為剝也。以二體言之,山附於地,山高起地上而反附著於地,頹剝之象也。
剝,不利有攸往。
剝者,群陰長盛,消剝於陽之時,眾小人剝喪於君子,故君子不利有所往。惟當巽言晦迹,隨時消息,以免小人之害也。
彖曰: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
剝,剝也,謂剝落也。柔變剛也,柔長而剛變也。夏至一陰生而漸長,一陰長則一陽消,至於建戌則極而成剝,是陰柔變剛陽也。陰,小人之道,方長盛而剝消於陽,故君子不利有所往也。
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
君子當剝之時,不可有所往,順時而止,乃能觀剝之象也。卦有順止之象,乃處剝之道,君子當觀而體之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:君子存心消息盈虛之理,而能順之,乃合乎天行也。理有消衰,有息長,有盈滿,有虛損,順之則吉,逆之則凶,君子隨時敦尚,所以事天也。
象曰:山附于地,剝。上以厚下安宅。
艮重於坤,山附于地也。山高起于地而反附著于地,圯剝之象也。上謂人君與居人上者,觀剝之象而厚固其下,以安其居也。下者上之本,未有基本固而能剝者也,故上之剝必自下,下剝則上危矣。為人上者知理之如是,則安養人民,以厚其本,乃所以安其居也。《書》曰:民惟邦本,本固邦寧。
初六,剝牀以足,蔑貞凶*。
陰之剝陽,自下而上,以牀為象者,取身之所處也。自下而剝,漸至于身也。剝牀以足,剝牀之足也。剝始自下,故為剝足。陰自下進,漸消蔑于貞正,凶之道也。蔑,无也;謂消亡於正道也。陰剝陽,柔變剛,是邪侵正,小人消君子,其凶可知。
原文作「吉」,有誤,應為「凶」。
象曰:剝牀以足,以滅下也。
取牀足為象者,以陰侵沒陽于下也。滅,沒也。侵滅正道自下而上也。
六二,剝牀以辨,蔑貞凶。
辨分隔上下者,牀之幹也。陰漸進而上剝至于辨,愈蔑於正也,凶益甚矣。
象曰:剝牀以辨,未有與也。
陰之侵剝於陽,得以益盛,至於剝辨者,以陽未有應與故也。小人侵剝君子,若君子有與,則可以勝小人,不能為害矣。唯其无與,所以被蔑而凶,當消剝之時,而无徒與豈能自存也。言未有與,剝之未盛,有與猶可勝也,示人之意深矣。
六三,剝之无咎。
眾陰剝陽之時,而三獨居剛應剛,與上下之陰異矣。志從於正,在剝之時,為无咎者也。三之為可謂善矣,不言吉,何也?曰:方群陰剝陽,眾小人害君子。三雖從正,其勢孤弱,所應在无位之地,於斯時也。難乎免矣,安得吉也。其義為无咎耳,言其无咎,所以勸也。
象曰:剝之无咎,失上下也。
三居剝而无咎者,其所處與上下諸陰不同,是與其同類相失於處剝之道,為无咎。如東漢之呂強是也。
六四,剝牀以膚,凶。
始剝於牀足,漸至于膚。膚,身之外也。將滅其身矣,其凶可知。陰長已盛,陽剝已甚,貞道已消,故更不言蔑貞,直言凶也。
象曰:剝牀以膚,切近災也。
五為君位,剝已及四。在人則剝其膚矣。剝及其膚,身垂于亡矣,切近於災禍也。
六五,貫魚,以宮人寵,无不利。
剝及君位,剝之極也,其凶可知,故更不言剝,而別設義,以開小人遷善之門。五群陰之主也。魚,陰物,故以為象。五能使群陰順序如貫魚,然反獲寵愛於在上之陽,如宮人則无所不利也。宮人,宮中之人,妻妾侍使也。以陰言,且取獲寵愛之義。以一陽在上,眾陰有順從之道,故發此義。
象曰:以宮人寵,終无尤也。
群陰消剝於陽,以至於極。六五若能長率群陰,駢首順序反獲寵愛於陽,則終无過尤也。於剝之將終,復發此義,聖人勸遷善之義,深切之至也。
