剝卦(山地剝),《周易》第 23 卦,艮上坤下。五陰上逼一陽,山石日漸剝落。小人盛長時不宜有所作為,君子順勢而止;「碩果不食」,留下的正是復生的種子。

卦辭

剝,不利有攸往。

彖傳

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

象傳

山附于地,剝。上以厚下安宅。

六爻

六爻 · 由初至上
上九
POS 6
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六五
POS 5
貫魚,以宮人寵,无不利。
六四
POS 4
剝床以膚,凶。
六三
POS 3
剝之无咎。
六二
POS 2
剝床以辨,蔑貞,凶。
初六
POS 1
剝床以足,蔑貞,凶。

諸家註解

8 本註疏

王弼周易注(王弼)

剝,不利有攸往。

彖曰: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

注坤順而艮止也,所以順而止之,不敢以剛止者,以觀其形象也。強亢激拂,觸忤以隕身,身既傾焉,功又不就,非君子之所尚也。

象曰:山附於地,剝;上以厚下,安宅。

注厚下者,牀不見剝也。安宅者,物不失處也。厚下安宅,治剝之道也。

初六,剝牀以足,蔑貞凶。

注牀者,人之所以安也。剝牀以足,猶云削牀之足也。蔑,猶削也。剝牀之足,滅下之道也。下道始滅,剛隕柔長,則正削而凶來也。

象曰:剝牀以足,以滅下也。

六二,剝牀以辨,蔑貞凶

注蔑,猶甚極之辭也。辨者,足之上也。剝道浸長,故剝其辨也。稍近於牀,牀轉欲滅。物之所處,長柔而削正,以斯為德,物所棄也。

象曰:剝牀以辨,未有與也。

六三,剝之无咎。

注與上為應,群陰剝陽,我獨協焉,雖處於剝,可以无咎。

象曰:剝之无咎,失上下也。

注三上下各有二陰,而三獨應於陽,則失上下也。

六四,剝牀以膚,凶。

注初,二剝牀,民所以安,未剝其身也。至四,剝道浸長,牀既剝盡,以及人身,小人遂盛;物將失身,豈唯削正?靡所不凶。

象曰:剝牀以膚,切近災也。

六五,貫魚以宮人寵,无不利。

注處剝之時,居得尊位,為剝之主者也。剝之為害,小人得寵,以消君子者也。若能施寵小人於宮人而已,不害於正,則所寵雖眾,終无尤也。貫魚,謂此眾陰也。駢頭相次,似貫魚也。

象曰:以宮人寵,終无尤也。

上九,碩果不食。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
注處卦之終,獨全不落,故果至于碩,而不見食也。君子居之,則為民覆蔭;小人用之,則剝下所庇也。

象曰: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。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

焦氏易林

本卦演為六十四 · 漢 焦延壽
林剝之剝 本卦林辭

行觸大忌,與司命牾。執囚束縛,拘制於吏。幽人有喜。

之乾

穿胸狗邦,僵離旁舂。天地易紀,日月更始。

之坤

從風縱火,荻芝俱死。三害集房,十子中傷。

之屯

北山有棗,橘柚於聚。荷囊載香,盈我筐筥。

之蒙

賫貝贖狸,不聽我辭。繫於虎鬚,牽不得來。

之需

上下惟邪,戾其元夫。歡心隔塞,君子離居。

之訟

二人輦車,徙去其家。并沸釜鳴,不可安居。

之師

蹇驢不才,俊驥失時。罷於沙丘,筋力勞盡。

之比

明傷之初,為穆出交。以讒復歸,名曰豎牛。剝亂叔孫,飫於空丘。

之小畜

天火大起,飛鳥驚駭。作事不時,自為多咎。

之履

土與山連,共保歲寒。終無災患,萬世長安。

之泰

日出阜東,山蔽其明。章甫薦屨,箕子佯狂。