上九,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諸陽消剝已盡,獨有上九一爻尚存,如碩大之果不見食,將見復生之理。上九亦變,則純陰矣。然陽无可盡之理,變於上則生於下,无間可容息也。聖人發明此理,以見陽與君子之道不可亡也。或曰:剝盡則為純坤,豈復有陽乎?曰:以卦配月,則坤當十月;以氣消息言,則陽剝為坤,陽來為復,陽未嘗盡也,剝盡於上,則復生於下矣。故十月謂之陽月,恐疑其无陽矣。陰亦然,聖人不言耳。陰道盛極之時,其亂可知,亂極則自當思治,故眾心願載於君子,君子得輿也。《詩‧匪風》下泉所以居變風之終也。理既如是,在卦亦眾陰宗陽,為共載之象。小人剝廬,若小人則當剝之極,剝其廬矣,无所容其身也,更不論爻之陰陽,但言小人處剝極,則及其廬矣。廬取在上之象。或曰:陰陽之消,必待盡而後復生於下,此在上便有復生之義,何也?夬之上六何以言終有凶?曰:上九居剝之極,上有一陽,陽无可盡之理,故明其有復生之義,見君子之道不可亡也。夬者,陽消陰,陰小人之道也,故但言其消亡耳,何用更言,卻有復生之理乎。
象曰: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;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
正道消剝既極,則人復思治,故陽剛君子為民所承載也。若小人處剝之極,則小人之窮耳,終不可用也。非謂九為小人,但言剝極之時,小人如是也。
誠齋易傳(楊萬里)
剝,不利有攸往。
彖曰: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
剝,落也。自一陰之姤,生而愈長,進而愈上,至於五陽為五陰矣。五陰盛而外一陽,小人眾而外一君子,故君子不利有所往,此君子處剝之道也。然則不利有所往,其遂聽天下之自亂乎?聖人固曰:盍觀諸剝之象乎?坤順艮止,止亂以順,止小人亦以順。故解黨禍者,陳寔之臨;延唐祚者,方慶之對,皆順而止之,非逆而激之也,此君子治剝之道也。然天亦豈忍天下之久剝乎?五陽消矣,消極必息;五陰盈矣,盈極必虛。故剝極而七日來復,是以君子尚之也。於是乎知有天道,蓋天道已行矣。
象曰:山附于地,剝,上以厚下安宅。
五陰盛而剝一陽,為小人剝君子,言剛柔也;高山摧而附下地,為下民剝君上,言坤艮也。厚其地,山不摧,厚其民,上不危。
初六,剝床以足,蔑貞凶。
象曰:剝牀以足,以滅下也。
天下之勢若處屋,屋上庇,牀下承,人中處者也。害人者先壞其牀之足,害國者先壞其國之足。君子者,人主之股肱也,非國之足乎?小人之滅正道,消君子,剝牀之足者也。正道滅,而後凶于而國者隨之,王章不誅,漢不亡;任愷不去,晉不亂,故剝始於滅下,其流及上,一柔自下首變一剛,故有剝足之象。
六二,剝床以辨,蔑貞凶。
象曰:剝牀以辨,未有與也。
辨,牀之幹也。牀有幹,國亦有幹,大臣,國之幹。二,大臣之位,今二柔進而變二剛,此小人進為大臣,而退君子之大臣也。其當罷九齡,相林甫之日也與?五陰一陽,陽孤且外,孰為之與?故曰未有與也。未有者,聖人猶待其有也乎
六三,剝之,无咎。
象曰:剝之无咎,失上下也。
六三陰類,不應其類,而獨應上九之陽,內則失上下羣陰之心,外亦未能為一君子之助。然許其无咎者,勸之之辭也。程子以呂強當之。
六四,剝床以膚,凶。
象曰:剝牀以膚,切近災也。
五,君位也,其象身也。剝床及膚,災近於身,小人近尊,災切於君。四陰自下而進,黨日眾,勢日成,災其君必矣。其當莽、卓、憲、冀、林甫、國忠權盛之日乎?
六五,貫魚以宮人寵,无不利。
象曰:以宮人寵,終无尤也。
六五羣陰之類,亦羣陰之主,能總羣陰以聽命,而止其害正;能調群陰以恩倖,而止其弄權,乃六五柔得尊位,順而止之之道也。魚宮人,陰類也,謂下四陰也。貫者,聽而總之也;寵者,心以倖之也。如是,庶乎羣小不為害矣。无不利者,言不爲害而已,非盛世之大利也。其唐之代宗乎?使文宗忍錄過甘露,何由而作?
上九,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象曰: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。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
上九當五陰並進之日,眾陽剝落之餘,一陽獨存,其猶歲塞百果搖落之後,尚餘一碩大之果,而不為所食耶,亦危矣。當是時,君子至孤矣,而猶曰得輿,而民所載;小人極盛矣,而猶曰剝盧,而終不可用,何也?陰極生陽,亂極思治。白公之亂,楚幾亡矣,而國人望子高之來。卒安楚者,子高也。此君子得人而民所載之效也。群小剝正道以覆邦家,如剝床焉,自足及幹,自幹及膚,猶不已,必剝其室廬,此大厦將顛之時也。有國者亦可以少悟矣。惡來亡商,尹氏亡周,椒蘭亡楚,斯高亡秦,張禹、胡廣亡漢,賈充亡晋,守澄令孜亡唐,此「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」之效也。曰終不可用,儆之之至也。五陰載一陽,庶民載一輿之象,一陽庇五陰,廬之象。坤為大輿。
周易集說(俞琰)
剥,不利有攸往。
剥,消削也。五隂盛而一陽孤立于上,消削而將盡也。與書泰誓「剥喪元良」之剥同。此卦下坤而上艮,得此占者,唯當順時而止,不冝有所往。
初六,剥牀以足,蔑貞凶。
蔑,滅也。隂之消陽自下而進,初在下故為剥牀而先以牀足,滅于下之象。當此不利有攸往之時,唯冝順時而止耳。貞凶,戒占者固執而不知變,則凶也。
六二,剥牀以辨,蔑貞凶。
辨,牀幹也。既滅初之足於下,又滅二之辨於中,則進而上矣。得此占者,若猶固執而不知變,則其凶必也。二與初皆无應援,故其占皆戒之曰貞凶。
六三,剥之无咎。
初、二、四皆言剥牀,三獨不言剥牀,三與上應也。隂皆剥陽,而六三處羣隂之中,與羣隂相失,獨與上九相應,又何咎之有?六三蓋小人中之君子也,之字衍文。
六四,剥牀以膚,凶。
膚,笫席也。剥牀而及於牀之膚,則切近於人之身矣,故凶。
六五,貫魚以宮人寵,无不利。
衆隂象魚,六五貫之,則鮩首受制而不亂。宮人亦隂類,任以宮閫之事而不使干預朝政,則君子不為小人所害,小人亦得以善終,故无不利。
上九,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剥廬。
剥極而一陽獨留于上,猶萬木搖落之時,碩大之果尚存于木杪,不食則其種相傳而有生生不息之道,食之則斷絕其種而不復生,故不曰未食,而特曰不食。輿者在下而載上之物,指衆隂而言,衆小人順一君子之象也。廬者在上而覆下之物,指一陽而言一君子蓋庇衆小人之象也。一陽在上,得衆隂之順承,是為得輿,衆隂在下,剥去一陽之蓋庇,是為剥廬。君子而得輿,則與小人俱存;小人而剥廬,則上无蓋庇,亦不能以自存矣。
易經來註圖解(來知德)
剝 坤下艮上
剝者落也,九月之卦也,五陰在下,一陽居上,陰盛陽孤,勢將剝落,而盡剝之義也,至高之山,附著于地,有傾頹之勢,剝之象也,序卦,賁者飾也,致飾,然後亨則盡矣,故受之剝,所以次賁。
剝,不利有攸往。
不利有攸往,言不可有所往,當儉德避難,所以為君子謀也。
彖曰,剝,剝也,柔變剛也,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,順而止之,觀象也,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
以卦體卦德釋卦名卦辭,剝者陽剝也,所以剝之者陰也,五之陰,上進而欲變乎上之一陽也,以卦體言之,小人長也,陰邪之聲勢方張也,以卦象言之,內順外止,有順時而止之象,人當觀此象也,觀小人之時,時不可往,觀一卦之象,象自不往,所以不利有攸往,消息者,盈虛之方始,盈虛者,消息之已成,消息盈虛,四字皆以陽言復者陽之息,姤者陽之消,乾者陽之盈,坤者陽之虛,此正陽消而將虛之時也,天行者,天道自然之運也,天運之使然,君子亦惟以是為尚,與天時行而已,既不可往,又豈往哉,君子二句,又推原不利有攸往之故。
《象》曰,山附于地,剝上以厚下安宅。
上,謂居民之上,一陽在上之象也,厚下者,厚民之生,省刑罰薄稅斂之類也,宅者上所居之位,非宅舍也,因艮體一陽,覆幬于上,有宅舍之象,故以宅言之,所以上九亦以廬言者,以有廬之象也,厚下安宅者,言厚下而不剝下者,正所以自安其宅也,民惟邦本,本固邦寧之意,卦以下剝上取義,乃小人剝君子,成剝之義,象以上厚下取義,乃人君厚生民,則治剝之道也。
初六,剝牀以足,蔑貞凶。
剝牀以足者,剝落其牀之足也,變震,足之象也,剝自下起,故以足言之,一陽在上,五陰列下,有宅象廬象牀象,蔑者,滅也,蔑貞者,蔑其正道也,指上九也,方剝足而即言蔑貞,如履霜而知堅冰至也。
初六陰剝在下,有剝牀以足之象,剝牀以足,猶未見其凶,然其剝足之勢,不至蔑貞而不已,故戒占者如此,此聖人為君子危,而欲其自防于始也。
《象》曰,剝牀以足,以滅下也。
以滅下,則漸而上矣,見其端甚微,知其必有蔑貞之禍。
六二,剝牀以辨,蔑貞凶。
辨者,牀之幹也,不曰幹而曰辨者,謂牀之下,足之上,分辨處也,蔑貞同初。
《象》曰,剝牀以辨,未有與也。
與者陽也,凡爻中,陽以應陰,陰以應陽,方謂之應,相比亦然,二本陰爻,有陽爻之應,或有陽爻之比,則有與矣,今比乎二者初也,初陰也,應乎二者五也,五亦陰也,前後左右,皆无應與之陽,則上九乃孤陽矣,豈不蔑貞,故初知其蔑貞,而二亦知其必有此凶也。
六三,剝之无咎。
三,雖與上九為正應,不可言剝,然在剝卦之中,猶不能離乎剝之名,語助辭,眾陰方剝陽而三獨與之為應,是小人中之君子也,去其黨而從正,雖得罪于私黨,而見取于公論,其義无咎矣,占者如此,故无咎,剝以近陽者為善,應陽者次之,近陽者六五是也,故无不利,應陽者此爻是也,故无咎。
《象》曰,剥之无咎,失上下也。
上下,謂四陰,三居四陰之中,不與之同黨,而獨與一陽為應與,是所失者上下之陰,而所得者上九之陽也,惟其失四小人,所以得一君子。
六四,剥牀以膚凶。
初足二辨三牀之上,四乃上體,居牀之上,乃牀上人之膚也,剝牀而及其肌膚,禍切身矣,故不言蔑貞而直曰凶。
《象》曰,剝牀以膚,切近災也。
言禍已及身,而不可免也。
六五,貫魚以宮人寵,无不利。
此正彖辭所謂順而止之也,貫魚者,魚之貫串而相次以序,五陰列兩旁之象也,本卦大象巽,此爻變巽,巽有魚象,詳見中孚,巽為繩,貫之象也,以者,後妃以之也,五君位,為眾陰之長,故可以以之,魚陰物,宮人眾妾,乃陰之美,而受制于陽者,艮錯兌為少女,宮人之象也,以宮人寵者,統領宮人,以次上行,進御而獲其寵也,一陽在上,五率其眾陰,本卦原有此象,且內順外止,本卦原有此德,陰順,則能從乎陽,艮止,則必不剝陽矣,无不利者,陰聽命于陽,乃小人聽命于君子也,故无不利,非程傳別設義之說。
六四,以剝其膚而凶,至六五,陰長陽消之極矣,然本卦順而且止,故陰不剝陽,有貫魚以宮人寵,反聽命于陽之象,此小人之福,而君子之幸也,故占者,无不利。
《象》曰,以宮人寵,終无尤也。
五以陰剝陽,今率其類以聽命于陽,有何過尤。
上九,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碩果者,碩大之果,陽大陰小,碩之象也,艮為果,果之象也,不食者,在枝間未食也,諸陽皆消,一陽在上,碩果獨在枝上之象也,此爻未變,艮錯兌為口,猶有可食之象,此爻一變則為坤而无口矣,不食之象也,果碩大不食,必剝落朽爛矣,故孔子曰,剝者,爛也,果剝落朽爛于外,其中之核又復生仁,猶陽无可盡之理,窮上反下,又復生于下也,輿者,物賴之以載,猶地之能載物也,變坤,坤為大輿,輿之象也,一陽復生于地之下,則萬物皆賴之以生,此得輿之象也,廬者,人賴之以覆,猶天之能覆物也,五陰為廬,一陽蓋上,為廬之椽瓦,今一陽既剝,剝則陰矣,故曰小人,下一畫新生,此反下也,故曰得,得則陽矣,故曰君子,蓋陽剝于上,則必生于下,生之既終,則必剝于上,未剝之先,陽一畫在上,故其象似廬,既剝之後,陽生于下,則上一畫又在下矣,故其象似輿。
諸陽消剝以盡,獨上九一爻,故有碩果不食之象,今上九一爻既變,則純陰矣,然陽无可盡之理,既剝于上,必生于下者,有君子得輿而為民所載之象,剝于上者,有小人剝廬,終无所用之象,占者得此,君子小人,當自審矣。
《象》曰,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,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
民所載者,民賴之以承載也,廬所賴以安身者也,今既剝矣,終何用哉,必不能安其身矣,國破家亡,小人无獨存之理,載字,從輿字上來,不可用,從剝字上來。
周易闡真(劉一明)
剝:不利有攸往。
初六,剝床以足,蔑。貞凶。
六二,剝床以辨,蔑。貞凶。
六三,剝之无咎。
六四,剝床以膚,凶。
六五,貫魚以宮人寵,无不利。
上九,碩果不食。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剝者,消化也。卦德上艮止、下坤順,陰順生而陽止息,且卦體五陰而消一陽,陽氣將盡,陰氣將純。故謂剝。此後天陰消其陽之卦,承上噬嗑而來。噬嗑者,動而必明,所以先窮理也。窮理者,窮其陰陽消長之理耳。
人秉天地陰陽五行之氣而生身,有命而即有性,性命寓於一身之中矣。當人生之初,性命一家,先天後天混而爲一,陰陽未分,邪正未判,圓成之象。及其成人氣足,先天陽極,交於後天,一陰潛生,日復一日,年復一年,陰氣漸盛,陽氣漸弱,不至消盡其陽而不止。如卦體五陰而剝一陽,當此之時,陽不勝陰,其所餘者,幾希之陽耳。
人若不知,而猶認假爲真,有攸往而自恃其強,必至陽氣消盡,不利甚矣。至人於此,有抑陰扶陽之道,不使陰氣消陽於盡,即于此一點陽氣未盡處,順而止之,黜聰毀智,緊閉靈竅,以爲返本還元之基。
蓋不能使陽而不陰者,天地迴圈之氣機;而能于陰中保陽者,聖人逆運之功力。特以聖人有先天而天弗違之道,能以奪造化、轉生殺也。至於一切常人,順行造化,以陰剝陽,陽氣消盡化爲純陰,不死豈能之乎?
聖人于剝之一卦,直彖曰:不利有攸往。凡惜性命者,可以早悟矣。
初六,一陰潛生,自下消陽,如剝床以足也。床足之剝,其氣雖微,其害最大,蔑貞之凶,即於此始。此陰氣方進之剝也。
六二,陰氣浸長,自下而上,如剝床以辨也。辨不是足,辨上是床,陰氣漸升,將上於床,與陽爭權,蔑貞之凶,不旋踵而至矣。此陰氣漸盛之剝也。
六三,在順體之上,不順陰而順陽,與陽相應,乃安靜之陰,雖在剝時可以無咎。此陰氣順止之剝也。
六四,陰氣結聚,順升而上,六陽已剝去四陽,陰盛陽弱,上床用事,乃切近之災,如剝床以膚,凶之至矣。此陰氣用事之剝也。
六五,在止體之中,與陽相親,乃客氣中發現之真陰。真陰現象,不但不傷于陽,而且能統群陰,皆順其陽。以物取之,如一魚前領,而群魚貫後;以人取之,如後以衆宮人進寵于君王。知之者,借真陰以保真陽,則一真百真。剝者不剝,吉無不利,信有然者,此陰氣順陽無剝也。
上九,在剝之終,諸陽剝去,尚留一陽,猶未剝盡,知之者順而止之,不爲群陰所傷,如碩果不食也。果中有仁,存此一仁則生,失此一仁則死,生之死之,只在此一仁得失之間。但此一仁,庶民去之,君子存之。蓋君子知此一仁爲生生化化之本,保之守之,不但陰氣不能傷,而且借陰以全陽,如得其輿,安而行之。至於一切小人,順其所欲,知進而不知退,消陽至盡,終歸大化,如剝其廬,自失所庇矣。此聖功能止其剝也。
六交之剝,陰傷陽者凶,陰順陽者吉。修道者可不順而止之,以保其陽乎?順而止之,顛倒之間,剝即變複,人能知剝中藏複,于此一陽未盡處下手,則後天中返先天之道得矣。噫!此天機也,知之者能有幾人哉!
焦氏易林
本卦演為六十四 · 漢 焦延壽行觸大忌,與司命牾。執囚束縛,拘制於吏。幽人有喜。
穿胸狗邦,僵離旁舂。天地易紀,日月更始。
從風縱火,荻芝俱死。三害集房,十子中傷。
北山有棗,橘柚於聚。荷囊載香,盈我筐筥。
賫貝贖狸,不聽我辭。繫於虎鬚,牽不得來。
上下惟邪,戾其元夫。歡心隔塞,君子離居。
二人輦車,徙去其家。并沸釜鳴,不可安居。
蹇驢不才,俊驥失時。罷於沙丘,筋力勞盡。
明傷之初,為穆出交。以讒復歸,名曰豎牛。剝亂叔孫,飫於空丘。
天火大起,飛鳥驚駭。作事不時,自為多咎。
土與山連,共保歲寒。終無災患,萬世長安。
日出阜東,山蔽其明。章甫薦屨,箕子佯狂。
龍馬上山,絕無水泉。喉燋唇乾,口不能言。
雄處弱水,雌在海濱。別將持食,悲哀於心。
庭燎夜明,追嗣日光。陽軟不制,陰雄坐戾。
三婦同夫,忽不相思。志恒悲愁,顏色不怡。
鶴盜我珠,逃於東都。鵠怒追求,郭氏之墟。不見武跡,反為患災。
獼猴冠帶,盜載非位。眾犬共吠,磨走蹶足。
黍稷禾稻,垂畝方好。中旱不雨,傷風病燺。
雄聖伏名,人匿麟遠。走鳳飛北,亂禍未息。
王母多福,天祿所伏。居之寵光,君子有福。
班馬還師,以息勞疲。役夫忻喜,入戶見妻。
蹇裳涉河,流深漬衣。賴幸舟子,濟脫無他。
被服文德,升入大麓。四門雍肅,登受大福。
東鄰嫁女,為王妃后。莊公築館,以尊王母。歸于京師,季姜悅喜。
百足俱行,相輔為強。三聖翼事,王室寵光。
危坐至暮,請求不得。膏澤不降,政戾民忒。
百川朝海,泛流不止。路雖遼遠,無不到者。
乘騮駕驪,東至于齊。遭遇仁友,送我以資。厚得利歸。
禮壞樂崩,成子傲慢,欲求致理,力疲心爛。陰陽不調,成子驕傲,為簡生殃。
三人輦車,乘入虎家。王母貪叨,盜我犁牛。
羊頭兔足,少肉不飽。漏囊敗粟,利無所得。
新田宜粟,上農得穀。君子惟好,以紆百福。
夷羿所射,發輒有獲。雙鳧俱得,利以伐國。
鳧舞鼓翼,嘉樂堯德。虞夏美功,要荒賓服。
登丘上山,對酒道觀。終年卒歲,優福無患。
歲暮花落,陽入陰室。萬物伏匿,藏不可得。
螟為賊,害我禾穀。簞瓶空虛,飢無所食。
陽虎脅主,使得不通。火離為殃,年穀病傷。
四馬共轅,東上泰山。騂驤同力,無有重難。與君笑言。
牧羊稻園,聞虎喧嚾。懼畏悚息,終無禍患。
揚花不時,冬實生危。憂多橫賊,生不能服。崑崙之玉,所求必得。
高阜所在,陰氣不臨。洪水不處,為家利寶。
釋然遠咎,辟患害早。田獲三狐,以貝為寶。君子所在,安寧不殆。
兩目失明,日奪無光。脛足跛曳,不可以行。頓於丘旁,亡妾莫逐。嵬然獨宿。
鴻飛循陸,公出不復,伯氏客宿。
桑芳將落,隕其黃葉。失勢傾側,如無所得。
載船渡海,雖深難咎。孫子俱在,不失其所。
鵠求魚食,道遇射弋。繒加我頸,繳縛羽翼。欲飛不能,為羿所得。
泥面亂頭,忍恥少羞,日以削消,凶其自稻。
佩玉纍蕊,無以繫之。孤悲獨處,愁哀相憂。
巨虵大鰌,戰於國郊。上下隔塞,逐君走逃。
已動死連,商子揚沙,石流狐狢,擾軍鼓振,吏士恐落。
二人俱行,別離特食。一身五心,亂無所得。
三聖相輔,鳥獸喜舞。安樂富有,三人偕偶。
三奇六耦,相隨俱市。王孫善賈,先得利寶。居止不安,洪水為咎。
三人俱行,二人言北。伯仲欲南,少叔不得。中路分爭,道鬪相賊。
播天舞光,地乳神所。守樂無咎,言不信誤。
坐爭立訟,紛紛匆匆。卒成禍亂,災及家公。
虵行蜿蜒,不能上阪。履節安居,可以無憂。
郤大墻壞,蠹眾木折。狼虎為政,天降罪伐。
陽不違德,高山多澤。顏子逐兔,未有所得。
心多畏惡,時愁自懼。雖有小咎,終無大悔。
眾神集聚,相與議語。南國虐亂,百姓愁苦。興師征伐,更立賢主。
彖傳
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